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总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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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07:40 2582 0 0
企业破产,债权人很少能全额收回自己的债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理应对整个破产程序有知情权。

作者:李兰明

来源:破产圆桌汇(ID:law_artisans)

编者按:

企业破产,债权人很少能全额收回自己的债权。债权人该如何有效应对?是接受命运的安排,束手无策,静静等待通知领受也许少得可怜的清偿,还是根据法律规定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相信没有人会心甘情愿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资本就这样被无情剥夺。那么,作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又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且听李兰明律师一一介绍:

知情权

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理应对整个破产程序有知情权。根据相关规定,管理人也会在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信息网披露相关破产信息。对于未在前述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债权人也享有知情权,具体包括:

1. 债务人整体及个别债务情况

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只披露债务整体情况及每一债权人的申报、审查确认金额,并不会披露详细的债权审查过程及相关材料。但由于破产程序是债务统一清偿程序,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大小将直接影响自身最终清偿的情况。因此,除债务整体情况外,债权人也有权利了解其他债权人债权的详细情况。

2. 债务人财产情况、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报告等相关情况

除债务情况外,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文件,如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和债务人经营信息资料,债权人都有权了解。

3. 管理人不提供相关信息,该怎么办?

如果管理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上述信息,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且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4. 如果债权人想了解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该如何处理?管理人还可以提供吗?

如果相关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债权人应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但管理人不能简单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从而损害债权人的知情权。

获得担保权

1. 管理人要求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吗?

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但这并非意味着债权人只能被动接受。如果债权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并不合适,或者债务人可能无需支付剩余价款,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管理人未能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

2. 为债务人提供借款,可以获得担保吗?

可以。向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债务人提供借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即使债务人未提供担保,该借款的性质应为“共益债务”,可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撤销权—撤销不当减损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权利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不当减损债务人财产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吗?若可以,需注意那些问题?

1. 债权人可以代替管理人行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撤销权吗?

可以。但行使该权利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管理人并未行使该权利。通常条件下,若债权人拟行使该权利,建议先给管理人发正式的告知函,告知管理人若未及时行使撤销权,则债权人将会代为行使该权利,该处理方式更为妥切。

2. 债权人代为行使撤销权,需注意哪些问题?

撤销权的诉讼请求须是撤销相关行为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而非直接支付给债权人。

3. 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否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可以超出债权人的债权范围。

4. 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费用由谁支付?

诉讼费用应包括法院收取的受理费、公告费、公证费、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等诉讼相关费用。我们理解,该等费用由债务人最终承担,且应被列入破产费用随时予以清偿。

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那么,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如果可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一般条件下,债权人不可以。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方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1)管理人未履行追收到期债权等相关义务。

与撤销权的行使相同,债权人应首先给管理人发正式的告知函,告知管理人应及时履行相关追收义务;若管理人明确回函表示不予追收,或长时间未回复亦未采取追收行为,则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2)行使代位权追回财产需归入债务人财产。

2.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1)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偿还拖欠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

(3)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债务人的股东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

3. 代位权是否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虽然合同法规定代位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我们理解,代位权应与债权人行使破产中撤销权类似,不以债权人债权额为限。

4. 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由谁负担?

与行使撤销权相同,该等诉讼费用应作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或管理人随时支付。

抵销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吗?在行使抵销权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1. 管理人可以主动行使抵销权吗?

一般条件下,管理人不可以主动行使抵销权,除非行使抵销权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也就是说,债权人要主动向管理人提出抵销的申请。

2. 若相互间的债权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可以抵销吗?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双方均未破产,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不能抵销,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但在破产程序中,即使双方的债权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也可以抵销。

3. 什么样的债权债务不能抵销?

以下几种情况不能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这句话太拗口,我们还是举个例子来看:

假设A欠B一万元,同时,B欠C一万元。

B破产后,B的管理人会要求A偿还欠B的一万元。同时,B欠C的一万元,由于B破产,C这一万元很可能只能拿回来几千元,或者更少。这时,C找到A,说我把对B这一万元债权以五千元价格转让给你,你们就互负债权债务了,可以抵销了,你就不用还B这一万元了,相当于A节省了五千元。

可实际能这样吗?如果B没有破产,这样可以。但B破产了就不行,这不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同样举例来说明,假设A欠B一万元,但是这次是A经营状况很不好,已无力偿还债务,B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A很可能马上就要破产了。A如果破产,B对A的债权也许只能拿回几千元。这时,B从A处采购一批货物,货款一万元。那么,A、B之间就互负债权债务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抵销吗?

上述情况下,只有以下两种情形可以抵销:

第一种,A申请破产的时间在B应该支付A一万元货款日期的一年后,A、B之间的债权债务抵销才有效;如果A申请破产的时间在B应该支付A一万元货款日期的一年内,A、B之间的债权债务抵销就不生效,B仍支付一万元货款,而A欠B的一万元只能根据A的破产方案获得清偿。

第二种,即使B对A的负债发生在A申请破产的一年内也可以相互抵销,这时的负债是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而不是根据约定而产生的。如B因打碎了A的一项价值一万元的财产,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B但就对A产生了一万元的负债。那么,这项负债就可以与B对A的债权相互抵销。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该情形与上一情形基本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4) 股东因出资或侵权原因拖欠债务人的债务不能抵销。

根据有关规定,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是不能与股东对债务人的债权相抵销的。

未完待续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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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总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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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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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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