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债务再次置换?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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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11:49 4225 0 0
新一轮置换,没那么简单。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近日,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等在《地方财政研究》发表《化解隐性债务方式方法的再探讨》一文,建议适当允许部分隐性债务置换为法定债务,减轻流动性风险;探索适度延长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期限。

结合年初部分地区已经使用再融资债券对隐性债务进行了置换,以及近期对隐性债务再次加大了查处力度,让市场再度燃起了希望,认为当前的城投债务与隐性债务可能迎来较大范围的置换。

但是,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与制度下,新一轮的债务置换将面临许多限制;2014-2018年全面的地方债务置换不会重演,新一轮置换没那么简单。

红线当头:政府降杠杆

在两会后的国常会上,国务院要求“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政府杠杆率要有所降低”;加上积极财政的政策已经持续了两年时间,当前积极财政要应对的冲击以及经济托底的责任已经完成,这意味着未来两年的政府名义债务率不再会有增长,并且还会有一定的下降。

这就意味着计入地方债务率的、地方政府法定债券的增长幅度是有限的;很难通过名义债务的扩张来促使隐性债务的显性化。当前针对地方隐性债务的查处与数据,一直处在保密状态,也是出于不增加名义债务率的考虑。

因此,在“政府降杠杆”的红线下,通过法定债券来置换地方隐性债务的力度是比较有限的;只能在每年全国人大批复的债务限额内进行置换,并不会因债务置换而批准新的债务额度。由此我们也不难发现,通过地方债券来置换存量债务,只能是一种债务结构调整和化解债务的补充行为,无法成为化解债务的主力军。

置换经验:治标不治本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当前影响财政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通过债务置换来解决显然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也是市场的期待;那么为何置换无法成为主要解决方案、只能成为补充呢?

这是因为之前地方债务已经经历了两轮债务置换,但从债务置换的既往经验来看,单纯置换只是解决当前的风险与问题,并未真正解决地方财政的深层结构问题。在结构性问题与改革未完成前,进行债务置换固然可以解决危机;但地方政府与平台很快就将继续举债,新的地方债务问题又将持续产生。

因此,债务置换必须结合财政深化改革、结构性改革同时进行;在逐渐建立现代财税体系的同时,也要促进地方政府与城投的发展模式,不断推进市场化模式的应用。在全面防止地方债务新增、构建新的政府投资模式的前提下,逐渐调整债务结构、化解存量债务风险。

在“十四五规划”中,已经明确指出“稳妥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未来五年的主要工作;单纯的置换没有意义,要解决的是根本问题。

政企分离:权责需清晰

在当前的隐性债务甄别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根本上的问题:一些以市场化债务形式存在的隐性债务,虽然被认定为隐性债务,但从根本上依然以市场化模式解决为主,置换为法定债务只起补充作用、为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进行托底。

如果不遵守刚刚划清的政企界限、再次把政企债务的权责混为一谈,显然不符合当前城投新一轮转型的大方向。因此,当前的债务治理工作会继续坚定贯彻“政企分离”的基本逻辑:对于政府负有义务的政府性债务,财政在不改变其当前债务属性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管理与解决处置;对于与政府无关的市场化债务,那么由市场化方式自行解决。

在这个过程中,城投债仍然将保持着最后的信仰;但随着隐性债务的逐渐化解,政府与财政对城投的兜底保障义务将越来越弱,城投信仰也将不可逆的进入消解阶段。

新的置换?化债组合拳

那么,这意味着不会有新的债务置换了吗?也并非如此。随着今年来地方债发行规模的加大,在地方债务限额内可以做的文章是很多的,尤其是财政部再次提出要扩大地方专项债券的用途。

因此,虽然整体规模比较有限,但新的置换可能会通过债券内部的结构性调整、新的创新方式给到地方政府支持。

并且考虑现状后,债务置换伴随的是“化债组合拳”。在给予债务置换的同时,也会对地方的债务治理、城投转型、存量债务提出相应的要求,并通过审计监督;这一次给予的置换额度,不再是“大水漫灌”,而将是精准施政。

无论是债务化解还是隐债治理,粗放式管理的时代已经过去;与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后的财政,即将开始更精准、灵活的监管工作。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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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隐性债务再次置换?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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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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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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