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将有权向ST实达提起巨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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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11:27 2826 0 0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5月18日经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于同年5月30日经福建省工商局核淮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5万元。

作者:白衣骑士

来源: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

一  曾经风光无二的ST实达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实达”)于1988年5月18日经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于同年5月30日经福建省工商局核淮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5万元。

ST实达是一家以研究、制造和销售计算机为主的产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集团公司, 同时是国家电脑终端生产和电子工业部打印机生产的定点厂家。根据中国计算机市场动态网提供的中国国内显示终端市场占有率基本情况表明,ST实达的终端产品市场占有率从93年至95 年连续三年名列全国第一(分别为27%,28%,29%)。

1996年8月8日,ST实达经过8年的良好发展,终于在上交所上市发行,作为当时的“IT第一股”,ST实达可谓风光一时无二。

二 深陷重整旋涡的ST实达

所谓花无百日红,曾经的“IT第一股”近些年也发展的举步维艰。据公开报告显示,ST实达因2018年、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连续两年亏损且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因此公司股票已经于2020年6月1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也由“实达集团”变更为“*ST实达”。

2021年11月26日,ST实达再发公告,公司已经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闽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闽01破19号《决定书》,福州中院已裁定受理ST实达重整案件,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前期经过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和资产调查,因此法院能够针对ST实达的破产重整作出快速判断,同时ST实达在预重整期间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具备重整价值,符合重整的受理条件,故法院裁定受理。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乃至最终走到清算程序早已屡见不鲜,ST实达目前尚未披露完整的重整计划,对于债权人最关注的债务清偿方案尚不得而知,但根据以往经验,最终的债务清偿仍大概率采用小额现金清偿与留债、债转股相组合的方式,具体留债和债转股是否嵌套其他金融工具仍需以最终完整的重整计划为准。

三 面临巨额赔偿的ST实达

根据ST实达发布的公告,公司重整计划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能否获得法院裁定并执行完毕完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且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因此重整能否顺利进行也未可知。屋漏偏逢连夜雨,在尚未窥见重整全部曙光的情况下,ST实达又于2021年12月1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已经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将针对ST实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宜开展调查,据此,将可能引发中小投资者的巨额索赔,其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1.哪些中小投资者有权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基于上述,曾经购买ST实达的股票,并且在实施日及以后持有,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卖出,或因持续持有ST实达股票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索赔。因中国证监会刚开始立案调查,具体实施日有待进一步确认,但在2021年12月10日持有ST实达的投资者可先行准备材料,做好维权准备。

2.哪些主体应当是赔偿责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的规定,发起人、发行人、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证券承销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均有可能成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赔偿主体,就本案而言,具体赔偿主体尚需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果予以确认,但无论如何,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一大特征就是赔偿主体多样,民事追责有比较明确的指向性。

3.中小投资者维权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企业破产法》属于上位法,本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福州市中院集中管辖涉及ST实达的诉讼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确认的管辖法院也为福州市中院,实质上并无管辖冲突。因此,就本案索赔事项而言,在管辖法院层面大大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由福州中院集中管辖,进一步提高中小投资者维权效率。

山雨欲来风满楼的ST实达,作为曾经的“IT第一股”,能否重现生机仍需市场进一步检验,而作为天平另一端的中小投资者也同样损失惨重,如今风雨欲来,后事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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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注意!投资者将有权向ST实达提起巨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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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实创办于1989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所”,在厦门(湖里、集美)、上海、福州、泉州、龙岩、漳州、三明、莆田、宁德设有分所,在厦门大学设有分部,拥有律师300余名。微信号: FJLHXSLSS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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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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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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