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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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09:45 12848 0 0
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将会是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的制度抓手,是近期国企改革任务推进的重要工作。

作者:李欣王笑天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2021年3月31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专题推进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落实落地,对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进行再部署、再推进。

会议指出,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通过明确任职期限、签订并严格履行聘任协议,实现任期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要突出契约目标的科学性和挑战性,推动落实考核结果奖惩刚性兑现;要体现薪酬兑现的强激励、硬约束,坚持业绩导向,强化精准考核有效激励;要强调考核的刚性退出,实现经理层成员职务“能上能下”。同时,会议还强调,2021年是推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关键之年,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和督促考核机制,保证今年底完成各级子企业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的户数占比超过70%的任务目标,倒排工作进度,确保2022年6月前基本完成。

由此可见,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将会是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的制度抓手,是近期国企改革任务推进的重要工作。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何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及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意义。

一、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通俗来讲就是要打破“铁交椅”、打破“大锅饭”,按市场规律对经理层进行管理,明确责任制,干得好就激励,干不好就调整,实现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充分激发经理层成员的活力和创造力,提升企业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水平。如此便可以将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分为“破”与“立”两部分。

1.破——打破“铁交椅”

任期制“破”的是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铁交椅。三项制度改革中最难啃的硬骨头——干部能“下”的问题。对国企经理层的管理,通常以任命文件代替岗位聘用书,任命文件中通常不规定职务任期。这所对应的国企经理层管理实践,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运用在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的兑现上,考核结果与经理层成员任免的联系并不紧密。任期制就是要做到有职务任命就有明确任期,任期到了就存在继续聘任和不继续聘任两种可能性。这种不确定性也赋予了考核在契约化管理中更有效地应用,打破了领导职务铁交椅的观念。

2.“立”——建立市场规律管企业

契约化“立”的是按市场规律对国有企业经理层进行管理。经理层契约化管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董事会(或者上级单位)与经理层任职者事先约定工作任务、目标和奖惩措施,以及完成目标过程中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二是经理层任职者应该以契约精神来对待约定,认真执行并认同自己的承诺。

契约化就是要做到有职务就落实考核、有业绩就兑现奖励。契约化是任期制得以实施的保障,是国有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建设落实现代企业制度的助推力。

二、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意义

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有企业改革两个“一以贯之”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具体落实,是对国企经理层传统管理方式的一次“破”与“立”,是引导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目标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基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是激发企业内生活力动力的关键举措,是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任期制契约化改革的核心意义)

国有企业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也是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尊重市场规律的一项改革行动,是深入三项制度改革最后一公里的改革行动,是国有企业经理人管理方式的必然趋势。在推进国有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中,先抓住“任期制”和“契约化”两个基本原则,解决目前国有企业经理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打破领导职务铁交椅,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管理方式,逐步探索国有企业经理层其他管理方面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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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国企混改 | 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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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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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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