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实务|网络债权人会议十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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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22:27 4113 0 0
近期笔者所在团队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两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通过“钉钉”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顺利、高效、圆满完成各项议程。

作者:吴佳辉

来源:破产圆桌汇(ID:law_artisans)

编者按: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通过网络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成为管理人的主要选择。我们以为,网络债权人会议所代表的破产案件线上化操作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这种优势不仅体现在疫情期间,线上化操作无论程序设计还是设备使用,更加简便快捷和规范高效,代表破产业务未来的工作趋势。我们之前已详细介绍了通过钉钉平台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的流程,收到许多同行的反馈,现就大家集中关心的问题作一个梳理和汇总,以飨读者。

近期笔者所在团队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两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通过“钉钉”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顺利、高效、圆满完成各项议程。网络债权人会议是在网络时代下,利用网络技术对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的革新,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更好保障债权人权利。但网络债权人会议有别于传统债权人会议,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并总结出大家关注的十大问题,从破产管理人角度进行解读。

1、网络债权人会议参会债权人身份如何确认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在传统债权人会议模式下,债权人只有在本人或代理人身份确认的情况下才能够进入债权人会议现场。在债权人会议现场管理人可以对参会的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通过核实授权委托书、债权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但在网络参会模式下,对债权人身份的核实比较困难。笔者此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是通过“钉钉”app平台组织债权人会议,而每个人的“钉钉”账号由其手机号进行注册。故在笔者参加的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通过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材料(债权申报书、授权委托书)中债权人或其代理人预留的手机号,以此号确认债权人参加会议的资格。管理人预先对债权申报材料中各个债权人手机号进行统计汇总,并在债权人申请进入债权人会议群时,对债权人的注册手机号进行审核。钉钉号与债权人预留手机号一致的,可以进入该群。

2、网络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签到权与投票权冲突问题

债权人会议开始前,需要债权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会场签到。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此两种债权人都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签到,但是仅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权进行投票表决。同时若同一债权人在不同债权人组分别有表决权,应当分别投票(如在其申报债权中,既有担保债权,又有普通债权)。在传统债权人会议中,由管理人制作纸质签到表、表决票、选票,组织债权人进行会前签到,并在债权人会议中依据债权人不同分组分组发放纸质票。

但是在网络债权人会议中,“钉钉”债权人会议系统的设置是:仅管理人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进行签到。所有进行签到的债权人都有权进行表决。管理人的权宜之计是,通过创建多个“钉钉”会议群组(签到群、担保债权投票群、普通债权签到群),并在会议中发布不同的签到投票链接。此技术问题期待阿里工作人员早日解决。

3、如债权人无法参加线上会议,如何行使投票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破产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者网上投票。对于会前确认无法参加线上会议的债权人,管理人告知其可以通过传统纸质投票,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投票,并将其纸质票邮寄送达的方式发表投票意见。对于会中无法投票的债权人,管理人告知其可以通过已授权的手机号发送表决意见的方式发表投票意见,并要求债权人在会后补充邮寄纸质版投票。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破产信息公开规定》,一旦债权人选择了一种投票方式,选择后不能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的,此次投票无效。

4、如债权人无法参加线上会议,如何提问

传统债权人会议中,往往设有债权人提问环节。债权人对于关注的重要问题可以举手示意,经会议主席许可可以进行提问。

但在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实时直播中,若允许债权人进行实时发言,容易造成直播文字记录的混乱。对于管理人重要通知也容易忽视,因此管理人设置了直播会议群禁止发言。对于债权人重点关注的问题,在会前管理人工作人员进行了收集。并在会议中通知债权人若有问题可以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到管理人工作人员手机中,由管理人工作人员向上汇报。

5、债权人委托多名代理人的表决权如何处理

在债权人会议中,每位债权人仅可进行一次投票,如债权人委托多名代理人,需由债权人确定由本人或一位代理人进行投票。传统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仅需要将纸质票交给该代理人即可。

在网络债权人会议中,多位代理人仅能有一位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管理人需要确定债权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选。此问题笔者团队解决的方式是,会前联系全部债权人,由债权人确定本人或其一位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管理人将行使表决权的代理人手机号及身份证号作为认定投票资格的必要信息在破产投票系统中录入,并组织所有债权人线上进行投票。

如能预先确定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笔者建议管理人在债权申报阶段就对行使表决权人选进行确认,预先提示安装好相关系统并完成债权申报,否则会议前沟通成本相当高。

6、开放投票时间问题

传统债权人会议中设有投票环节,一般在管理人完成工作汇报及对重整计划说明后,开始进行投票。

但在网络债权人会议中,由于网络的不稳定性,如果按照传统投票模式开放投票,许多债权人将因为诸多原因无法完成投票。可能发生的情况包括:债权人不会用破产系统投票,网络信号波动,破产系统bug,管理人录入信息有误等。笔者团队在会议开始前几日进行了投票测试,测试结果是债权人完成投票时间平均在两小时以上。在综合考虑线上会议特殊情况后,为保障债权人有效行使表决权,管理人决定在会议开始前四小时将债权人会议全部相关资料预先在钉群中公开,同时提前开放投票,投票截至时间在管理人统计投票结果前。管理人同时在钉群中通知所有债权,在管理人开放投票后,向法院报告投票结果前所有投票均有效。

7、参会人员的统计问题

传统债权人会议中,在会议开始前,管理人要将债权人参会情况进行统计并向法院报告情况,以确定债权人会议人数达到会议要求,保障会议效力。

在网络债权人会议中,笔者团队是在会议开始前一小时在钉钉会议群中开放债权人签到链接,并通知全体债权人进行会议签到。部分无法到达现场参会的,如已经完场投票,则视为参加债权人会议。

8、债委会成员的表决问题

传统债权人会议中,债委会成员的选票由管理人制作,并组织债权人进行表决。管理人往往会推荐一定数量债权人作为债委会成员,如债权人对成员有异议,则可以表示反对意见并选出自己认为合适的债委会成员人选。

但在网络债权人会议中,由于钉钉系统不够完善,债权人仅可对预先设立的债委会成员投全部同意票或反对票,无法直接在系统中直接提出自己的债委会成员名单。笔者团队的处理方法是,告知债权人先在网络中进行投票,如有异议可在会后补充提交纸质版债委会成员选票。期待钉钉系统早日完善,与管理人客观需要相符合。

9、如何向法院提交债权人会议投票结果

在债权人完成表决后,管理人需要将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要将全部纸质选票复印件作为投票结果报告附件一并提交法院。传统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仅需将会议表决票、选票进行复印提交即可。

但在网络债权人会议中,债权人投票信息都在钉钉破产系统中,由于系统原因无法针对每个债权人单独形成表决票结果。笔者团队处理方法是,将相关投票结果进行截屏保存并打印提交法院,并将债权人会议投票结果在网络中予以保存,以备法院及债权人核查。

10、债权人会议视频如何保存和回放

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多位债权人联系管理人询问如何保存和回放债权人会议视频。针对该问题管理人曾询问钉钉破产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相关问题,得到的答复是债权人会议视频将会永久保留,回放则仅在债权人会议钉群中人可以观看,可以在直播回放中打开。

会后总结

网络债权人会议筹备要点在于保障会议各项议程有序进行,保障债权人参会权及投票权的有效行使。因为网络参会的不稳定性,使得管理人需要付出更多努力保障会议顺利召开。对于各种程序上的问题,管理人需要预先解决。对于各种突发情况,管理人要提前做好预案。期待未来网络债权人会议不仅仅是债权人线下会议的替代,而是债权人会议召开的首选。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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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破产实务|网络债权人会议十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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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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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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