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破产圆桌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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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相关履责便利政策梳理
近来,各级法院及相关机构频频出台相关文件,给予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多项便利政策,旨在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贯,以助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们经过梳理,具体政策如下(接上篇):
十二、企业注销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对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
【关于破产清算后注销登记】经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企业财产最后分配完毕或者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对于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已履行查找的必要义务,人民法院向有关责任人员释明或者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应当载明上述情况以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起诉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内容。
属于上述情形的破产企业如无法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文件的,登记机关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
【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注销登记的办理】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管理人应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3.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4. 企业公章(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
对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完成企业清税工作后,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的通知》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已终结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按照相关企业类型的登记法律法规办理。
十三、强制接管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十四、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优先向其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
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未更新之前,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法院向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为送达日期;电子邮件送达的,电子邮件到达企业电子邮箱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日期为准。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
【公告的简化】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的公告,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
十五、债权人会议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通知和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
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管理人为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管理人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债权人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会议召开或者表决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会议可以书面或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可通过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或网络平台等方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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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汇总|破产管理人相关履责便利政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