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置换将再来,化解债务迎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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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11:03 2160 0 0
更大规模的“开明渠、堵暗道”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

在2019年末,持续数年的地方债务问题已经初步得到管控。但是,在疫情之后,这个趋势再次出现了变化;在积极财政与疫情经济的双重作用下,地方债务风险再次悄悄滋生,形成了不少新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降息预期仍在,未来资金面可能再次出现一定的宽松,使得地方债务置换再次成为可能。化解地方债务的契机,或许将随着债务置换再次来临。

债务当头:化债必先置换

在今年的积极财政和货币宽松下,地方债务的压力呈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地方债的发行创下新高,专项债的风险也正在悄悄冒头;城投债的发行规模快速增长,且由于地方财政的高度紧张,非标融资的规模也有回升之势。

由于原本的地方债务规模就处于高位,在债务的进一步增长下,无论是地方债还是融资平台,未来数年的偿债压力都不小,导致潜在的债务风险开始攀升。这一点在财政收入不高、行政层级较低的地区显得尤为明显;近期债市的一些消息就印证了这一点。在地方普遍依赖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一旦新融资收紧,那么债务风险很快就会出现;因此,地方债务问题又到了不得不处理的时候。

如何处理地方债务问题?实际上是控制风险,保障不出现系统性风险、不出现政府信用风险;至于债务规模的问题,只能交给时间去解决。因此,债务化解的核心总是在于置换;通过债务置换解决一部分债务期限不匹配导致的流动性问题,以及适当降低成本。

因此,在如今的大环境和地方债务压力下,新一轮的地方债务置换即将再次出现;既是解决潜在的风险,也是缓解地方财政的紧张、释放地方政府新一轮投资的能力。

债务置换:从行政到市场化

如何实现置换地方债务?在2015年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后,财政部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券的方式对存量债券进行置换;此后,在2019年推动国有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隐性债务进行市场化债务置换。从这两次置换的变化和改革的方向来看,如今我们的债务置换已经从行政式转向了市场化。

因此,未来新一轮的债务置换必然将是继续市场化的;在政府与监管对政府和融资平台债务进行梳理和认定后,即可通过市场化、半市场化的模式来化解债务。

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

如今,财政部已经下达了2020年全部的地方债发行额度,使得地方债券的发行再次出现了小高峰。虽然项目收益专项债发行速度很快,但值得注意的是,专项用于补充地方中小银行的2000亿元债券额度仍然一分未动,仍在筹备中。

之前财政部要求,用于中小银行资本金支出的专项债券要求根据银行资产质量、风险状况及处置需要,因行施策,细化确定实施方案和支持方式,不搞“一刀切”,逐行评估、严格把关,成熟一家做一家。从目前的趋势来看,许多地方正在推动省内的中小银行进行合并,通过兼并重组、补充资本金来化解风险和理顺管理体制。

由于地方中小银行也是地方债务的主要持有人,在重组、政府出资充实资本金的情况下,统一实施置换地方存量债务,或许也是一个不错的方案;既解决了中小银行的资产与风险问题,也化解了地方政府和平台的短期压力。

非标转标:财政统筹大趋势

虽然财政部屡次要求地方严控债务的增长,但从当下的财政收支结构性缺口和支出压力来看,举债仍然是必须的。因此,在经历了数次屡禁不止后,监管的思路也正在改变;从要求表面上的不新增政府债务转变为“非标转标”,看得见的债务总比看不见的要好得多。

因此,近期发改委积极支持县级平台信贷、发债融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种积极的“非标转标”信号。在监管的不断成熟后,虽然融资平台纷纷摘帽、名义上不再属于政府债务;但一级政府、一级平台的架构已经形成,不如让财政统筹再进一步、延伸到国有资本管理领域,全方位的管住地方债务风险。

如此看来,一次更大的“开明渠、堵暗道”工作很快就将再次开启;新一轮的地方债务化解迎来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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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债务置换将再来,化解债务迎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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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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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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