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同:个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调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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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14:52 7489 0 0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兆同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王兆同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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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兆同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个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调查工作规则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王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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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听了前几位专家对于个人债务清理问题的观点,坦白说,个人破产或者个人债务清理我们目前还没有干过,我们主要的业务是做破产管理人,我的自我定位是“破产民工”,我们就是挣的是干活的钱,所以最怕的是什么,活太多收不来钱,个人破产业务,可能会是这样的。

涉及到个人破产,刚才几位专家都说很多人不认同,尤其是债权人不接受,为什么不接受呢?因为它被视为是一个逃废债务的工具,有免责机制。免责不是个人破产法与生俱来的,英国的破产法刚颁布的时候,没有免责一说,只是集中公平清偿。你说社会对于公平清偿、集中清偿会有多大的抗拒?没有多大的抗拒。如果只是个人债务清理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关键是免责。但从目前来说,现在破产法免责已经成为个人破产法的一个标配,如果你没有免责制度,你不好说叫现代的个人破产法。

就个人破产法来说,免责也不是对所有人都免责,只对“诚信且不幸”的债务人进行免责,免责首先要判断债务人是不是诚实信用的债务人。作为债权人,之所以不接受这个制度,是对这个判断基础持怀疑态度,他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机制能识别谁是诚实信用的债务人,也无法保证该识别是准确的,当然也不能保证对不诚实、不信用的债务人做准确的认定,所以最后这个制度变成了和稀泥。

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债务人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完整详细真实的调查就非常有必要,法院做不了这个事,需要我们管理人做。但是我们做得了吗?不好做!

所以我今天这个话题是诉苦,这个真不好做,为什么不好做?企业破产时,企业有记账,财务账簿既反映现在的状态,也反映出历史财务状况的变化。我们以财务账簿作为一个基点,比如说资产明细清单、财务往来明细清单拉出来,这个资产有没有,没有是怎么回事。从债务一栏应收账款、长期借款啊之类各种项目拉出来,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再进行审查。但是对个人,法律是没有要求设置财务会计账簿,当然不能按照现状进行分配,不然逃废债早逃完了,现在你说光杆司令,没有财产可分配,还想免责,这样债权人肯定不会干。所以说管理人要还原事实,相当于给他重新置备账簿,让大家了解他的过去,了解从过去怎么到现在,以及现在的真实状态。

其中有几个难题:

第一,债务人配合问题;企业破产好说,你不配合我直接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了。但是个人破产时,无论怎么样都要查清楚这个问题,这比企业破产难度大多了,要债务人配合。但是债务人是很矛盾的,它一方面希望通过配合,让你能够把它认定为诚实信用的债务人。如果一些事实可能会让他被认定为不诚实、不信用的债务人,他是不配合的,甚至极力隐瞒的。我们管理人也很矛盾,一方面希望他配合,该说的要说;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能够查出来他的一些不诚实、不信用的行为,比如增加可分配财产,管理人拿到的报酬就会增加,另外也避免未来的债权人对我们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追索赔偿问题。这里面债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微妙的关系,如果债务人不配合,管理人不太好推进,但推进的程度又止于对债务人有利的程度。

第二,个人财产收入支出非常碎片化;我昨天做了一个统计,我个人银行工资卡在10月份的时候——现在10月份还没有过完,我是说不完整的月份——我的支出收入一共是92笔,有些钱我也不知道是怎么花的,怎么想也想不起来。如果你查了债务人的银行对账单以后,让他说出两年前花的1000块钱是干啥的,谁能说得准确?这不像企业要报账为什么支出,个人支出是非常碎片化的。另外,个人资产也是碎片化。俗话说破家值万贯,就是这个意思,比如说一个项链、耳钉、首饰、手表等等,它可能值钱,但非常分散,而且不好管理。支出碎片化,查的困难;资产碎片化,管的困难。

第三,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混同。个人破产法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现状和传统文化,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家庭观念非常深,父母子女的紧密度非常深,所以说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很难区分。比如说白毛女,杨白劳到外面逃债,整天不敢回家,春节回家的时候还要扯二尺红头绳给喜儿扎起来,父母总是把最好的都给了子女,怎么区别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这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就像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单独的个人破产法解决不了。当然,我们现在也是正视这个问题,强制执行时就将受影响主体逐渐由本人扩展到他的配偶、直系亲属。

其实涉及到个人破产程序中事实的查明问题,不光是我们国家的问题,各国都会存在。所以在制作调查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个人破产的现实。我们总结了一些调查的原则。

第一,整体调查。

我们看美国破产法的书,它的表述是债权人要“大体”上能够知道你的经济状况和破产原因,为什么用“大体”两个字?精确不了。所以我们在调查的时候要有一个整体原则,不要太多抠细节,不要纠结于10块钱为什么花了,这10块钱的卫生纸没找到,你不要去抠那些细节,这不可能的事,要有一个整体的原则。

第二,成本可控。

之前我写过一篇文章,说个人破产法如果开始实施以后,我们国家每年可能会有100万件个人破产案子,我是参照美国的案件数的,差不多会有100万件。100万件什么量,但作为破产管理人不要高兴,因为世界银行统计,多数的个人破产案子都是无财产可供分配。英国书里说80%的破产案子是无财产可供分配,是由政府的公职破产机构来去处理的。所以我们要考虑到成本的问题,法院也不要对管理人有过苛的要求,如果查的太细,可能个人破产法还没有推行,办个人破产案子的律师、会计师都先破产了。

第三,措施可接受。

在欧盟的规则中,他们要求“在实施调查的需要和避免调查人作为压制性和不合理行为的需要之间,应该保持着一种平衡。”管理人的调查势必涉及到对债务人隐私的一种刺探。比如,哪天你买的花,怎么收件人不是你老婆,是你的同事之类的。我们调查时势必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所以说我认为是措施要达到一个平衡。

当然,调查难不是说不做调查,我列举了一些举措,都收录在文集里,后面举措就不细说了,因为太琐碎,时间也到了,谢谢大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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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主题演讲|王兆同:个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调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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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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