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新政:提质增效调用途,地方财政再吃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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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15:16 2689 0 0
新规落地!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随着今年度专项债额度的全部下发,期盼已久的专项债新政也在今日落地: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对下半年的专项债发行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用于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2000亿专项债额度也已经下达,共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该额度,平均每个省份约111亿。东部地区5席:天津、河北、浙江、山东、广东。东北地区3席:辽宁、吉林、黑龙江。中部地区4席:山西、江西、河南、湖北。西部地区6席: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

那么如今的专项债新政中有哪些要点,又将带给我们哪些启示呢?

允许调整用途:聚焦投资效率

本次专项债新政的最大改变就是,明确提出允许依法合规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这一新规既旨在提高专项债资金的运作与投资效率,实际上也表明了上半年专项债爆发式增长带来的项目质量下降;有太多项目为了追求低成本长期限的资金而申报,但未考虑实际情况,但至今仍不具备落地条件,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

在一段时间的沉淀后,地方真实的项目建设需求有了很大的挑战,允许专项债资金调整用途是贯彻了“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让真正需要的项目先动起来。既提高投资效率,也是旨在防范潜在的地方债务风险。

此外,我们仍然要留意的是,专项债的规模大幅度增长后所能够带来的实际投资效果仍然未能很好的显现;在2万余亿的资金投入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仍未转正,要加强专项债的投资效果,依然需要更全面的督导与制度建设。

合理确定期限:不再一昧求长

自从2019年6月的专项债新规后,地方债的发行期限开始大量延长;专项债的平均发行期限从2019年的9.0年增长到了15.3年。虽然长期限大幅度缓解了地方债务的结构性压力;但一昧追求长期限的背后仍然存在债务的结构性问题——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易造成债务资金的沉淀,缺乏管理细则也容易让这些钱成为预算外的“小金库”,导致潜在的风险进一步增高。

因此,本次专项债新政收紧了关于专项债期限的规定;指出要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又要综合评估分年到期专项债券本息、可偿债财力以及融资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避免人为将偿债责任后移。

十月底前发行:延长一月调整

从2019年的专项债发行情况来看,前三季度发行的规模占到了99%以上,已经完成了全年的发行任务;但《通知》中却提出今年的专项债要在十月底前发行,足足延缓了一个月期限。

这意味着专项债新政的实施力度将会很大。调整用途的专项债不在少数,对新申报的项目质量、期限、用途将有更高的要求与更严格的管束;已经进入省财政储备库的项目也不能幸免,必须按照新政进行修改。

专项债无限宽松已经彻底成为过去式。

负面清单制度:防范隐性债务

专项债新政还首次提出了负面清单制度: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实际上,由于今年地方财政的收入下降严重,地方“六保”压力很大,导致以上违规现象在地方屡见不鲜;财政部门对以上情况也并非不知,只是出于“六稳”的需求并未点破。如今财政部不再选择性无视,强调负面清单制度,实际说明财政宽松的大环境已经结束,如今再次回到财政新常态:防范债务风险,要求花好每一分钱。

支持中小银行:地方金融改革

用于支持地方中小银行的2000亿元的专项债额度已经下达,但和用于支持建设项目的要求不同,这些用于中小银行资本金支出的债券额度却并不着急发行,而是要求根据银行资产质量、风险状况及处置需要,因行施策,细化确定实施方案和支持方式,不搞“一刀切”,逐行评估、严格把关,成熟一家做一家。

这意味着这不仅仅是为地方中小银行补充弹药,更重要的是推进地方金融改革,从根源上解决地方金融的潜在风险问题。当下的地方中小银行的问题多多,已经远不是补充资本金能够解决的问题;其中隐含的风险因素,也到了不得不治的时候。财政此举,为地方金融改革营造了一个绝佳的契机。

因此,综合来看,本次专项债新政力度很大,影响深远;不仅将对下半年1.6万亿的专项债资金提质增效起到作用,也将开启地方债务管理与金融改革的序幕。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如果今年的专项债要到十月底才结束发行,那么2021年专项债是否不再会有提前批?2021年的专项债额度是否会回归理性?

如今我们又走进了一个政策密集发布期,未来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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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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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专项债新政:提质增效调用途,地方财政再吃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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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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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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