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年有一百万件破产案件——在个人破产法即将到来前的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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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21:18 3616 0 0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5月18日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我们预测不久的将来个人破产法极有可能通过并实施,届时,个人破产案件数量会不会出现爆炸式增长,会增长到多少?

作者:王兆同

来源:破产圆桌汇(ID:law_artisans)

编者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5月18日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我们预测不久的将来个人破产法极有可能通过并实施,届时,个人破产案件数量会不会出现爆炸式增长,会增长到多少?如果个人破产案件数量激增,对于管理人业务会有何种影响?王兆同律师在本文中将根据破产业务经验和相关国家的现状进行大胆预测分析。

如果一年有一百万件破产案件

——在个人破产法即将到来前的猜想

前几日团队招新,我对新来的律师说:“如果想专业化,必须选择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专业领域,破产业务是一个可以期待的领域,试想想,如果我国每年有100万件破产案件,将会是什么状况?”

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数量为1.8万,距离我所说的100万有着相当大的差距。但我认为,100万是合理预测,并非忽悠,甚至说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尤其在个人破产法的脚步声已经清晰可闻之时。我们从事破产业务的人应当正视这一趋势,顺应这一趋势,从而推动破产法律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100万破产案件预测的合理性

(一)选定参照物——美国

我认为,从国土面积、经济体量乃至人口结构方面综合考虑,美国作为我国破产案件未来预测参考对标的国家较为合适。

数据显示,美国绝大部分案件在州法院,州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在1亿件左右,其中半数是交通违章案件,20%的是轻微治安案件,能够跟我国法院审理的性质重合的案件大约是3000万件。而2018年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约2800万件,可见两者的体量大体相当(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因为缺少足够的辅助人员,我国法官的工作量要大许多)。可见,如果预测破产案件的数量,那么美国的案件数量和结构可以作为参照物。

(二)美国的破产案件及其构成

据李曙光教授所述,美国联邦破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每年都要超过100万件,2005年最多,超过了160余万件,2012年达到130余万件。2018年度,美国破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为776674件,这是因为受《2005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影响,破产案件连年下降。但是,100万件案件属于美国破产案件年度收案量的常态。

在美国的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案件也就是非商业破产案件占绝大多数,以2001年度财政为例,全美破产案件总数为143万件,非商业破产案件占破产案件总数的97.3%,商业破产案件只占2.7%(接近4万件,结合其它年度的数据,基本在4万件左右)【注:数据来源于大卫·G·爱波斯坦等著、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可见,美国破产案件以个人为主。

更准确地说,个人破产以消费者破产为主(2017年共提交了742,323份消费者破产申请【注:数据引自《美国法院发布2017年个人破产数据》,破产法快讯公众号】,当年的破产案件收案总数为790830件【注:《美国联邦法院2017年年终报告》,人民法院报文】。

(三)中国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预测

自新《企业破产法》公布以来,中国企业破产收案数量趋势如下: 

2019年度,中国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的案件为18781万件,可以说,再过数年,中国的企业破产案件将能够达到4万件左右,甚至数量更高,但是年度数量不会超过10万件(而且10万件包括大量的历史遗留的僵尸企业清理案件),此后,将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的状态。

(四)中国的个人破产数量预测

影响中国未来破产案件收案量的是个人破产案件。虽然中国现在没有个人破产法,但是个人破产法已经呼之欲出了。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尤其是强调了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2019年,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在温州、台州等地开始试点;2020年4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提请首次审议,并已被列入深圳人大2020年度立法规划,预计年内出台。

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规定,“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从目前的情势来看,在下一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即2027年前)完成出台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应当是一个相对确定的事情。

我国居民杠杆率明显激增,2008年为43.25%,2015年上升到89.52%,2017年陡然上升到112.21%,2008~2017年上升了68.96个百分点,2015年到2017年上升了22.69个百分点。CEIC和美国经济分析局数据计算显示,2017年美国居民杠杆率为87.47%,2008年美国曾高达116.29%。当前我国居民杠杆率已远高于美国,且逼近美国金融危机时高值。虽然中国储蓄率高于美国,但中国人民银行数据计算显示,我国储蓄率已从2008年的34.94%下降到2017年的12.59%(同期美国为6.3%),并于2016年首次出现居民贷款增加额超过存款增加额,差额为8823.18亿元,贷存增加额之比为116.16%,2017年贷存增加额差额激增到25959.57亿元,贷存增加额之比急升为157.1%。如果任由这一态势发展下去,无疑会增大未来我国居民债务的潜在风险。【注:转引自崔云、温娇月:《透视我国居民杠杆率问题》】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至50%,其中个人债务在执行案件中占了70%。【注:转引自殷慧芬:《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基础和基本理念》,刊于《法律适用》】对于我国个人破产法而言,还肩负着消化以往执行积案的重任,这使得我国个人破产法的需求可能比同类情况的其它国家更强。

事实上,若再参考中国周边同属儒家文化圈、具有相似文化及消费习惯的韩国和日本的破产案件数量,则能更充分地预测中国未来破产案件数量。韩国个人破产案件数量在2007年达到15万件,之后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及严格审查程序的推进,案件数量逐年减少。近年来韩国个人破产案件数量保持在4万件以上(韩国人口5100多万)。日本个人破产案件数量在2004年达到了21万件,之后同样也是在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及审查制度的作用下,逐年下降;近年来日本个人破产案件稳定在6万多件(日本人口1.27亿)。

结合上述分析,考虑到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中国人口数量14亿)及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状况,在遇到系统性金融风险时,100万件个人破产案件可以算是合理的预测,即便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例如在认定滥用破产程序时驳回申请),也会极大概率稳定在60-80万件。当然,达到上述数字也需要一个较长周期(按照企业破产法运行,估计需要10年)。

二、破产案件爆炸时破产业务的预测

(一)行业整体低利润

如果一年有一百万件破产业务,作为破产业务律师,是不是可以躺着数钱了?不是,完全不是。诚然,从目前已经披露的许多案件来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比较高的,如图所示:

但上述破产案件都是上市公司重整案件,自身存在较高的重整价值,属于破产案件中的优质资源(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高),而上述上市公司都在不同程度存在退市风险,必须在指定时间内退出破产程序,所以所耗时间较短。优质案件资源加上时间短,自然体现在单位时间内的收费高,但这些案件只是少数案件,而且基本上被头部律师事务所中的破产团队所垄断,所以不能体现出破产从业者的整体状况。

事实上,真正能够体现出破产从业者基本状况的是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为管理人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财产较少或基本没有财产,基本流程与大案件一样,属于“挣钱不多,事情不少”,有的案件中管理人甚至会出现“跳车逃生”的局面。

个人破产法实施后,由于个人财产的主要构成是房屋,且房屋又多设定抵押,管理人基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收费较低(目前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基于抵押财产的处分收费不得超出一般财产计费标准的10%),因此,可以想见的是,个人破产中管理人报酬普遍不高。如果参照英国的数据,英国将能够支付私人破产执业者费用的破产案件交给私人执业者,将不足以支付私人执业者费用案件交由官方接管人,而官方接管人负责处理的案件保持在75%左右,也就是说75%的案件是无法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注:数据来源于费奥娜·托米著:《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中国未来由政府组成官方接管人直接接管破产业务的可能性不大,应当还是由破产从业人员办理,这意味着大部分业务将是微利的。

我认为,在破产案件突破一百万件时,破产业务必然整体上处于低利润的时代,当然,这也与国际上的境况是吻合的,毕竟在破产案件中获得过高利润很难获得普遍支持。

(二)政府补贴金额高

正如前文所述,未来多数的破产案件都是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而现实是,不仅需要管理人去推进相关工作,而且还会强化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无论如何必须让管理人有合理的收入,虽然这种收入无法与非破产律师业务、会计师业务相比。那么管理人的收入该如何保障呢?唯一能够提供资金的就是政府,因为破产法律制度的运行本质上也是政府应当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由政府进行补贴就理所应当了。

2020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由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在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法院办案业务费”中列支,用于支付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中破产费用。具体的额度是破产费用最高为15万元,管理人报酬最高为10万元。当然,北京高院的做法是借鉴了其它地区做法,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通过财政补贴推进破产案件进度,已经步入成熟和推广阶段。

我认为,上述做法只能算是权宜之计,随着个人破产业务的开展,上述支出金额将是十分巨大的,从法院办案业务费中列支可能会出现该部分费用比例畸高、尾大不掉的局面。况且,届时法院在财务方面的支出监管责任过重,也与法院的角色相悖。未来中国可能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成立破产管理署之类的职能部门,专司财政资金的使用和具有公益性质管理人业务的监管。

(三)法院更广泛授权

如果参照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的编制,据李曙光教授所述,美国一共有94个破产法院,人数为316人【注:引自李曙光著《美国破产法院如何运转》,破产法快讯公众号载】,结合前述美国破产法院的收案量,每个法官每年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应为3000件,这就意味着大量的工作不会在法官手里完成,而由管理人完成,除了少数复杂的案件外,法官基本上不会参与破产程序的具体运作。

我国破产法的运行之中,管理人的权限非常有限,许多事项都需要法院出面才能办理,例如:账户查询、中止执行、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确认、财产变价方案、财产拍卖、财产过户、财产分配以至于后期的注销,莫不需要法院出面,给法院造成了极大的工作负担。即使是破产案件审判的先进法院,每年处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也有限,很难负担以后破产案件爆炸的需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北京高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等联合发文,上海高院与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都涉及到由管理人直接查询相关信息或办理相关事项,简化手续,从而提升管理人履责的能力。这些代表着一种方向,即法院更广泛地授权,各部门更广泛地配合,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无谓投入,以提升破产案件推进的效率。

(四)破产业务团队的分化

实际上,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个趋势,就是破产业务团队的分化,据我所知,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有的专门从事管理人业务,有的从事破产债权确认业务,有的从事重整投资人顾问业务,有的从事追索清算义务人责任业务。随着破产业务越来越成熟,这种分化将更明显,原来的分层更多的是客观使然,因为案件资源、办案成本、管理人选任方式等客观原因使得特定破产业务团队不得不倾力于某些业务,但在未来,破产团队业务的选择将变得更为主动。破产业务团队可能会随着特定业务的专业化和人员固定化,主动放弃某些业务。

就企业破产业务而言,未来可能会分化出专门的重整业务团队和清算业务团队,重整业务团队更多地向经营管理的方向发展,比如美国通用汽车破产案件中的首席重组师,律师和会计师更多地从事辅助性工作;清算业务团队则主要由律师和会计师组成,侧重于资产处置和公平分配。

未来由于个人破产业务市场的开展,破产业务团队的分化将更明显。当然,我觉得个人破产也会分化成两种类型——商事破产和消费者破产,商事破产是基于商业行为而导致的破产,主要表现在企业家因投资行为、担保行为而破产;消费者破产主要表现为因信贷行为而破产。

商事个人破产程序往往会与企业破产程序相合并或相协同,与现有的企业破产业务特点较为相似。而消费者破产业务的特点则不同,消费者破产业务一般债务金额较小,破产财产价值较低,跨区域执业的成本过高,所涉及的法律主要为民事领域的法律。因此,本土化、专业民事化的团队更适宜于消费者破产。

三、破产团队今后的走向

作为一名破产从业者,我亲身经历了破产案件收案七连跌和近年来的连年爆增,我认为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是法律史上的一个奇迹,各个制度都在迅速地探索、完善,短时间内走完了发达国家数百年才走完的路。每个破产团队也都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历跌跌撞撞,不断地成长起来。在这个破产法律风起云涌的时代,每一个破产从业者不能说自己已经悟得此中三昧。“君子豹变,小人革面”,我觉得真正以破产为业的从业者,都会感觉到需要不断改变、不断创新以适应破产业务的变化。

就我而言,我觉得未来的破产团队应当是这个样子:

(一) 高度组织化

我认为,即使是个人破产广泛到来,破产团队的业务也是有很多流程的,如果一个律师自己走完全部流程,成本高且效率低;如果是规模较大的案件,小团队也根本无力完成。因此,无论是低利润的个人破产案件,还是规模大且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都需要进行高度组织化的团队开展相关工作。

在破产团队中,会设置不同的组别,有专司调查的,有专司诉讼的,有专司债权审查的,有专司财产管理的,有专司经营的,有专司劳动人事关系的,有专司方案制作的,有专司财务的。

在不同的级别内部,为了节省成本,会有不同层次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如合伙人、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实习生。

在破产团队外部,也会有固定协作的辅助团队,如审计、评估、财务顾问、资产处置等团队。

由于未来高度组织化的运作,我认为未来会出现以破产业务为主的连锁式经营模式,由总部进行品牌运作、人员培训和调配、操作规程统一以及管理系统统一,由分部进行具体的业务开展。

(二) 高度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流程化

我国破产法本质上是从法院的角度讲如何去办理破产案件,而实际上大量的工作是由管理人来完成的,对于管理人在推进破产程序如何获取信息,如何推动程序,遇到阻碍如何寻求帮助等问题,直至近年来才引起重视,并提供部分规则以供参考。虽然在涉及到管理人承担责任方面,法院在感情上较为理解管理人,少有判令承担责任,从宽解读“忠实勤勉义务”。但是,长远来看对管理人的约束必然会收紧,如果不能做到以行为来证明尽到忠实与勤勉义务,则很有可能被判令承担责任。为了应对可能的风险,越来越多的管理人队伍开始进行破产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近期北京破产法庭发布了《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上海破产法庭发布了《管理人工作系列文本参考样式》,都旨在引导管理人业务走向规范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是一个已经在形成的趋势。

流程化和集约化是未来应对个人破产案件激增的必然趋势,由于未来破产案件数量巨大,且单个案件收入较低,与之相适应的就是提高破产案件的集约化、规范化和流程化,以减少人力成本。我们可以想象,被确定为一件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之后,行政人员会迅速确定主办律师,主办律师阅读案卷之后,根据案情制作常规工作清单和特殊工作清单,相关人员根据清单到各个部门开展调查、财产接管、债权人通知公告、债权审查和破产撤销等工作,随后将工作成果反馈给主办律师,主办律师根据情况再根据反馈信息,制作新的工作清单交付给相关人员,如此反复,直至最后破产程序结束。

当然,我并不认为上述业务运作机制使破产业务丧失了专业性;我认为,管理人业务的专业性恰恰是其对专业团队的要求,突破传统律师业务中一个律师带着一个助理的模式。专业而有效率的团队,既能够确保管理人业务避免不必要的执业风险,又能够确保有利润。

(三) 网络化、信息化的高科技工具广泛运用

今年疫情以来,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成为破产案件的标准配置,我们团队也有两个案子采取网络债权人会议,客观上说,超出我们的预期,想象中的麻烦事儿没有出现,同时,解决了传统模式的许多难题。后来,我又刻意地看了许多为管理人提供项目管理的程序,尽管很多程序的设计与破产业务的实际尚有差距,但仍然可以感受到这些程序对破产业务痛点的把握。

首先,现有的科技手段基本上都能解决债权申报、后续债权人通知、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发布公告等问题,从而可以省去许多事务性工作,大大节约人力成本。

其次,目前科技手段有一些任务清单模块和审批流程,有利于加强破产团队内部的管理,有利于大规模团队的协同。

再次,目前科技工具里有一些文件存储、模板检索功能,可以实现实务经验的积累与分享。

目前,破产业务科技工具的功能属于基础性功能,未来还有很大的想象空间,如果能够实现与破产企业的OA系统、财务系统、ERP系统甚至是法院的审判系统和执行系统的联通与信息共享,将会大大提升破产业务的智能化。“有苗不愁长”,我觉得经过不断创新、打磨、迭代,这些程序能够满足破产业务的多数需求,成为破产业务团队管理和业务运作重要助手,推动破产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流程化。

“好脑子不如烂笔头”,好笔头不如简单的信息化,随着破产业务的激增,运用网络化、信息化的科技工具势在必行。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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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如果一年有一百万件破产案件——在个人破产法即将到来前的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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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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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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