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权PPP资产证券化浅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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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22:17 3505 0 0
高速公路ppp资产证券化系列

作者:文小森

来源:金融二叉树(ID:jinrongerchashu)

2020年上半年PPP新入库项目482个,投资额7935亿元;其中交通运输2034亿元,增量排第一,其余前五位分别是:市政工程1,201亿元、林业390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293亿元和旅游104亿元。交通运输业是组成我们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脉络,而高速公路作为交通运输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链接区域之间的纽带,是区域发展的关键,更是与民生民计息息相关。

近几年全国公路总里程数不断增加,根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公路总里程501.25万公里,比上年增加16.60万公里。而高速公路建设期长、融资需求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点使得PPP模式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上有很重要的意义。

根据《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PPP项目按照操作模式选择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性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使用者付费模式;

准经营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付费模式下的财政补贴、可行性缺口补助;

非经营性项目: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简单的说就是政府承担付费责任。

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相结合,通过这种方式融资不仅可以提前变现投资提高资金的周转率,政府获得新资金后还可用于偿还债务或是投资其他基础实施项目,而且可以增加社会资本的持续投资能力。

自2017年首批4只PPP资产支持证券正式发行以来,PPP项目ABS备受关注,截至目前总共发行16只,发行总额153亿元,PPP项目ABN发行1只,发行规模17.332亿元。其中富诚海富通-浦发银行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以鞍山市兴业环城大道(东环段)PPP项目经营权收入为基础资产的ABS,这一单项目不是以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而是以相关债权主体的形式出现。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按照基础资产分类可以分为收益权资产、债权资产和股权资产。

1、PPP项目公司以其在项目运营阶段的收益权或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2、PPP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运营期满2年后,以其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3、PPP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的债权人、承包商以其对项目公司持有的收益权或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基础资产应为项目公司股东持有的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其中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发行时间不早于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富诚海富通-浦发银行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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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项目里面没有直接使用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而是以债权主体作为原始权益人,属于上述中的债权类资产,这里不再是特定原始权益人而是非特定原始权益人。

特定原始权益人和原始权益人的区别:

特定原始权益人是指,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小编觉得最简单的理解方法就是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有直接关系的经营关系,或者也可以换种方式理解,是否用项目公司或最终融资人做原始权益人,当然这是小编的简易方法,如果从规定上来理解,那是否是特定原始权益人得从是否破产隔离和偿付支持两方面来看了。

这个项目的基础资产是信托收益权,穿透后是鞍山市东环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鞍山市兴业环城大道(东环段)PPP项目经营权收入。在这里的PPP项目采用TOT模式即转让-运营-移交(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标的工程于2014年建成投入使用,实行政府付费回报机制并纳入鞍山市本级财政预算,属于辽宁省2016年第二批PPP项目。

通常我们见的高速公路PPP项目模式是采用BOT,即建设-运营-移交(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采用特许经营权的模式,真正的由使用者付费。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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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高速公路收费权PPP资产证券化浅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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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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