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行业迎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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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15:49 2867 0 0
2021年6月以来,部分地区窗口指导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设定24%红线,要求其个人贷款利率全面控制在24%以内,并设置一定过渡期。

作者:毛小柒

来源:涛动宏观(ID:jinrongjianghu123123)

一、监管部门首次对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进行控制

2021年6月以来,部分地区窗口指导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设定24%红线,要求其个人贷款利率全面控制在24%(主要指单利的IRR、而非APR)以内,并设置一定过渡期。考虑到过去对贷款利率上限的控制主要集中于民间借贷、现金贷等领域,对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控制基本是首次,这可能意味着消费金融行业已迎来变局。

(一)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从“两线三区”到不超过“1年期LPR的4倍”

目前来看,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已明确不超过1年期LPR的4倍,其历次调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1991年8月13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此后1991-2015年期间,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便成为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其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2、2015年8月6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明确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利率上限规定。具体来看,两线之一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三个区域分别是无效区(36%以上)、司法保护区(24%以下)和自然债务区(24-36%)。

3、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明确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如果按照最新1年期LPR为3.85%来计算,则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实际上仅为15.40%,可以看出相较两线三区下降幅度非常大。

(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适用持牌金融机构与类金融机构

最高院已经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仅适用于民间借贷组织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适用持牌金融机构(如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等)与类金融机构(如小贷公司等)。

1、2020年8月20日,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即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适用4倍LPR的规定。

2、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给广东省高院的《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进一步明确“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AMC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意味着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的类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也不适用4倍LPR的规定。

(三)理论上(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应超过民间借贷

理论上,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应低于民间借贷(上限),这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的客户资质会差一些,大多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目前民间借贷的上限是4倍LPR、正规金融机构的消费贷款利率上限并没有明确,但实践中部分正规金融机构(如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的消费贷款利率却高于4倍LPR,甚至一些银行的线上消费贷款利率也高于4倍LPR。

从目前的行业环境来看,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部分地区的监管机构窗口指导辖区内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24%的做法就显得理所应当了。

(四)24%红线可能不是终点,未来贷款利率上限大概率还会继续下调

1、即便是24%红线,也是明显高于4倍LPR的(即15.40%),这要看正规金融机构的消费贷款利率上限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总是感觉说不过去(即便IRR与APR存在差异)。

因此我们推测,24%红线可能也只是过渡,并非终点,未来正规金融机构的消费贷款利率上限仍有可能会继续下调,从逻辑上看,起码要降至4倍LPR以下并统一标准,当然这是一个渐近过程。至少从上限的角度来看,消费金融公司不能高于民间借贷。

2、2020年11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便明确“通过降低管理成本、获客成本和风险成本,来最大限度降低利费水平”,这意味着通过降低管理成本、获客成本和风险成本来降低利费水平,是比较明确的政策导向。

3、虽然近期有部分地区的监管部门窗口指导辖内消费金融公司按照24%的红线执行,但实际上2019年便已经有部分地区在这样做了,这意味着近期监管部门动作应属于对还没有执行24%红线的消费金融机构的查漏补缺。

特别是2021年3月31日,央行发布第3号公告,明确所有贷款产品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要比日利率、月利率更明显)。其中,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同时央行还明确民间借贷参照执行,复利计算应当采取内部收益率方法。

二、未来导向: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消费贷利率上限和互联网平台收费监管

24%红线看似很突然,但实际上是有迹可循的,这意味着限制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可能已经成为政策层面当前的关注点。

(一)早在2017年12月发布的“现金贷”新规便明确“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而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发布的6号文则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至4倍LPR。随着金融体系让利的政策导向愈发明显,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利率上限的窗口指导也就来了,这之间的关联性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二)控制消费贷款利率上限既是向实体经济让利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诉求。近年来监管部门已经通过LPR新报价机制改革、存款利率报价方式调整、规范货基与类货基产品、严控结构性存款与创新存款等方式推动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下降。那么在此基础上,消费贷款利率及其上限无疑已经成为政策层面的下一个关注点。

(三)近年来政策部门一直在规范以互联网平台搭建场景为基础的助贷、联合贷等线上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对小贷公司的业务亦比较关注,并提出了规范运营要求,那么与此相对应的便是处于高位的消费贷款利率(当然也包括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消费贷款)。

(四)我们观察到,银保监会近年来加大了消费权益保护的力度,并通过官网披露了多起处罚案例,其中的违规事由便包括消费贷款息费水平较高。例如,

1、2021年3月通报的新网银行案例显示其“贷款息费过高”,具体看是指其与某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推高了消费者融资成本,消费者被该互联网平台收取的平台费或服务费与汽车融资金额之比集中在14-28%之间,有的费率甚至达到30%以上;新网银行向消费者发放贷款的年化利率区间为7.70-8.90%,均值为8.49%,消费者承担的融资综合成本大幅高于汽车消费贷款正常息费水平。

2、2021年6月通报的马上消费金融案例显示其“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

(五)2021年7月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局消保局局长郭武平指出“有的案例里面大型互联网平台导客引流费或者信息服务费大概是6%、7%,实际上银行的贷款利率是4%、5%,所以整个实体经济和企业的融资成本里面,大型互联网平台占了很大一块。除了这个之外,还有一些提供风险缓释措施的市场主体又是6、7个点,所以我们现在讲,减费让利既要在银行这端,同时要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在收费方面的监管力度”。

因此在消费金融领域,下一阶段的政策方向便是通过着力规范正规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和强化对互联网平台收费层面的监管来推动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行。

三、24%红线后,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受到哪些影响?

(一)利润空间面临一定程度挤压

消费金融公司本身从事的是多方共同分配利润的业务模式,其综合收益主要有资金成本、导流成本、运营成本和风控成本等四部分构成。其中运营成本和风控成本相对固定、变化空间不大,资金成本和导流成本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背景以及合作平台实力而有所不同,行业平均水平约分别在6-7%和4-5%左右(也即这两项的成本合计大致在10%以上),如果综合收益由36%降至24%,在资金成本和导流成本没有更多优化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利差空间有所收缩则是必然的。因此,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优化调整上述四部分收益构成几乎是必然的,如通过强化自营来降低导流成本(但会增加运营成本)、通过强化自主风控来降低外部增信成本、通过引入战投与增加合作方来降低资金成本等等。

(二)消费金融行业利率下行应是中长期趋势

1、在资本回报率趋势降低的背景下,市场利率中枢水平下行应是比较明确的趋势,而贷款利率上限下调后续也会推动资金成本往下走,这将使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融资成本趋于下行,因此消费金融机构资金成本的下行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其压力。

2、为推动金融机构更有效地实现减费让利,近期监管部门亦在不断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收费方面的监管力度,从这个角度看消费金融利率中所包含的导流成本应会有一定程度下行,并推动消费金融利率下行。

3、现阶段政策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持续增强,且对消费金融利率更为关注,因此在强监管的政策导向下,消费金融利率易下难上。

4、随着自营业务比例的提升,“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业务模式将会受到不小挑战,受此影响消费金融公司对客户的选择会更为审慎,更为优质的客户意味着相应的消费贷款利率也会更低。

(三)消费金融行业转型更为迫切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数量达到30家,但股东背景差异明显,资金成本和导流成本方面分化亦比较大。同时2020年以来消费金融行业的增速也出现了断崖式下滑,2020年总资产与贷款余额分别达到5246.49亿元和4927.80亿元,同比增速从2019年的28.67%和30.65%大幅降至5.18%和4.34%。

目前来看低利率环境是大方向,24%红线是大趋势,且预计还会继续下降,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让利亦是比较明确的政策导向,消费金融公司不应在过渡期内有较多挣扎,其它金融机构亦应做好中长期心理准备。

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指标


总资产(亿元)

同比增速

贷款余额(亿元)

同比增速

2020年

5246.49

5.18%

4927.80

4.34%

2019年

4988.11

28.67%

4722.83

30.65%

2018年

3876.67

-

3614.87

-

1、银保监会提出消费金融公司应通过降低管理成本、获客成本和风险成本,来最大限度降低利费水平,这实际上指明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应对思路,即从降低管理运营成本、导流成本以及风控成本着手。

2、具有场景平台和银行等股东背景的消金公司在资金成本和导流成本方面有更多空间和优势,即具备资金和场景优势的消费金融公司适应能力会更强。这将促使消金公司通过引入战投等方式来优化自身资金成本和导流成本。

实际上我们看到,目前消费金融业务主要向场景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聚集,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公司本身还需要面临来自于互联网巨头和商业银行的竞争。

3、24%红线对消费金融公司在获客、风控等方面的自营能力提出了更多要求,消费金融行业将逐步从单纯助贷模式向自营模式转变,虽然短期内运营成本会有上升,但带来的长期效应是可观,不过这个过程并不容易。

4、和过去客群质量不断下迁相比,未来消费金融行业对客户群体的质量要求会进一步提升,以期在风控方面释放更多的息差空间。特别是,消费金融公司需要告别传统的“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粗放经营模式,转而更强调提升自身在获客、风控等方面的自营能力,加快核心数据及客户资源积累,通过降低管理成本、获客成本和风险成本来最大限度地适应政策形势变化。

四、关注消费金融公司与汽车金融公司的其它最新政策

事实上除24%红线外,还应关注消费金融公司与汽车金融公司的最新政策。2020年11月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从政策层面上给予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以明显放松,充分体现出对两类持牌机构的鼓励态度。

(一)提升自主展业和风控能力,避免其沦为单纯助贷和联合贷款机构

1、鼓励加快核心数据及客户资源积累,加大风险管理人才引进和专业能力培养力度,强化自主风控能力建设。

2、摒弃“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粗放风控思路,自主开展对客户的信用评分,不得将授信审查和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过度依赖担保或保险机构的风险兜底、加强对催收公司的甄别(杜绝暴力催收行为)。

3、通过降低管理成本、获客成本和风险成本,来最大限度降低利费水平。

(二)降低拨备监管要求由150%至130%

文件明确在将逾期60天以上贷款全部纳入不良及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两类公司可申请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降至130%,当然这里释放的贷款损失准备要优先用于不良贷款核销、不得用于发放薪酬和分红。

(三)进一步丰富资金与资本来源

目前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只包括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以及发行ABS等五类,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则包括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发行ABS等六类。可以看出资金来源上还是比较受限。

文件不仅明确两类公司既可以根据银监办发(2016)82号文的要求,通过银登开展正常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亦明确其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来补充资本,享有和商业银行同等待遇,这有助于进一步丰富资金与资本来源。实际上早在2016年3月24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便明确鼓励大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这应是一个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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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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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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