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监管再提速:穿透式、全过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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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23:25 2818 0 0
专项债资金“万用”的情况已经一去不复返。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财政部在今日发布了《2020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对上半年的财政预算、财政政策、财政工具的情况进行了汇总与梳理。

在报告中提到,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快,有力拉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并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使用,较好的发挥了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截至7月31日,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已发行22661亿元,完成全年计划(3.75万亿)的60.4%。

在后续关于地方债务管理的章节中,对未来地方债券的管理工作,出现了全新的表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专项债券管理特点和地方实际,从“借、用、管、还”等各个环节全方位加强专项债券管理,严格防范法定专项债券风险,绝不因疫情形势放松风险管控,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并且对专项债未来的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工作方法,标志着十万余亿专项债券的监管将大规模提速:

一是严格举债信息公开。发挥按中央要求建立的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作用,要求地方详细公开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发挥市场自律约束作用,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防风险。

自今年初以来,财政部建立了地方债券信息管理平台,对地方债券的信息公开作了进一步的要求。在经历了半年的建设和完善后,平台基本完成了发行和信息的公布;但对于专项债项目的具体信息公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如今财政部要求继续完善与公开对应项目信息,是完善专项债管理的进步之举,也对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催促专项债项目进度有很大的帮助。

二是严格专项债券用途。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坚持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置换债务以及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

在上半年的财政收支矛盾与紧张态势中,许多地方出现了挪用专项债资金的现象。如今财政最艰难的时刻已经过去,财政部也进一步提出了严格管理专项债的资金用途;确保专项债资金真实的投入到项目之中。

在这一项规定的约束下,我们将很快看到许多具体项目进入建设环节。在2万余亿专项债券的推动下,近期建设招投标市场出现了快速回暖,三季度的基建投资数据将出现大幅攀升。

三是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并逐步建立与相关部门共享机制。授权财政部监管局加强日常监督,对每个专项债券项目实行逐笔监控。

专项债券属于财政资金,应当按照《预算法》进行严格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资金划拨到项目实施主体后出现了监管空白、导致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隐患。如今,财政部即将通过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堵上这一漏洞;预计未来的专项债项目须开立专门的监管账户,严格管理项目资金使用。

四是严格落实偿债责任。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省级政府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各负其责。采取综合性措施,督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单位等依法依规履行各自偿债责任,确保法定专项债券不出任何风险。

专项债券虽然要求收益自平衡、要求偿债资金来源于项目本身,但在发行的过程中仍然是以地方政府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担保;一旦项目实施单位出现无力偿债等情况,专项债券出现的风险仍然将蔓延到地方财政、甚至危及地方信用。

因此,如今财政再次明确偿债责任,不仅专项债券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偿债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同样须对项目负责,通过对压实责任的方式,避免专项债券出现偿债风险。

由此来看,在年内专项债券将突破13万亿的情况下,专项债券的监管即将再次提速;专项债资金“万用”的情况已经一去不复返。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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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专项债监管再提速:穿透式、全过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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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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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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