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破产微视界 黄 帅 邹 倩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前 言
破产重整制度代表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拯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但对于一些资产效能低、债务重、施救时间紧的上市企业而言,重整后再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模式已难以满足其再生需求。因此,为了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及施救成功率,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并行施救的模式(以下简称并行模式)应运而生。
01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案——并行模式全国首案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公司)系江苏最大国有上市船企,设立于2003年6月,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船舶与非船舶交易等。2011年8月,舜天船舶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随后,受航运、船舶市场持续低迷和经营管理不善的影响,舜天船舶公司自2014年起出现巨额亏损,2015年公司股票被处以“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公司经营持续恶化。经资产评估,舜天船舶公司资产价值约22亿余元,债务总额约86亿余元;经模拟测算,公司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11.01%,严重资不抵债。如暂停上市或破产清算,不但会给广大中小股东、债权人和职工造成重大损失,也会严重影响当地金融环境和经济稳定。
2015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对舜天船舶公司进行重整。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南京中院于2016年2月5日裁定受理舜天船舶重整案。针对舜天船舶资产效能低、债务负担重、面临退市风险等多重困难,南京中院经充分研究论证并主持重整参与各方协商后,最终确定了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重整方案,通过剥离亏损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同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把握时机,高效挽救企业。
重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在各表决组均获得超过98%表决权的高票通过。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参考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南京中院于2016年10月24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舜天船舶重整程序。12月16日,舜天船舶完成了证券监管部门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审批工作。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债权人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股票划转等有关事项均已完成,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开市起复牌,舜天船舶重整取得圆满成功。
通过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并行施救,舜天船舶近86亿元债务均得到100%清偿,不仅高效的挽救了处于危难中舜天船舶公司,同时切实的保护了债权人、职工等各方的权益。
0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证监会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0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对比
破产重整 | 重大资产重组 | |
适 用 范 围 |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
启 动 主 体 |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适 用 情 形 |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
计 划 方 案 的 通 过 | 债权人分组表决:《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通过条件:《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表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通过条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计 划 的 批 准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交易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
公 司 控 制 主 体 | 模式一:《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模式二: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
04并行模式的主要矛盾
通过上述两个程序的对比不难看出,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公司的治理结构并未发生变化,仍是由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而破产重整程序中,则是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实践中更为常见)或者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在此情况下,证监会又要求必须由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且由其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这种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冲突,无疑对并行模式的施行增加了难度。同时,如何增加债权人、管理人、股东之间的互信,平衡各方利益,也是绕不过去的一道坎。
05会商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八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通过最高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即由最高法院将有关材料函送证监会,证监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舜天船舶案中,南京中院便通过会商机制经由最高院和证监会妥善的协调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矛盾。
结 语:
对于主营业务失去持续盈利能力、短期内又缺乏偿债预期的上市公司,期待着资本市场上出现脚踏祥云的盖世英雄在企业破产时入场拯救,无疑是痴人说梦。而并行模式作为拯救企业的一剂“猛药”,是市场倒逼下对传统的先后模式的一种补充,善于运用该种模式,将更有利于处于危难中的上市公司涅槃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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