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破产法思维推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信实律师 信实律师 作者:叶佳昌 林志佳
2019-10-13 22:22 4237 0 0
在“严监管、去(稳)杠杆”的金融风险防控高压政策下,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等在内金融机构罚单频传,一系列市场乱象被加以整治,国家金融形势和风险实现总体稳定、可控。

资产界注:本文来由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作者:叶佳昌、林志佳。

引言

在“严监管、去(稳)杠杆”的金融风险防控高压政策下,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等在内金融机构罚单频传,一系列市场乱象被加以整治,国家金融形势和风险实现总体稳定、可控;然而,随之爆发和衍生出来的就是大量的国有“僵尸企业”和民营危困企业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或重整等程序予以处置,形成所谓的“破产潮”,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资产供给数量和规模也由此继续升高。

从近年来公布的数据来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从2017年末的1.71万亿元,到2018年末和2019年第二季度分别增至2.03万亿元和2.24万亿元;目前不良贷款率也达到1.81%。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统计数据,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全国法院系统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数量约为5665件和9542件,较上一年度同比上升53.8%和68.4%,增幅明显。2018年度,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

随着监管层的最新要求,对不良贷款口径确认趋严,整治力度加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数额加速上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大幅提高,金融机构正在加大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和模式创新。

在困境企业债务危机中,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往往都是处于最为核心和主要的债权地位,在股权融资路径和规模不足的情况下,无论是源于抵押或质押的担保贷款,抑或其他给予流动性支持的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金融债权的数额在正常企业或困境企业的整体负债中占比都相对较高。杠杆水平的提高使得企业进入信贷市场变得更加容易,反过来也造就了整体信用度的恶化。[1] 金融机构虽然较早介入实体企业的创业发展,为实体企业的快速扩张和经营效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是困境企业在市场环境恶化、经济刺激萎缩、信贷支持回紧、担保条件调整等变化之后形成“短贷长投、过度投融资、交叉互保”等病症的主要成因。

我国经济学家李稻葵在2017年6月大连达沃斯论坛上曾表示,“经营不善的高杠杆率企业该退出的要退出,该资产重组的企业要尽快重组,该破产的尽快破产,这是最关键的;金融去杠杆拿捏好度,最关键是要有一定的破产率,多了不成,多了肯定不合适,引起资金供应链的连锁反应,会引起恐慌,少了也不灵”。[2] 因此,我国的金融机构确实有必要思考,如何在新时期下确定和落实金融信贷领域的“结构性去杠杆”要求,如何优化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以及如何运用破产法思维开展不良资产处置。

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的大趋势

破产法是信用经济的基础,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风险分担的基本法律规则。[3] 201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指出,“中国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至今也已十年有余,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文强调,各级法院要积极受理破产案件,不得在法律之外设置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同时要努力解决破产案件受理与审理中的难题,如继续全面建立破产专业审判庭、解决审判力量不足和专业能力提高问题,解决破产案件审判人员工作业绩的合理考核问题,解决破产费用保障问题,等等。[4]

在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实施的进程中,金融机构已经不可避免地面临和应对大量的清算案件或破产案件。因此,金融机构既有必要充分了解破产重整或和解的拯救功能,识别司法重整与庭外债务重组的优势,适时关注困境企业或困境资产潜在的重整或有效营运价值,针对困境企业债务危机的发生或资产困境寻找真正的“病因”及“解困”良策,同时也引导困境企业做好“加减乘除”和有效治理,集法律、金融、治理及行业等资源助力实体企业的再造和重生。破产重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应用,成为挽救危困企业、促进企业再生的重要制度选择,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当重视破产清算的出清功能,发挥破产相对于诉讼执行的优势,解决债权清偿的公平分配和效率,解决执行难和周期长等,依法实现及时清偿和债权回收,并且推动土地厂房、技术、信贷、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或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我国当前金融信贷领域去产能、去库存和“结构性”去杠杆,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治理目标。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破产法思维

考虑到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现实需求,金融机构在新时期下也不断在优化和更新处置模式。如何提高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和效率,如何从成本中心转化为利润中心,如何通过金融科技、资源整合等方法解决处置难题,都是金融机构特殊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保全)中心的关注重点。

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实际上从传统上主要关注诉讼执行、批量转让的处置清收,如业界俗称“打折、打官司、打包”的三打模式,逐渐转换到债务或资产重组、租赁、资产置换、受托处置,再到目前流行的市场化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银政企合作和破产重整或和解等新型模式或组合,都体现出本轮经济逆周期的市场环境、金融严监管、乱象治理政策给金融不良资产风险管理带来的巨大压力和处置要求。

在破产浪潮下,金融机构应当摒弃“谈破色变”的思维,正确意识到“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的大趋势,将破产清算或重整等作为解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有效工具,而非作为被动面对的障碍和困难,主动参与、积极应对和适时优化。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以破产法思维推动金融不良资产的创新处置,尤显必要。具体而言,笔者结合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和破产实务中的法律服务经验和理解,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01

就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比较而言,资产的整体处置往往可以获得更优的对价,破产程序往往可以相对简易且合法地排除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对诉讼或执行程序造成的不当干扰和障碍,改变轮后查封、异地查封难、执行难的劣势和困境。要充分理解和运用破产法思维来解决诉讼执行难给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带来的问题,转换跑道加快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和回收。因此,金融机构要敢于及时启动和推动直接向破产受理法院提出针对困境企业的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申请,或通过强制清算申请、强制清算转破产、执行转破产等方式,来加速推动困境企业的资产债务整体处理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02

对于已经参与破产程序的金融机构而言,笔者建议其可以更加主动参与其中和行使权利。除了目前较多金融机构普遍提出争取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也有必要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与有效运作,还可以对是否设立债委会、债委会的议事规则、授权范围和人员组成是否具有代表性、前瞻性、管理人工作的报告和问询、继续营业事务的判断、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订、更换管理人或审计评估机构、困境企业的重整价值与可行性评估、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设计的论证、对债务清偿及经营方案、公司治理架构等进行论证与博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于2014年在收购多家银行不良资产包的过程中,发现传统的诉讼追偿、债务重组、追加投资等方式均难以适用,经主动参与和研究论证,最终设计出通过“整体破产重整及资产重组”的司法路径和行业整合方案来实现超日公司债务危机的解决,保障了中小投资者及银行债权,成功整合了光伏行业资源,获得国内外广大投资者的高度认可,这也是国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第一次系统性介入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实现了债务人、重组方、投资者、债权银行等各方多赢的良好效果。[5]

在权利行使方面,对于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异议权、表决权和监督权,金融机构应当同样重视。如前所述,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针对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调查、债权核查、审计评估、资产追索等方面的进展,金融机构可以与管理人或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或代表沟通了解,对存疑的债权申报或权益主张要及时与管理人沟通、提供线索或依法提出异议;同时,对于需要债权人商讨、决策和审议表决的事项,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和善于投票,并重视投票表决前的协商和汇报,避免最终影响、不当阻碍破产审理进程和债权回收;最后,在权益保护方面,金融机构也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于应当及时实现的抵(质)押权的优先受偿、破产抵销权、取回权等自益权利,或者在管理人履行撤销权、确认无效、资产调查和追回等方面涉及整体债权人的共益环节,也应充分关注和督促管理人依法妥善处理和履职。在2017年的东北特钢破产重整一案中,中国银行牵头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就创新性地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建立联合工作组机制,就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权益维护、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投资人的遴选和协商谈判等方面全面参与和介入,维护包括金融债权在内的广大债权人的权益,推动了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03

建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尽可能提前介入关注类信贷业务的管理和处置,建立和健全分类评估、预警处置等处理机制,在涉及到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金融不良贷款处置时,多与政府、法院沟通汇报,寻求合法可行的应急措施或解决方案,协助企业提前就重组架构及后续经营方案进行论证或测算,积极引入有经济实力和行业经验资源的战略投资者或重组方,避免该部分风险企业或风险资产在危机解决后发生“二次”不良。必要时,笔者建议金融机构或银行业协会,和当地的律师协会破产重组委员会或破产管理人协会等机构或法律、财务从业人员,研究会商符合法律规定和当地司法实践的重组重整方案和协作机制。

04

建议金融机构适时选择和优化处置方式,对于近年来逐步被接受、认可和推行的“预重整”制度或庭外重组与司法程序的有序衔接,应当给予重点关注和政策支持。通过在庭外对债务人企业的资产债务等状况进行清理调查,论证重整价值和经营方案的可行性,将债权债务清理、恢复经营及招募战投等工作同时开展,在结合推动并购贷款、引入优质资产、完善资源整合、加强公司治理等行业解决方案和管理措施,适时对接重整或和解等司法程序,保障债务企业在通过重整拯救后能够快速复苏和稳健发展,也推进金融债权的及时回收。


结语

在“严监管、去(稳)杠杆”的金融风险防控政策背景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面临创新处置的现实需求和巨大压力。在新时期下,金融机构有效运用破产法思维,综合运用不良资产处置和破产等工具整合各方资源,有利于推动困境资产盘活、揭示和挖掘资产价值,最终实现资产营运效果和债权回收效益双提升的目标。

注释


[1] 参见杨芳:《李稻葵:金融去杠杆要有一定破产率,多了不成少了不灵》,凤凰网财经资讯,发布于2017年6月28日,登陆网址为:

http://finance.ifeng.com/a/20170628/15492443_0.shtml

[2] [美]马丁·J.惠特曼、费尔南多·迪茨著、郑磊译:《不良资产投资:理论与方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

[3] 贺丹:《市场化的破产法与破产法的市场化》,载《人民法治》2017年第11期。

[4] 王欣新,《论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6日第七版。

[5] 段莹:《并购重组技术在不良资产盘活领域的选择与运用》,载《特殊机会投资之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实务精要》,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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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实律师

信实创办于1989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所”,在厦门(湖里、集美)、上海、福州、泉州、龙岩、漳州、三明、莆田、宁德设有分所,在厦门大学设有分部,拥有律师300余名。微信号: FJLHXSLSS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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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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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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