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供应链保理融资方案

西政财富 西政财富
2020-07-22 16:11 7336 0 0
随着今年供应链金融越发受到重视,房企上游的施工方、材料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融资有望迎来业务高峰。

作者:西政财富

来源:西政财富

笔者按:

今年两会期间,央行明确:将加大货币政策创新力度,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对复工复产核心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及其核心配套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带动产业链恢复运转。一直以来,房地产企业上游施工方、材料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融资以及房地产企业的购房尾款融资作为房企融资的重要补充,在地产金融严监管的背景下发挥着无可替代的补充融资功能。随着今年供应链金融越发受到重视,房企上游的施工方、材料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融资有望迎来业务高峰。为便于说明,以下根据工程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一、保理融资的资金源头——银行保理业务的准入标准

熟悉保理业务的同行都知道,保理公司的保理融资业务最终依赖的是银行资金,因此保理公司操作业务时原则上应考虑以银行的保理业务准入标准为依据。

(一)银行的工程保理业务模式

银行的房地产保理业务一般是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施工/货物服务形成应收账款后,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格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施工企业提供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保理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模式可分为1+N保理模式和再保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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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的工程保理业务授信及准入要求

1. 工程保理业务授信说明(示例)

(1)业务品种:保理/再保理;

(2)授信主体: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保理公司,同时为地产集团核定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

(3)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应收账款账期可根据补充协议确定;

(4)收益:不低于7%(利息+手续费);

(5)风控措施:买方为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公司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进行确认,由地产集团出具承诺函对项目公司的按期足额付款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5)管理要求:严格名单制管理;应收账款对应项目满足432要求;密切监控信贷资金流向,严防资金被挪用。

2. 工程保理业务准入说明

(1)房地产企业严格实行名单制管理;

(2)应收账款对应项目不限省内省外,项目符合432要求,即“四证齐全+30%自有资金+房地产二级开发资质”,四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回款账户必须开在保理行,并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由保理行监管;

(4)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须为合格应收账款,不能是未形成的工程款;

(5)应收账款需提供发票/审计报告;

(6)账期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7)再保理模式中保理公司应首先对施工方保理放款,银行再对保理公司进行再保理融资;

(8)必须书面确权,由项目公司确权,地产集团公司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

二、保理公司保理业务操作示例

以下根据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进行介绍和说明:

(一)银行再保理融资方案

1.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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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架构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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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将其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西政保理;

(2)保理公司向施工方、材料供应商放款,并与银行签署《再保理合同》,向银行转让应收账款;

(3)房地产项目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向银行进行书面确认,并按期还款;

(4)开发商集团公司进行差额补足。

(二)资产管理计划融资方案

1. 基本情况

证券公司或其基金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通过资管计划投资应收账款,即上游供应商(债权人)对核心企业XX地产及其下属公司(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应收账款资产包括供应商因向核心企业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境内货物买卖/服务贸易或境内工程承包/分包服务等而对核心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享有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

2.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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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架构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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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将其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西政保理;

(2)保理公司向施工方、材料供应商放款,并将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XX资管计划;

(3)投资者认购资管计划份额;

(4)房地产项目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向XX资管计划进行书面确认,并按期还款;

(5)开发商集团公司进行差额补足。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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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房地产供应链保理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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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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