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健民季唐源
来源:金融法律服务
团队目前正在跟进客户对某破产企业近7000万的债权追偿,本团队会根据案情进展情况,准备采取刑事控告方式推进追债力度。在破产清算领域,诸如虚假破产、虚假诉讼、妨害清算、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角度均是“以刑促民”有效方式,即以刑事立案的压力推动相关股东、高管尽快还款,或在刑事立案后,通过刑事手段追查被隐匿的财产线索。
本文从虚报注册资本角度分析如何利用刑事控告方式有效追债,以达到为当事人追回钱款的目的。
缩略语表
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以后,国内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各种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相当活跃。为规范并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公司法》。该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了最低注册资本额。紧接着,为了回应公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维护公司注册资本制度,97年《刑法》新增了虚报注册资本罪
2013年末修订了《公司法》内容后,相关法律内容主要变动了如下几项:一、将登记文件、内容和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简化。如登记内容中不再包含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也不需要在登记时予以提交。二、除另有规定外,对于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不再有所限制,不再要求货币和首次出资比例,使得更大范围内的自然人等主体可以注册公司。三、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不再限制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和额度等由发起人来进行约定并写入章程中。在此背景下,现阶段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范围被极大缩窄。
立法目的
基于特定的立法背景,虚报注册资本罪主要有如下三个立法目的:
(1)规范公司设立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秩序。依法规范公司登记,实质上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经济活动的特定主体具备一定的资格,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化、规范化。
(2)推动现代公司信用体系的建立。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通常认为,市场经济信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经济活动主体是否具备值得他人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等人格方面的因素和资本状况、经营能力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或水平等能为他人所信任的因素。
(3)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财产是形成公司法人人格的基础,无财产即无人格。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只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因此,财产更是公司承担责任的物质保障。有鉴于公司财产在其运作过程中的这两个重要作用,我国刑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分则条文的设计中多处体现这一精神,本罪即是其中之一。
02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03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的企业及其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虚报注册资本罪主观方面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此外,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是否虚报了注册资本,需要借助公司实收资本是否最终到位来判断。
(三)犯罪客体
本罪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项下之一的罪名,侵犯的客体包括债权人权益、股东利益以及行政机关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这里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或出资认购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验资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这些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假,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不真实的、伪造的或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记申请人伪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与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取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但不论虚假证明文件来源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如果使用手段与虚报注册资本无关,则不能构成本罪。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虽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
具体到本罪,则是行为人不具有登记公司时所应要求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其有,如实交纳股本或出资额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已达到最低额;或者虽然达到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由于将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高于其实际价格而产生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等。
2、行为人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
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如果实施上述行为不是为登记公司而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进行的,则不构成本罪。如利用虚假证明文件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诈骗钱财,则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也应依他罪如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只有欺诈登记的行为,但即时被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发现,而没有取得公司登记,也不能构成犯罪,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04行政处罚
05司法判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法律服务”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