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积极的财政,更强力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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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10:41 1791 0 0
明年的财政政策可以这样概括:更积极的财政,更强力的监管。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今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由财政部相关领导介绍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这是继政治局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财政部对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展望,以及对市场最为关注的债务风险的回应。

从今天发布会的情况来看,明年的财政政策可以这样概括:更积极的财政,更强力的监管。

年末年初,接续发行

为了应对经济下行的压力,继续积极的财政政策是相当必要的;而如今的积极财政,除了加强“六保六稳”之外,重点就在于通过地方专项债券这一特殊的财政工具,给予地方政府低成本、长期限的资金用于定向投资固定资产。既可以拉动各个地区的实际需求、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又不新增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改善过去通过城投融资模式下的潜在债务风险。

因此,在之前的几次会议上,就明确了明年的专项债券额度仍将处于较高的区间,新增额度预计仍将达到3万亿以上。但由于近期统计局各项数据显示的经济压力较大,如今的专项债券将通过一种特殊的方式实现“1+1大于2”的效果——在2021年的专项债券额度在年末形成相对的发行高峰的同时,财政部提前下达了2022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1.46万亿元。

这将使得今年末、明年一季度形成一个相对连续的发行高峰期,持续时间也将随着实际需求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将这部分资金尽快投入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使得当前经济运行面临较大挑战的局面有所改变。此外,这部分资金的下达与使用,也有助于已开工的项目拨付资金的流程更为畅通,能够使得政府投资项目欠款、工人工资的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从实际上起到“积极财政”应有的效果。

穿透监管,层层负责

在今年继续专项债新增规模处于高位时,财政部就对规模越来越大的专项债券逐步完善了监管的要求;在逐步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果的同时,关注专项债券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要求。

因此,在专项债券规模持续扩大的未来,专项债券的各项监管措施也将随之继续升级;尤其是在专项债券拉动实物需求的规模始终低于预期之后,抓实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与绩效,将是明年财政部的重点任务。

在发布会上,财政部就提出,将会继续继续认真落实,加强和完善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形成一条主体明确、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为地方合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提供制度保障。结合之前财政部完善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更管理办法等改革,无论是新增债券发行的门槛、还是资金下达后的监管,都将比之前更为严格;一些已经下达资金的项目,也将随之面临整改。

隐债化解,防范风险

积极财政政策与专项债券额度的扩大,必然影响市场对政府债务风险的担忧;并且在扩大专项债券等显性债务工具后,监管对政府隐性债务的打击更为严厉,今年就出台了银保监会15号文等一系列文件,严格遏制隐性债务的增长。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也重申了这一要求:严堵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后门”,着力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要求严格地方建设项目审核,管控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强化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融资管控,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言下之意就在于,随着隐性债务化解、隐性债务置换等一系列工作的推进,部分地区隐性债务的风险有所降低;但这绝不意味着城投可以再次凭借地方政府的信用加大杠杆,要求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资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并且,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城投的债务风险远远没有到头,只能说是刚刚开始;对于潜在风险已经很大、且加杠杆后投资效率很低的模式,必然不会持续与继续。持续化解、防范风险,将是积极财政政策实施中最关键的核心。

响应要求,审慎实施

从今日的发布会来看,对于宏观政策提出的各项要求,财政部的态度是“积极响应要求,但审慎、谨慎实施”;既关注各项风险因素,也绝不走大水漫灌的老路。

并且,如今动态灵活的政策调整机制,也可以让财政部做到随时进行政策上的微调,完全可以留有余地、而不是一次把弹药都用完。因此,财政政策虽总体积极,但在不同的时间段也会有较大的区别;面对如今的情况,积极财政将延续到春节前后;如果春节后的经济复苏有较为明显的起色,那么积极财政也可能告一段落,抽出时间来继续化解风险、监管整改。

明年的主旋律,将是“积极”与“监管”轮替,并无持续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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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更积极的财政,更强力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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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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