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时代众生惨象:监管骤需健全金融消费者债务退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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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16:27 2037 0 0
从物物交换,到通过一般等价物交换,再到通过金融机构背书信用来交换,传统消费市场必须以现金做为交易的历史已经过去,取而代之的是以信用为基础,通过金融工具,享受先先付款的方式进行消费。

作者:金融小包总

来源:泓策投研手札(ID:FinanceBao)

监管骤需健全金融消费者债务退场机制

一、金融周期下半场、消费金融时代叠加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后果:风雨满楼、各自珍重

(一)便利化借贷、信用卡发卡倍增的背后

从物物交换,到通过一般等价物交换,再到通过金融机构背书信用来交换,传统消费市场必须以现金做为交易的历史已经过去,取而代之的是以信用为基础,通过金融工具,享受先先付款的方式进行消费。

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大陆市场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38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6张,授信额度2.19万亿。伴随着国内信用卡市场规模的飙升,2018年以来信用卡不良率开始出现攀升,不少银行开始放慢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图一:个人贷款、信用卡不良余额及不良率

数据来源:银监会

中国大陆市场,除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外,由于监管放松和金融科技创新,支付宝/微信、P2P、分期平台、场景金融的大规模发展,又使得通过金融机构背书信用,消费场景诱导,以移动端智能手机为媒介,超高速便利化借贷成为可能,实质性放大了个人信用交易的可能性和规模。其独特的产品特性,使得消费者在几乎难以抵挡物欲刺激的时候,便利化获取资金成为可能,而便利化背后所潜藏需支付的巨大成本隐忧在当时的时点往往并不重要。

(二)P2P暴雷背后,资金端和借款端,两端受害

2018年以来,P2P平台暴雷剧增,绝大多数P2P平台主要风险是平台本身不合规、甚至不合法导致的操作风险,由操作风险进而导致信用风险和流动性危机。P2P大跃进式发展导致原本在银行难以获得授信的次级客户得到借款,同时也衍生出大量被人诟病的校园贷模式,因网贷借款过多而陷入危机的学生、白领和蓝领案例比比皆是,甚至因而衍生出一个“债缓还”的平台。资金端,除已众多周知的维权活动,如杭州黄龙体育中心P2P大规模维权活动外,最近杭州甚至出现了年轻女子因巨额投资问题平台,无法回收投资款而自杀的事件。

图二 :P2P累计平台及问题平台总数

数据来源:网贷天眼

(三)个人破产时代的来临:房贷车贷卡贷处处是贷

物欲时代鼓吹提前消费,金融便利化助推透支消费, P2P满地是雷,叠加金融周期上半场家庭债务规模暴涨,而今又面临实体经济下行期,裁员潮滚滚而来,我们或面临个人破产时代的到来。房贷车贷卡贷处处是贷、风雨满楼,各自珍重。

图三:个人贷款余额及债务占家庭总财富的比例

数据来源:wind

二、他山之石,限制催讨和允许退场的可借鉴经验:以美国和台湾为例

几乎人人负债的时代,在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闭环,金融消费者借款消费-还款-消费-还款,金融机构出借-收回-出借-再收回,进而攫取一进一出之间的差价。当金融消费者还款这一环出现障碍,金融机构会竭力让游戏继续玩下去,而金融消费者会想方设法逃离这一游戏。此时将游戏规则完全交给游戏的参与者无疑是很危险的事。监管者迫切需要做的事情一定是,一方面规范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规范金融消费者。

(一)限制不公平催讨:有所不为

分析国外已经存在的制度,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英国的消费信用法《the ConsumerCredit Act 1974》、日本的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置法及贷金业规制法规范的重点都在催收。

美、英、日规范催收主体及客体的相关比较表


美国

英国

日本

法例名称

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

消费信用法、致债务催收行为指引

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置法及贷金业规制法

管理单位

联邦公平交易委员会

公平交易局

法务省及金融厅

公司设立

登陆

许可制

许可制及登陆

规管范围

消费性债务

消费及商业账务

消费及商业账务

规管对象

委外催收业者

有催收行为者

委外催收业者及贷金业者

行为规范

16种列明行为

概括方式

概括方式

催收人员专业限制方式


证照取得

诉讼部分需律师为之

以美国为例,1977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当时恰逢美国信用卡交易蓬勃发展期。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其制定目的在于规范第三债务催收人的债务催收行为,禁止债务催收人以骚扰、侮辱、欺诈、胁迫及其他不公平的行为方式为债权人向消费者催收债务,以保护消费者之名誉、信用、隐私等人格权益,来确保未使用不公平催收行为之债务催收人不会处于不利竞争地位。其逻辑是限制不公平催收,净化催收环境,据此指引更多的催收人采用公平、合理的催收方式。

中国大陆地区对债务催收有关问题无直接规定,仅《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保护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债务催收过程中侵犯债务人相关权益的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银监会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管理办法》(2011年第2号)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商业银行债务催收的外包行为,而非规范债务催收机构及其催收行为。

我国委外催收的现实情况是乱象横生,野蛮生长。政府层面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从命令禁止开办讨债公司到将“信贷催收”纳入到企业注册经验范围。正规注册的催债公司的30万工作人员和更多的未注册人员,为上万亿的不良货代奔走追逐。以“山东辱母案”为代表的因催收引发的命案不绝于耳。当借款插上互联网的翅膀,催收行为一样在互联网浪潮下,借由“互联网+”的方式如影随形。人工智能、APP等手段的介入,催收行为简单了,违法催收行为则愈发复杂。

在美国颁布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的40年后,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向全市各网贷平台下发《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终于给网贷催收行为划定出“十禁止”,属于第一个吃螃蟹,勇气可嘉。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一方面以负面举例方式列明不公平催收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地具体划定催收人于设法取得债务人之地点资讯时所应遵守的程序,笔者认为时过境迁,在借鉴美国立法时,仍应该进一步研究这种立法方式对催收债务执行的实际影响和成效。

(二)打开退场通道:平稳出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债务清理法治立法指南》所确立的债务清理的关键目标主要包括1.为市场提供确定性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2.资产价值最大化3.在清算和重组之间求得平衡4.确保对处境相近的债权人的公平待遇5.规定及时、高效并公正地解决破产事务6.保全破产财产以便公平分配给债权人7.确保有一部鼓励收集和提供资料的有透明度和可预测的破产法8.承认原已存在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优先债权的排序确定明确的规则9.建立跨国界破产的框架。

美国从1800年第一部破产法颁布到1978年破产法典施行到现在,对于自然人破产的处理已经积累超过200年的经验。日本破产法历史悠久,到1999年颁布《民事再生法》,日本形成破产清算、公司整理、公司更生和民事再生的特殊法律体系。

相比美、日等国早已确立的“自然人债务清理法治”机制,中国台湾地区及大陆长时间的处于草创阶段。台湾地区在经历过21世纪初影响恶劣的“卡债危机”后,方于2007年制定《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

从现在来看,《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存在有局限性,然从文明进步的历程来看,《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的出台仍旧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同样徘徊在个人破产制度之前的大陆地区而言,必须承认,同根同源,解读台湾的《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必不可少。

以下笔者以台湾《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为例,分立法核心、基本架构及内容要点、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分述。

1.其立法的核心有四点:

其一、因消费者财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故宜以较现行法[1]更为简便易行的程序处理其债务问题;其二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立法目的在于妥适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之公平受偿,谋求消费者经济生活之更生,保障消费者的生存权这一最基本人权,以及促进社会经济之健全发展;其三、参照破产法上的和解及破产双重程序,清理条例设计了债务清理的双轨制方案,即重建型之更生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其四,为防止债务人滥用债务清理程序脱逃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诱发道德危机,条例对债务清算申请人规定了较为严苛的行为限制。 

2.基本架构及内容要点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采用总分则结构,分为四章,划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更生程序(第42条至第79条),即积极型重整,第三章清算程序(第80条至第145条),即积极性清算程度,第四章程序外协商之前置(第151条至第154条)。

1)第二章更生程序,旨在促进债务人自力更生,藉由强化法院的调查职权,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透明化,减轻其负担,降低债权人会议可决更生方案的条件,及法院之适时介入,得径为裁定认可更生法案,使债务人得于尽其能力清偿债务后免责,而获重生机会。

2)第三章清算程序,为鼓励债务人努力更生,迅速处理分配应属清算财团的财产予债权人,就应属清算财团的财产,以固定主义为原则,兼采膨胀主义,并于法院裁定终止或终结清算程序后,迅予债务人免责及复权。而为避免债务人滥用此制度,予严谨限制。

3)第四章程序外协商前置。更生和清算程序均需法院介入,将程序外协商作为前置条件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都有好处。对于债务人,法院裁定债务人开始更生或清算程序的,债务人的生活、权利等等都会被诸多限制,更生、清算程序是债务清偿的最后手段,不得以而用之。即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无法协商为条件,满足这一条件情况下,才能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债务。

台湾地区的协商前置程序并非完全的前置,而是有限制的前置,范围是消费借贷、自用住宅借贷、信用卡或现金卡契约而负债务。基于债务人对于金融机构所积欠之债务法律关系较为单纯,为使债务人得自主解决其债务,明定债务人对于上述债务,采协商前置主义及申请之对象、协商者应遵循之程序、协商成立之要式要件、及法院审核程序并赋予执行名义。前置的债务协商能为陷入债务困境的消费者债务人提供债务问题的建议,也能给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大成债务和解创造条件。

3.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受《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实施的影响,金融机构对于发放信用卡等无担保消费性贷款的流程转变为事前严审和放贷后风险控制的方式。选择信用良好的客户以管控违约风险及损失,从消极追偿态度转变为积极追偿态度,一旦发生客户违约时,第一时间采取债权保全措施,以减低其坏账损失。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设置的立意是为减轻债务人的债务压力,以维持其基本经济生活。因而法院在裁定施行更生或破产程序后,对于债务人所欠本金及利息都予以相当成数的酌减,并同时辅以免责机制的运用,使债务人在偿还一定成数债务后实现一笔勾销的效果。因此对于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及本金收回会有相当大的影响。因系现金卡及信用卡之性质为无担保授信,这类金融商品倒账风险过大,金融机构对于无担保授信的年利率最高上限可为20%,一般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大多源自于此,运用《消费者债务清偿条例》所通过的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在免责机制运行中对于债务的利息费用大多会因此部分或全部免责,使得金融机构净利润受到相当的侵蚀。不仅如此,在债务人因履行更生或清偿程序后,未履行债务部分都可以裁定免责,金融机构非但因无担保授信而支出的费用无法收回,更甚者连本金亦无法全数收回,使得金融机构逾期放款比率及金额提高,使财务报表有显著恶化的情况发生。

金融机构因《消费者债务清偿条例》的实施,一方面需要在债务人财务恶化时必须设置警示讯息以施行保全措施,因此必须购置软硬体设备以应条例的实施,另一方面,因其有前置协商作业而需增聘专业人员以为控管,这些额外增加的物力、财力皆会使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增加。

金融机构除上述为因应《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所产生的财务成本外,尚需考虑的是道德违约风险增加的程度,因为在《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中有免责机制的设置,造成消费者有消费后无需偿还债款之错误印象,往往不量入为出,造成巨额负债之后不思积极偿还负债,此违约道德风险提高所产生的损失,不仅使金融机构无法收回为此项借款所支出的费用,亦浪费甚多人力及物力在追踪、处理此笔贷款,此为金融机构的最大风险所在。

三、路在何方:我国金融消费者债务退场机制的展望

汉高祖约法三章,首条杀人者死,与之相对应的欠债还钱观念深入人心。我国历来没有债务退场的传统,迄今为止,破产的范围仅限于企业,自然人尚无破产机制。

现行有效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对于债务人而言,最好的结果不是不用还而是分期还。《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大致还是一个意思,即可以缓还,不能不还。

风雨满楼,前车可鉴;各自珍重,该控制发卡的控制发卡,该理性消费的理性消费,该进行监管的进行监管,坑已埋下,路在何方,我们认为也许全面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未必成熟,但是在小范围内开展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参考台湾的经验,逐步引入个人破产机制,引导金融消费者债务有序退场应当是符合发展的大方向的。

[1]主要指台湾地区之破产法,台湾地区1993年所发布的破产法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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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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