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老万
来源:国朝说(ID:GuoChaoShuo123456)
近日,上市公司*ST鹏起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因涉嫌内幕交易犯罪被逮捕的公告,这或许是压垮*ST鹏起的最后一根稻草!目前,*ST鹏起已经被暂停上市,停牌前股价为0.74元,连续9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
今年以来,*ST鹏起发布了很多公告,其中两份与小额贷款公司诉讼结果公告非常值得关注。
2021年1月12日,*ST鹏起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和实控人张朋起、宋雪云夫妇与广州金控小贷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涉及68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4亿元,其中有63宗案件的借款人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
时间回溯到2017年2月,张朋起夫妇组织公司员工向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每人5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月利率1.25%,张朋起夫妇和上市公司*ST鹏起提供担保,以上共计贷款合同68份,贷款金额共计3.4亿元。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该公司员工被要求现场开办银行卡并设置统一密码,交由指定的财务人员,小贷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后,财务人员将小贷公司要收取的每份合同咨询费5万元及前5个月的利息转账回小贷公司,然后将余款转账到指定的账户。
此后,张朋起夫妇用员工借款的3亿加上宋雪云自有资金1亿元,作为劣后资金通过某信托发起成立了信托计划,这是一个结构化信托产品,其中优先级信托资金与劣后级信托资金比例为2:1,民生银行出资8亿元为优先级受益人,最终筹集资金12亿用于增持公司的股份。
从2017年4月开始,张朋起夫妇持股比例逐步上升,从最初的15.18%一度上升到22.7%,高于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和,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后来由于股票持续下跌,信托计划爆仓,劣后级资金也全部亏光,广州金控小贷公司不得不诉之法院。
关于涉案员工是否应当偿还债务的问题,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涉案员工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签署借款合同及开立银行账户的法律意义;
第二、涉案员工与金控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用自己开立的银行账户收取了金控小贷公司支付的借款,故一审法院认定金控小贷公司已经实际向作为借款人的涉案员工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该员工亦实际收到借款;
第三、涉案员工清楚本案借款用途并同意将借到的款项交由宋雪云安排使用,其行为属于涉案员工对自身财产的合法处置,并不会改变其与金控小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第四、承前所述,虽然各原审被告自认宋雪云为本案借款的最终使用人,宋雪云亦承诺就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该陈述不能改变涉案员工为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事实,涉案员工有关其不是最终使用人,得以免除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第五、至于涉案员工与宋雪云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调处,双方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员工签订借款合同并实际收取了款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还款责任。
相关员工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而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名义借款人的责任,广州中院最终认为:
综合上述事实分析,可确认借用公司员工名义订立借款合同是金控小贷公司与张朋起、宋雪云协商一致的结果。
合同订立后,款项实际由张朋起、宋雪云掌控并用于资本市场收购股权,是三方知道并同意的。在此关系中,张朋起、宋雪云与其员工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即公司员工受张朋起、宋雪云的委托以前者的名义与金控小贷公司订立借款合同。
在此关系中,可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金控小贷公司)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因此,张朋起、宋雪云作为委托人应受借款合同的约束,应负直接的还款责任。而金控小贷公司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其知道并同意公司员工作为名义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故其应受合同约束只能向实际借款人主张还款。名义借款人受托订立合同,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受合同约束,可不承担还款责任。
这个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性,还好二审判决发生了逆转,要不然很难想像这些员工该如何面对这些巨额债务。
最后小编还是要提醒一下投资人来,千万不要借钱买信托,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另外,炒股的朋友一定要小心信托公司持仓的股票,因为谁也不知道信托计划背后的钱是哪里来的,哪一天会突然爆仓!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国朝说”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