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数字货币即将落地,执行业务会有哪些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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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15:35 1854 0 0
10月12日至18日,央行的“数字人民币”App在深圳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测试,一共有5万个“中签”的深圳用户体验了这一新型支付工具及其搭载的数字货币。

作者:张王谧-执着团队

来源:纵横执行(ID:Legal_enforcement)

10月12日至18日,央行的“数字人民币”App在深圳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测试,一共有5万个“中签”的深圳用户体验了这一新型支付工具及其搭载的数字货币。

事实上,央行从2014年就已经开始研究数字货币,并于3年后成立了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2019年10月28日,数字货币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正式被提出。

数字货币的概念,对于大众来说,既陌生又熟悉。早些年,我们一直听闻“虚拟币”骗局如何让人倾家荡产,却一直不太能理解其中问题究竟出在哪,或者对“虚拟币”这一事物一知半解。如今,央行推出数字货币,它和“虚拟币”有区别吗?它安全吗?

数字货币是什么    

1. 广义上的数字货币

进入21世纪后,由于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在2009年,中本聪等先行者进行了以比特币为基础的数字货币实践。与传统货币不同的是,比特币没有一个特定的发行主体,它基于密码编码和复杂算法产生,任何人都能通过虚拟“挖矿”发现。

比特币直接跳过了各国政府,全球用户都能通过互联网获取并交易。由于这一特性,其现今仍然稳居虚拟货币币值榜首,在2019年8月还成为了世界第11大货币。但也是由于它去中心化的特征,背后既没有真实资产储备支撑,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币值一直呈现较大程度的上下波动状态。而至于其他宣称自己有高价值的虚拟货币,其币值的稳定性就更难以保证了。

2019年6月18日,Facebook发布数字货币Libra白皮书,目的在于建立一套简单的,无国界的货币运营体系。与先前的比特币不同,其有明确的发行主体:由Facebook等机构发起的Libra协会,也有对应的银行存款和短期政府债券作为资产储备,甚至具有多国共同监管的监管形式。Libra把传统货币的稳定性和比特币的全球性做了一个巧妙的结合,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Libra协会这一试图发行“世界货币”的行为引发了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反对。因此,各国政府开始考虑发行自己的央行数字货币,我国也同时加快了央行数字货币研究进程。

2. 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

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也叫“数字货币电子支付”,简称DCEP,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价值特征及M0属性的数字支付工具。

我们可以简单地将这件事理解为: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后,将作为现钞(纸币+硬币)的替代品,只不过是把现钞通过数字化进行呈现,这一呈现需要使用App作为载体。DCEP的运营方式和现行纸币发行流通模式相同,仍然由中央银行投放给商业银行,再由商业银行投放给个人/企业用户。央行只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并不直接面向用户,而对于商业银行和商业机构在面向大众兑换时的路径选择,央行并不会做干涉。

DCEP的功能与纸币一样,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能拒收,同时,它在技术手段上可以实现“双离线支付”方式,即便交易是在没有信号的地下商场,双方均离线的情况下,也可以发生。

DCEP的发行,对国内环境的有利影响在于,降低了纸钞、硬币的印制、发行、贮藏等各环节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线上支付行业的账户壁垒,解决支付宝和微信之间不能相互转账的困境等。而在国际层面,则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的国际化,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

不过,由于中央银行有权获知DCEP的数据,并由此分析交易信息,虽然其他商业银行和商家无法获取相关交易信息,但每个个体的资产透明度,资产流向和消费隐私或许将遇到一些考验。

3. DCEP与广义上数字货币的区别

DCEP属于法定货币,它的发行以国家信用作为基础,具有法偿性,和其他的虚拟货币从发行主体、资产储备、监管形式上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DCEP的发行在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支付方式的同时兼具保障性,是安全的,可信赖的。

DCEP对执行业务的可能影响    

DCEP在国内正式落地测试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它的适时推出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对这一问题,没有人能在现在给出一个肯定的答案,但无论是什么变化,DCEP的对我国的各行各业都会造成影响,而其中也必然会蕴含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我们作为执行律师,试图以此展望未来,分析执行业务由此可能存在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1. DCEP增强了央行对货币的追踪,有利于找寻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

我国现今的电子支付市场由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主导,它们的性质更倾向于是一种结算工具,简化了公众银行存取款的繁琐过程。

而由于支付宝和微信背后的运营主体实际为企业,账号和用户个人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绑定关系。就算是要求每个账户都进行实名登记,也存在大量的冒用、替用和违法使用的情况,大量违法交易、隐藏财产的行为躲避在一个个灰色账号的后面。

DCEP可以实现离线支付,又有国家作为信任背书,如果它的出现可以冲击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地位,转变大部分人的消费习惯,那么执行律师/法官就能从央行的交易数据中得知被执行人大部分财产的走向,从中找寻其隐匿资金的主要方向,找到他的财产所在。

2. 可以用DCEP体现的交易信息识别出被执行人的行为特征

虽然DCEP被所有人使用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但由于其使用方法的便利性,一经推出应当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广泛应用。每个个体的交易习惯很难完全被自己控制,会受他人的影响。如果身边人都在用DCEP,就算是被执行人出于逃避监管目的的考虑,对使用DCEP异常抗拒,实际上也会无法避免地使用DCEP进行交易。

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到被执行人的交易信息。这一信息就好像他的一份财产简历,我们能从中抓取每一个对执行有价值的信息。如果央行对单一个体进行大数据分析,必然就能据此推断出他对自己的财产已经进行怎样的处置,甚至预测他的下一步行为。

3. 如果被执行人财产发生了多层转移,央行能够实现溯源和阻断

在DCEP发行后,由于它的交易数据在央行数据中心会被统一集合,那么任何人的所有交易行为都是可被追溯的,所以无论被执行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多少次,我们都能从数据中得知财产的来源和去向。

我们甚至在进一步思考,央行能否在技术手段上实现阻断被执行人任何可能的逃避执行的行为,从根源上禁止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4. 但要合法获取央行的交易数据,必然会遇到重重阻碍

被执行人交易信息的在央行的集中是机遇,也是挑战。近两年,由于大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交易信息的泄露带来的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也得到了大家的关注。因此,要想从央行获取被执行人的交易数据,监管部门必然会设置一个较高的前置条件,才会允许法院与央行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接。

DCEP的发行迫在眉睫,之后大众的财产形态一定会发生变化,执行律师也要尽快思考执行业务的新思路、新打法,确保我们的服务水平与现在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结语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我国央行在数字货币这一领域有了实际推进。实际上,不仅是我国,各国央行都在快马加鞭地推出自己的项目。2020年2月5日,美联储理事布雷纳德透露,美联储也在加快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步伐。毋庸置疑,各国发行自己的央行数字货币将是未来的大势所趋,这一潮流并不可逆,而我们国家正在牢牢抓住这个机会,抢占先机。

我们期待DCEP能给执行业务带来颠覆性的变化。不过,不仅仅是执行业务,每个行业和领域的从业者都需要重新思考DCEP可能带来的新的商业机会和商业风险,毕竟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如果我们不能够掌握主动权,就只能被历史洪流被动地推着走。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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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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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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