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股权收购中的八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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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10:48 2970 0 0
收并购作为房企未来获取土地储备与发展的重要侧面战场,越来越受到房企的重视。

作者:陌爷地产圈

来源:陌爷地产圈(ID:gh_6e6c6fd48723)

收并购作为房企未来获取土地储备与发展的重要侧面战场,越来越受到房企的重视。也将成为投资人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相较于招拍挂而言,明显的特点在于模式灵活,不受限于政府挂地时间和规模的限制。但是也恰恰是因为目标地块不是直接出自政府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

因此,收并购的核心在于“风险控制”,而本篇文章将从专业和实操的视角总结下收并购流程中的常见“陷阱”

陷阱一、递延税款未反映在收购对价中

相对于项目直接收购,股权收购确实可以减少税金支付

但也有部分税金本来只是获得延迟交纳的机会,却往往被误判为完全免税,如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在交易过程中,原则上只要出现增值额,从税法法理上讲都属于应征税的范畴,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如股权收购,目标公司的增值额并没有立即实现

增值额暂时还属预测性的,这部分“预测的增值额”将来有可能实现,也有可能实现不了,需要等到产品真正销售出去,增值额变成事实后,再行按实征收

因此,延迟纳税绝非免税,而股权重组评估目标项目公司边际价值时,应将“递延税款”扣除后再确定股权转让价

陷阱二、应尽而未尽税收义务

在项目未交付使用前,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所得税都难以计算,如有的项目处在预售阶段,还不具备开具正式发票的条件

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税务问题后置,税收风险也就形成,这种先天埋下的税务陷阱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股权收购时很难被发现

因此,在股权收购过程中一定需要额外重视这一点

陷阱三、或有债务,隐匿的头号风险

这一点算是在我前面文章中老生常谈了

或有债务是导致资产负债表失真的主要原因,是股权收购中的重要陷阱,主要包括:为第三方担保形成的债务、潜在诉讼、潜在行政罚款导致的债务等

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常规审计也很难发现,由于其发生或者处理结果无法预料

且一旦发生,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项目收购的价值,所以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

陷阱四、股权权属,风险排除的重要点

股权收购相对成本低、操作简单,但也不是所有性质的股权都可以随便收购,尤其以下三种类型的股权收购:

一、收购股权存在质押的项目公司

二、受让方如果是外资企业,需留意国家对外商投资相关法律的限制

三、国有资产进场交易

陷阱五:不容忽视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收购协议签定后,若因市场突然变好或其他有利因素出现,原股东有可能出现反悔的念头,而以“股东优先购买权”为借口,由小股东出面发难

如果目标公司股东为两人以上,就应留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可以在收购前要求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函

陷阱六:土地本身问题

房地产公司最主要的资产是土地,而对土地价值的评估主要从以下纬度进行:

一是针对土地权属关系的评估

包括:政府土地拍卖的相关文件中有无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付清;是否存在代征地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征收的风险;土地使用权权属是否清晰等

二是土地规划指标的评估

即使土地面积相同,所处地段相近,如果容积率、允许建筑的业态类型不同,土地的价值悬殊也很大,包括:规划是否符合收购方的市场定位;规划与拍地要点相比有无调整等

陷阱七:收购前签定合同

由于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形成的合同金额一般都较大,如施工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等,尤其出现停建、缓建情况合同更复杂

受让方接手目标企业后,重要合同一旦出现争议,势必形成旷日持久的仲裁或诉讼,在经济、时间和声誉等诸多方面都会给收购方带来困扰,并有可能直接导致项目收购的失败

所以收购时对这些合同的评估务必慎之又慎

陷阱八:目标公司自身合法性

如果被收购的公司本身并不合法,最终会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所以对目标公司自身合法性的评估也不能放松

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股东是否足额缴纳注册资金;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最后帮助大家照常总结下:

【1】延迟纳税绝非免税,而股权收购中,应将“递延税款”扣除后再确定股权转让价

【2】项目处预售阶段,不具备开具正式发票的条件,进而导致税务问题后置,需要额外关注税务陷阱的隐蔽性

【3】重点关注第三方担保形成的债务、潜在诉讼、潜在行政罚款导致的或有债务

【4】警惕收购股权存在质押的项目公司,以及国有股权转让及境外股权收购等特殊情况

【5】留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在收购前要求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函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陌爷地产圈”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房地产股权收购中的八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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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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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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