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贷款算地方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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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11:25 3006 0 0
转变制度,应从政策性机构始。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近日,财政部部长刘昆近日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表示,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必须审慎合规经营,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审慎授信,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对于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刘昆表示,要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为何刘部长专门强调政策性贷款不得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呢?这还要从政策性贷款的“特殊性”说起。


普惠金融,弥补地区发展差异

市场经济虽好,但完全的自由市场会进一步增大不同地区的发展差异;许多贫困、落后地区无法获得足够的金融资源,发展速度持续滞后。因此,我国通过国务院设立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弥补市场化金融工具的不足之处,以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方式支持地区均衡发展。

因此,政策性贷款从根源上来说就不那么市场化,虽按照金融机构的方式运作,但终究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的。从实际操作来看,政策性贷款的投向也与政府息息相关。从过去十年的棚改贷款、近年热门的一带一路项目贷款、再到近期大力支持老旧小区改造,都能体现政策性银行是为地方政府施政所服务的。

也正是这样,政策性贷款与地方债务仅有一线之隔,甚至在过去的许多年中基本混为一谈。


政企不分,偿债直接挂钩财政

既然政策性贷款强调政策性,经常向行政层级不高、可用财力不多的地方国有企业投放重点领域项目的政策性贷款;那么政策性银行是如何保障还本付息、实现金融机构的运作目标的呢?实际上,在2017年之前,大量政策性贷款政企不分、直接挂钩地方财政,确实有地方债务之嫌。

在过去十年间,国家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为了满足公益性棚改项目资金不足、收益不足的融资困境,高层要求国开行、农发行为地方政府提供低成本、长期限的棚改专项贷款,并通过央行为两家政策性银行提供定向PSL金融工具、作为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由于棚改项目强调公益性,许多项目收益是相对不足的,需要地方财政补足资金缺口。因此在棚改贷款大规模投放的过程中,政策性银行要求地方财政将政策性贷款的还本付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纳入财政预算。这就使得部分政策性贷款呈现出政企不分、偿债直接挂钩财政的现象,自然有变相新增地方债务率的嫌疑。

因此,在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模式开始监管、整治后,这一模式也很快终结;但存量棚改贷款的规模仍然很大,随着数年前实施的棚改项目陆续进入偿债高峰期,地方财政的压力再次加大。


刚性投资,政策性大于现金流

虽然政策性贷款以政策性为主,但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本质依然是金融机构,需要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则进行管理。在大量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财政预算、保障项目还本付息,对政策性银行来说,同样是无奈之举。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虽然要求政策性贷款项目必须实现项目收益平衡的目标,但大量重点领域项目的收益仍然很少,政策性远大于收益现金流。这一点,从地方专项债券项目中即可窥见一斑;公益性的地方政府实在找不出那么多“有收益”的项目,许多看似市场化的项目收益背后仍然是地方财政。

因此,在严控地方债务增长、再次“开前门、堵暗道”时,再次重申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必须审慎合规经营,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审慎授信,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积极财政的大背景下,收益不足的项目完全可以通过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实施;需要通过土地收益平衡的,也完全可以通过地方专项债券模式落地。

政策性金融机构虽强调政策性,但其本质仍然是金融机构。这一监管的落实,一方面是促进地方政府改革,但另一方面也是帮助政策性银行转向,避免潜在的风险问题。


转变制度,应从政策性机构始

时代变了,制度也变了。传统上直接与地方政府信用、地方财政挂钩的基建投资项目正在慢慢减少,未来的主流模式是直接与项目本身的现金流挂钩。这一根本性的转变需要很长的时间,并非朝夕可至;在转变的过程中,自然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代表、率先迈出这一步。

未来的政策性贷款,应当实现在坚持公益性的基础上,剥离与地方政府信用、地方财政的挂钩。只有项目现金流真实、可靠,项目运作合规、可持续的基础上,才能基于项目本身发放政策性银行贷款。

因此,尽管过去有这样阶段性的历程,但未来的政策性贷款一定不属于地方债务。基建项目的投融资也即将随之转变,从“看主体”逐渐转向“看项目”;让市场化原则在不同项目间起到资源分配的作用,既实现加强投资效率、避免无效投资的目标,又实现根本性降低地方债务率、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宏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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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政府性贷款算地方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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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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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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