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应收账款资产包,能ABS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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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16:17 2462 0 0
解答你最想问的问题

作者:一十三

来源:金融二叉树(ID:jinrongerchashu)

企业用应收账款进行非标债权融资是比较常见的问题,目前监管层非标业务的限制越来越多,ABS业务却风生水起。近期经常有人问:“我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可以发ABS吗?”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基础资产可以做ABS?笔者认为,初步判断时,要从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基础资产在法律层面是否能达到监管要求;第二,融资规模是否能达到融资方预期;第三,最终评级结果如何,是否能顺利销售。后两点需要结合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但应收账款是否满足发行ABS的法律层面要求,项目人员则须从融资相关主体、基础资产两个层面来综合考虑。

一、

融资相关

主体层面

1.主体信用情况

债权人、债务人、原始权益人无正在进行的或将要进行的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主体信用良好。

原始权益人最近两年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

2.相关资质

出卖人(债权人)应具有签订贸易合同所需的资质、许可、批准和备案相关文件。

3.行业

限制:两高一剩、房地产等行业融资可能受限。

鼓励:沪、深交易所涉及绿色金融、创新创业、住房租赁等政策支持鼓励领域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实行“即报即审、专人专岗负责”,提升受理、评审和挂牌转让工作效率。

基础资产

层面

1.界定清晰

基础资产界定应当清晰,附属担保权益(如有)的具体内容应当明确。

2.特定化

基础资产涉及的应收账款应当可特定化,且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时间应当明确。

3.合法性

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涉及的应收账款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交易对价公允,且不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应收账款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且转让对价应当公允。

4.合同成立并生效

应收账款债权合法有效地形成,以贸易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为前提。

(1)成立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要素达成合意后,合同即告成立。

(2)生效条件。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合同各方另有约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5.基础资产应当满足可转让性的要求

(1)《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不得转让的3种情形: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如果基础资产对应的保证合同中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则可能合同债权无法入池。

(3)根据交易所发布的《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以下合并简称《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基础资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基础资产的转让应当合法、有效,转让对价应当公允。存在附属担保权益的,应当一并转让。

6.不存在抗辩

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满足,不存在属于预付款的情形,且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实际操作中,通常做法为:

(1)确认出卖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基础合同项下其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且买受人并未提出因出卖人瑕疵履行而要求减少应收账款或者换货等主张。

(2)由原始权益人在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中承诺基础资产符合入池标准,对不合格基础资产负有赎回义务。

7.分散度

基础资产池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散度,至少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上述关于债务人分散度的要求:

1)基础资产涉及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等情况的,资产池包括至少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权人且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

2)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

符合条件并免于债务人分散度要求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池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8.重要债务人(如有)

重要债务人(如有)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情形。

9.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权利负担

基础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明确,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已经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予以解除。

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记录。但如果未查到记录,并不能据此确定该应收账款不附带权利负担。

根据《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应收账款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及附属担保权益义务人(如有),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若存在特殊情形未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或未办理转让登记,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未进行转让通知或未办理转让登记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的权利完善措施进行风险缓释。

央行登记系统对债权转让登记的定位仅为“公示服务”,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也无法律法规赋予其法律权利,故债权转让登记于央行登记系统不发生强制性排他对抗效力。

实际操作中,通常做法为:

(1)原始权益人承诺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

(2)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取得无异议函之前解除权利负担,或用募集资金解除权利负担。

10.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实际操作中,通常不会在第一时间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而是约定在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发出权利完善通知。

在满足了以上条件后,基本可以确定企业的应收账款可以进行ABS。那么,恭喜你可以开展进一步工作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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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我有个应收账款资产包,能ABS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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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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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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