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业务梳理2:银行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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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5 11:19 7083 0 0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主要包括收取服务费和代客买卖差价的理财业务,咨询服务,基金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代客买卖资金产品,代理收费,托管,支付结算等业务。

作者:王彬

来源:负险不彬(ID:fuxianbubin)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主要包括收取服务费和代客买卖差价的理财业务,咨询服务,基金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代客买卖资金产品,代理收费,托管,支付结算等业务。

一、中间业务的在银行业务中的地位

(一)中间业务的特点

中间业务相比传统业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银行的自有资金;二是不承担或不直接承担市场风险;三是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前提,为客户办理业务;四是以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准去价差的方式获取收益;五是种类多,范围广,所占比重日益上升。

(二)中间业务的发展空间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商业银行仅靠获得传统的存贷利差收入很难保持长期竞争力,需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二、中间业务种类

(一)交易业务

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类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外汇交易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1、外汇交易业务

外汇交易既包括各国外国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买卖。外汇交易既可以满足企业贸易往来的结汇,售汇需求,也可供市场参与者进行投资或投机的交易活动。根据外汇交易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

即期外汇交易,又称为现汇交易或外汇现货交易,是指在第二个营业日或成交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外汇标价方面,按照汇率是以本国货币还是以外国货币作为折算标准,汇率的标价方式区分为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其中,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多少单位的本国货币。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收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

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其中,买入价是报价银行买入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卖出价是报价银行卖出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中间价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每日公布,各银行据此标出各自当日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为期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是在即期外汇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可以对冲汇率在未来上升或下降的风险,因而可以用来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互换和期权。金融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期货。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未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按照交易标的物(基础资产)的不同,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标的物是某种商品的,如铜或原油,属于商品期货。标的物是某种金融产品或金融指标的,如外汇、债券、利率和股票指数等属于金融期货。

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其中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的金融合约。具体包括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其中利率互换式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的金融合约。最常见的是在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间转换,当利率看涨时,可将浮动利率负债类金融工具转化为固定利率负债类金融工具,将固定利率资产金融工具转化为浮动利率资产金融工具,在利率看跌时做相反交易;货币互换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两种货币的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货币互换交易的本金交易形式,是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照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和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相反交换。

货币交易的利息交换形式,是交换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期权。期权是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家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为取得这一权利,期权买方需要向期权卖方支付一定的期权费,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指期权买入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按照一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购入某种基础资产的权利,但不负担必须买进的义务。投资者一般在预计价格上升时购入看涨期权,而卖出者预计价格会下跌。看跌期权是期权买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向期权卖方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基础资产的权利,但不负担必须卖出的义务,投资者一般是在预计价格下跌时才购入看跌期权,而卖出者则预期价格会上升。按照行使权利的时限,可以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其中,欧式期权其买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方能行使权利,而美式期权可以在买入后到期权到期日之间的时间行使权利。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分类,一是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交易被视为金融衍生品的最终用户;二是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金融衍生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金融衍生品的做市商。 

(二)清算业务

银行清算业务是指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按地域划分,可以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和国际清算。常见的清算模式主要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和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

1、国内联行清算

国内联合清算根据交易行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可以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往来。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在同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于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账务往来,成为联行往来。系统内联行清算分为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跨系统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2、国际清算

国际清算业务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及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国际清算业务是商业银行一项综合性,服务性、国际性的基础业务,随着国际支付业务的日益发展它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包括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种。 

(三)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的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为手续费收入。传统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三票一汇,即汇票、本票、支票和汇款。在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支付结算和代用贸易融资功能的支付结算方式中,通常是采用汇款、信用证和托收。从信用证和托收中又派生出带有融资功能的服务,如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票据贴现,进口押汇(即documentary bills,又称买单结汇,异地贸易中一种结算方式。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拔给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公司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提货担保。近年来,又出现网上支付,电子汇兑等方式。 

1、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和商业汇票(一般企业签发,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即由银行作为付款人承兑)

2、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区域支付款项。其中,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实践中,没有银行支票账户的客户一般采用银行本票,如携带大量现金风险很大,可以请银行开出本票,用来大众物品采购或者用来过户,将款项从一个虎头转到另外一个户头,而不用提出现金再存入。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出票人支票账户所在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等。

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用来支取现金,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可以当场兑现支票,提取现金。转账支票,是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只能转账,不能用于支付现金。 

转账是指收票银行向支票账户所在的银行要求兑付后,将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收款人只能在支票转入自己账户后才能使用。

4、汇款 

汇款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主要有票汇、电汇和信汇三种方式。其中,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采用加押电传或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形式,只是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特点: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多用于亟需用款和大额汇款。票汇业务是应汇款人申请,由汇出行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送或亲自携带出国,凭票取款。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通过邮局或快递公司传递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付款给收款人。 

5、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即收款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6、托收

托收是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对款项是否能够收到不承担责任。根据所附单据的不同,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其中,光票托收仅附金融单据,不附带发票,运输单据等,故称为光票;跟单托收则附有金融单据和发票等商业单据。托收根据收款单据,交单方式,服务客户类型等的不同,可以分为许多种类:

(四)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银行发行的具有支付结算,汇兑转账,储蓄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1、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客户提供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持卡人可依据发卡机构的消费信贷额度,凭卡在特约商户直接消费或在其制定的机构,地点存取款及转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卡机构偿还消费贷款本息。按是否交足备用金,可分为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和贷记卡(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两类。 

(1)信用卡消费信贷的特点

循环信用额度,我国发卡银行一般给你持卡人25-26天的信用周期;具有无抵押无担保性质;一般有最低还款要求,我国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一般是应付金额的10%;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信用卡除具有信用借款外,还有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结算,代收代付,通存通兑,额度提现,网上购物的功能。

(2)信用卡透支

信用卡透支是持卡人进行信用消费,取现或其他情况,所产生的累计未还款金额。可分为个人卡透支(个人卡是发卡银行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负责信用卡还款责任的是申请者本人。当个人卡持卡人利用个人卡的信用消费功能进行透支消费或取现时,所产生的累计未还款金额就成为个人卡透支。贷记卡持卡人在非现金交易时进行透支,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单位卡透支(公司卡,即商务卡是向企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学校等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其申请人是单位,当公司卡持卡人利用公司卡的信用消费功能进行透支消费时,所产生的累计未还款金额就成为公司卡透支,俗称单位卡透支)

2、借记卡业务

借记卡是银行发行的一种要求先存款后消费的银行卡,借记卡与储户的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卡内消费,转账、ATM取款等都直接从存款账户扣划,不具备透支功能。按功能不同,可分为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备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和储值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存储,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五)代理业务

1、代售代付业务

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业务种类,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

2、代理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一种中间业务。主要解决政策性银行因服务网点设置的限制而无法办理业务的问题。商业银行目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代理贷款项目管理。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是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主要包括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和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其中,代理结算业务主要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又可以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两类,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营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主要包括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二级清算业务是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于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是保险人委托代理银行办理保险业务的代理行为。是代理银行依托自身的结算和网络优势,发挥自身的客户群体资源,为保险公司提供代理保险业务的服务。业务种类上,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代理财产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其他代理业务:一是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二是代销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利用其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的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投资者可以向银行及时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申购或赎回。三是代理国债买卖,银行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除金融机构外,凡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及企业或事业社团法人,均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并进行国债买卖。柜台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交割结算。承办银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收取与债券托管业务相关的服务费用。

(六)托管业务

1、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由托管资格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资产,并办理有关资金清算、资产评估、会计核算、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等业务的经营活动。基金公司向银行支付基金托管费,一般按照基金托管净值的一定比例支付。基金托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包括开放式基金托管业务和封闭式基金托管业务。其他基金托管业务主要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证券公司所托投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托管。

2、代保管业务 

代保管业务是银行利用自身安全设施齐全等有利条件设置保险箱库,为客户代理报关各种贵重物品和单证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可分为漏封保管业务和密封保管业务,在办理保管时都注明保管期限和保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金额等。区别是密封保管业务在客户将保管物品交给银行时先加以密封。

(七)担保业务

我国银行的担保业务分为银行保函业务和备用信用证业务

1、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做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的不同和管理的需要,可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其中,融资类保函包括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其核心特点是为申请人的融资行为及资金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即期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

2、备用信用证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相较于其他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特征: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只有借款人发生意外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而在一般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一致,不论申请人是否履行其义务,银行都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

备用信用证可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附有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此类备用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

(八)承诺业务

承诺业务是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一定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线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应客户的申请,银行对客户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如果项目符合银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前提下,银行承诺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用于指定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周转。贷款承诺业务主要包括项目贷款承诺,开立信贷证明,客户授信额度,票据发行便利四大类。 

项目贷款承诺主要是为客户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统一贷款支持项目建设的文件。

开立信贷证明是应投标人和招标人或项目业务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意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在承诺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信贷证明根据银行承诺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条件的信贷证明和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两类。

客户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是银行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的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银行一般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都是按照双方协议规定(通常为一年),主要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按照授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贷款额度,开证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出口保理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这些分项额度可以方便的办理短期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短期贷款额度和其他分项额度的配合使用,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全面高效服务的重要措施。授信额度项下发生的具体授信业务时,需按照实际发生业务的不同品种进行具体审查,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授信额度可以被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

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根据事先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短期融资的方式取得中长期的融资效果。承诺包销的银行依照协议负责承购借款人未能按期售出的全部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包销承诺保障了票据发行人获得资金的连续性。

(九)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与传统的中间业务相比,理财业务涉及信托、基金、证券、保险等领域,需要综合运用境内外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融资工具,是一项技术含量高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1、公司理财业务

公司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在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服务网络、资金、信用等方面的优势,为机构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2、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的活动。综合理财服务又分为私人银行业务(是向富人阶层提供的理财业务,不限于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产品,还包括利用信托、保险、基金等一切金融工具为客户进行个人理财,维护客户资产在收益、风险和流动性之间的平衡,同时还包括与个人理财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财务、税务、财产继承等专业顾问服务)和理财计划(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其产品组合中包括储蓄存款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按照获得收益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两类。

(十)电子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泛指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具体包括网上银行(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电话银行和客户服务中心(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手机银行(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自助终端(ATM自动柜员机)。

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快捷、统一、安全的银行业务。企业网上银行是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向企业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网上付款、集团理财、信用证业务,代发工资/代理报销、网上支付海关税费等银行业务。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查询,账户明细,历史交易查询,网上转账和缴费、支付等银行业务。

电话银行业务是银行通过电话自助语音及人工服务应答(客户服务中心)方式为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话银行的服务功能包括,各类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各类个人账户资料的查询、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等银行服务。

手机银行业务是银行利用移动电话技术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具体包括账户查询、转账、缴费、支付、外汇买卖等。

自助终端主要是利用银行卡在自助终端上实现账户管理和支付结算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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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商业银行业务梳理2:银行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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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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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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