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经营之债务重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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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18:11 4624 0 0
与第一轮不良资产的形成不同,当前的不良资产不仅大量集中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所占规模也在逐年攀升。

作者:王彬

来源:负险不彬(ID:fuxianbubin)

与第一轮不良资产的形成不同,当前的不良资产不仅大量集中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所占规模也在逐年攀升。同时,我国企业间接投融资比重较高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问题依然存在,企业大多采取加杠杆的方式获得较快的增长,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和资金回笼的困难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面对这一态势,采用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不良的化解是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也正因如此,《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和《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着重强调了债务重组业务的重要地位,现将债务重组业务模式、流程、梳理并分析如下:

一、债务重组类业务框架

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务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做出让步,通过重组以优化企业资产质量,从而实现资产价值的提升并获得收益的行为(《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59号])。此类业务的有效落地需要统筹考虑债务人的履约意愿、担保方的资信能力、重组方的资源整合能力、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因此各类业务的具体模式大都不尽相同,但整体的业务流程和框架却基本类似(如下图):

二、债务重组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三条)相关规定,债务重组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或以上手段的综合使用”。其与不良资产经营市场主体的债务重组业务可做如下对应:

三、债务重组业务市场经验总结 

通过对市场化债务重组业务的整理及既有业务模式的梳理,债务重组类业务展业过程中的主要经验整理如下: 

(一)借力地方政府,提升资源整合能力

从目前市场展业的情况看,一方面,问题企业通常因为资金链紧张,只能通过对外进行大量借款应对到期债务,从而导致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潜在债务难以调查,无法具体确定债务金额,导致企业重组资金成本不断加大。此外,由于企业借款较多,对外抵押资产情况也较为复杂,大多存在重复抵押、保全查封、冻结资产等情况,对企业重组造成较大困难;另一方面各家债权人利益难以调和,导致重组进度缺乏效率。有鉴于此,在参与问题企业债务重组的过程中,要保持与当地政府的紧密联系,借助政府的权威推动业务的有效开展。 

具体而言,在重组方案制作过程中,应尽可能多地争取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支持,或形成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确保重组过程中帮扶政策不发生变化。此外,选择重组企业时,应多听取当地政府的诉求与意见,对当地政府推荐企业以及当地龙头企业成功实施问题企业重组,可对当地企业产生示范效应,对当地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影响。

(二)细分客户需求,明确展业对象

债务重组类业务所服务的客户不同于其他处置类业务,需要在前端进行严格的客户筛选,根据目前市场各家资产管理机构展业情况及问题企业风险暴露情况,可考虑以盘活存量、资源整合、结构优化、政策支持、信用修复、加速周转为债务重组业务导向,进而初步框定如下客户作为债务重组业务开展主要对象。 

(三)健全管理流程,防范项目风险 

一是在债权转让中抵质押物及保证的转移环节,做好操作风险管控。重组方一方面与银行等债权企业收购债权,另一方面与债务企业及其关联方达成重组协议,通过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方式、担保抵押等一系列的重组安排,实现未来债权的回收(交易流程如图示)。

在上图的交易流程中,一是重组方对债务企业及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充分了解企业资产负债清理及项目的运行情况,综合评估项目开展的可行性,并对债务企业资产进行估值。二是重组方从银行等债权企业处,以公开方式收购存量不良债权,并与债务企业进行谈判,对债务重组模式、短期流动性支持的规模、期限、利率、发放方式,后续管理等进行谈判,并签署重组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协议文本,并开始实施重组,最后为保障债务履行,债务企业及担保人提供增信措施,并办理相关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债务重组的性质属于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涉及到标的物的变更(也包括标的种类物的更换、数量的增减等),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主要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等),合同交易价格的变更(主要包括利息变化)都是属于新债权债务取代旧债权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预期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原债权中的抵质押及保证并不能予以延续,需要重新与担保人和债务人进行沟通,应重新签署相关协议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如果属于非重要要素的变更,则无需进行抵质押和担保相应的补充。正因如此,基于审慎的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择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确保担保措施的有效衔接,防范抵质押重新办理的操作风险和脱保风险。在办理重新抵押的过程中,应实时关注是否存在其他诉讼风险,防范抵质押资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冻结,确保闭环式管理。

二是通过印鉴共管掌控债务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防范侵犯债权人权益行为的出现。具体而言,重组方应在与债务人签订《共管协议》等具有法律效率的合约文件基础上,将债务重组方与债务企业将共管物品存放在指定的保险柜,24小时录像监控。双方各执一个开柜工具,单一工具无法正常开柜(如钥匙和密码)被共管的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预留印鉴、其他重要印鉴等;共管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贷款卡》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如有)及其他任何重要证照原件。但为保证债务企业的正常经营,可在《共管协议》中约定债务企业因依法缴纳税金、支付合理销售、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不会对债权人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可采取建议审批或指定人员审批通过即可。 

三是对债务企业账户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章证照管控是对债务企业账户进行实时监管的基础,如果有网银,还应将KEY(如果是放款和复核的两套KEY,如果只是共管一个,应做事前与对方及基本账户银行约定,在共管期间不得注销所共管的KEY)纳入共管范围。账户管控的目的是实现资金的封闭管理,直至债务完全清偿,被监管账户通常包括保证金账户、基本账户等。账户监管包括资金收入监管和资金支出监管。其中,资金收入监管方面,重组方应对债务企业及项目销售回款确立专项账户。资金支出监管方面,债务企业的对外资金支付均须经债务重组方监管人员的许可。债务企业的任何资金支出,应按照先有预算或计划,再按照计划及具体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支付的原则进行。双方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中可以约定,债务企业每月累计支用金额在特定数额以下,因依法缴纳税金、支付合理费用等重组方认为风险可控的事项需要对外支付的,采取简易审批或经指定人员审批通过即可。

四是根据项目投入的深度,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以确定持股比例。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可能还涉及到公司治理的深度介入,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同的持股比例享有不同的权力:

考虑到债务重组毕竟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为充分保障重组方的合法权益,持股比例应尽量维持在2/3以上,以便重组方单方即可修改债务企业章程,或对公司治理等众多重要事项做出决议。在增资入股或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债务企业股权后,重组方可以对企业派驻日常监管人员与董事,用以实时监控企业经营情况,并对会计账目、财务报告、销售方案、项目开发进度、质量安全、开支情况等进行有效跟踪;并通过参与董事会的方式,对公司总体经营计划、项目开发、销售计划等做出决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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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不良资产经营之债务重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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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法学博士、公司律师。 在娱乐满屏的年代,我们只做金融那点儿专业的事儿。微信号: fuxianbu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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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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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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