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中信之争,走向越来越诡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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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4 22:48 1786 0 0
​方正证券这一纸声明,可能也是与大股东切割的公开意思表示,方正集团深陷资金泥潭重整之际,信托公司、上市公司如此操作,对资本市场目前脆弱的信任环境而言,无疑是一大打击。

作者:洛洛杨

来源:大话固收(ID:trust-321)

方正证券和中信信托这个事,在昨天还上了热搜。大家都说,信托公司上全民版热搜,也算是活久见了,出圈有望。

关于这个“2.3亿罗生门”, 随着各方的发声,以及各大财经媒体的采访跟进,事件走向可以说渐渐明确,但画风也越来越诡异。

前两天有一个重大进展,就是武汉远洋地产通过官微发布公告,称项目公司在2017年6月与中信信托签署协议,通过“中信·远洋弘盛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项目融资,但已于2019年7月12日全额结清该信托计划本息。

这样来看,时间线就更有意思了,方正集团的贷款和远洋信托计划的清算是交叉进行的:

看图:

增发公告到底有没有被看到?

首先,远洋集团估计是洗白白撇清了。

其次,比较关键的在于,方正证券在3月11日的公告中提到,在投资该信托计划时,信托规模已成立40亿;自己投的是“增发的16亿”里面的份额。

方正表示,信托计划成立后,自己一直催促中信信托提供“投后管理、增发公告、反洗钱信息”,但中信并未提供。

这个一直没提供的“增发公告”,其实就是关键的资金用途约定内容。根据证券时报报道,增发公告讲了三点:
  1. 信托计划2019年11月1日成立,募集C类1期信托本金为2.3亿元;(意味着可能仅有方正证券参与)

  2. 按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可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向公开市场评级为AAA、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向其发放贷款、投资其债券、受让其作为债务人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等方式

  3. “本次增发募集的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向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资金用途符合信托合同约定”

由于增发公告属于“通知”性质,而非双方合同,公告上没有方正证券的签章。这个公告明明白白地讲了要把钱借给方正集团。

根据界面新闻报道,接近中信信托内部人士表示,资金中途变更,“知道的人很有限,估计是方正证券内部没协调好,才出了这件事”。

但是方正证券公告中表示:“我问了,你没回,我是2月没收到利息才知道的!”

是资金擅遭挪用,还是掩盖关联交易?

方正证券有没有收到增发公告,外人不好判断;但是方正证券有没有可能知道信托计划资金用途会变更呢?

个人认为是有可能的。

证据之一,即是资金投向之一的“远东置业”相关股份,2017年6月质押给了中信信托,2019年7月,中信信托已经退出。后续没有新的投资记录,而方正证券投资时间4个月之后的2019年11月。

也就是说,方正证券投资时,股权质押已经无效了。2.3亿投出去,虽然信托计划约定是“相关公司股权”,但这个质押半年前就失效了,方正好歹是金融机构,不知道查一下这个资金用途有问题吗?

如果真是清清白白不知情,那方正证券的投资水平,就要令人怀疑了。再考虑到方正证券的上市公司身份,如果提前知情这笔钱要投给母公司,那就属于关联交易,要报董事会审核并公告;而如果是“投资理财”,虽然理论上也应该公告,但没有关联交易这么严格,最多是个不尽责。

说完了方正证券,再来聊聊中信信托。整件事里面,中信信托确实可能是受益者身份——毕竟按方正证券公告,方正集团拿了这2.3亿后,又因为之前的债务,把钱还给了中信信托。因此,也有坊间猜测,中信信托是不是跟方正集团合谋,故意不发这个关键的“增发公告”?

虽然不能说完全没可能,但堂堂信托业老大,为了2.3亿这么违背委托人信任,实在匪夷所思。

但是,即使中信信托确实发了这个公告,这波操作也难说没有问题。明明是已经结束了的信托项目,拿过来暗度陈仓搞个增发,然后再立即变更资金用途,置所谓的“底层资产穿透”原则于何地呢?

方正证券这一纸声明,可能也是与大股东切割的公开意思表示,方正集团深陷资金泥潭重整之际,信托公司、上市公司如此操作,对资本市场目前脆弱的信任环境而言,无疑是一大打击。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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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方正中信之争,走向越来越诡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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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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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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