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洛洛杨
来源:大话固收(ID:trust-321)
我在研究离婚对信托财产的影响时,发现了一个挺特殊的案例,看完冷汗涔涔。这种场景实在太常见,而风险竟然这么大,值得专门聊一篇,给大家提个醒。
据我所知,“代买”信托这件事,其实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两种,毕竟信托财产体量大,一些体制内的人员或者是债务情况复杂的人,会倾向于用其他人(主要是父母子女兄妹等)的名字认购,手续别人给办,但是银行账户实际上自己掌控,钱到账后划走。
另一种,是信托往往根据资金量计算收益,大家关系好的,几个小额凑一个大额,几个大额凑一个1000万,收益就能上两个台阶,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都是成年人,基本的风控意识也还是有的,做这种往往私下里签了代持协议。大家都觉得真要发生什么撕破了脸,代持协议也能说明问题。
我们故事的主角,就从一个大老板何某说起。何某是个杭州的商务人士(我猜的),和另一个生意人王某交好,期间两人借贷往来,何某借钱给王某了七八千万。
根据询问笔录显示,2013年王某把这七八千万中的1000万,转到自己实际控制的弟弟陆某的银行账户,并在转入当天认购了民生信托的一个定增项目。
为了保险,购买信托当天,王某还和弟弟陆某签了一份《代持协议》,里面写的清清楚楚:该信托项目实际出资人是王某,陆某只是名义代持,本金收益都归王某所有。俩人都签了字。
后来,王某因为还不上大老板何某的钱,何某索债后发现,其中1000万拿去买了信托了!
钱必须赶紧要回来,但是信托又没到期,怎么办?
好在王某和陆某都比较配合,几个人签了《信托转让协议》,规定信托一到期本金利息都要转给何某;何某还觉得不放心,又签了个《质押协议》,约定这个1000万的信托用来担保何某债权实现;何某还不放心,又签了《还款协议》,内容也差不多……总之核心意思就一个,到期赶紧还钱。
这个时候,陆某的妻子——吴某,出场了。
事后来看,吴某的棋分了几步走。
第一步,起诉离婚。从流程上看,这个婚离得相当顺利,从起诉到判离仅用了2个月。离婚判决里有重要的一条是,这个1000万份额的信托,由于使用陆某账户认购,认购行为发生在陆某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陆某名下,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0万份额归吴某所有。
离婚诉讼还在进行时,吴某就走了第二步,起诉要求确认《质押协议》无效。
这次诉讼就把自己的老公陆某、王某和何某都带上了。核心理由仍然是,该信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未经自己准许擅自与何某签订《质押协议》,侵害了自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这个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裁定,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吴某主张。也就是说,陆某的“金蝉脱壳”没能完成-但此时吴某已经通过离婚固定了500万份额的所有权。
另一边,何某的借贷诉讼也赢了,法院判决还钱后,陆某赶紧去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遭遇了吴某的阻碍——吴某拿出离婚判决,证明其中500万份额——也就是1600多万应该是自己的。
法院的核心逻辑是这样的:
信托认购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钱是王某打给陆某的,但仅仅转账凭证不能认定代持关系;
虽然王某和陆某签了《代持协议》,但吴某没签字,仅凭你俩签字不能否认信托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侵害吴某利益;
王某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持异议(陆某是王某弟弟)
后来,何某针对《转让协议》《还款协议》等合同又另行提起诉讼,历经两年,最终仍然还是被法院驳回,核心理由仍然是认定该信托为夫妻共同财产。
声明一下,整个案情其实复杂得多,我主要截取了代持相关的情节,可能有简化之处并由此带来不准确的地方,感兴趣的可以自己到裁判文书网上查阅。
遍览了这个陆某前前后后打官司的过程,感受其实很复杂。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不是没有理由,金钱是种类物,只要钱打出去,如何证明拿去买信托的钱就是你打的那笔钱?
即使能证明,这里面仍然涉及到所有权和债权的冲突问题。
另一方面,我知道请人代买信托的情况实际上非常普遍,甚至会出现委托对象再委托其他人代买的情况(本案也可能是此种情形),而且很多人会“低调处理”,知道的人越少越好,根本想不到也不愿意让对方配偶也来签个字。
总之,如果说有什么要总结的,看到这里的朋友,买信托尽量用自己账户——不要代持。如果非要请人代持,记得事前拟好协议,必要时可以请人见证,并务必见证对方配偶签字确认……即使这样,可能还会面临收益分配、损失承担的问题,对这些风险心中要有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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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代买”信托,1600万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