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空的收益权转让背后:焦虑与疲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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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22:13 1694 0 0
“原中江信托背后历史问题的是是非非,当局早有定论。不管是正常的争议,还是恶意的中伤,我们必须习惯并且理性看待这些并不悦耳的声音,放到历史长河中,这都是创新进取、出人头地的代价。”

作者:洛洛杨

来源:大话固收(ID:trust-321)

2021年1月1日,雪松控股董事局主席张劲在2021年新年献词中写道:

“原中江信托背后历史问题的是是非非,当局早有定论。不管是正常的争议,还是恶意的中伤,我们必须习惯并且理性看待这些并不悦耳的声音,放到历史长河中,这都是创新进取、出人头地的代价。”

作为对比,2020年1月1日,张总的新年献词是非常漂亮的“推开世界的门,前方苍翠有光”,在谈及信托牌照时,是这么说的:

当时各界争议、怀疑的声音,我至今记忆犹新,雪松有能力接盘吗?信托会不会拖垮雪松?现在迈入新的一年,我们不仅没有被“拖垮”,还以实际行动提前兑现“负责到底”的承诺,并将在1月22日前如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真正让信托轻装上阵实现转型。

1年内,从信心满满的“前方苍翠有光”、“兑现到底”,到“习惯并不悦耳的声音”,多少有点疲惫的感觉。

事实上,在这份新年献词公开前1天,由于之前约定的部分信托收益权转让并没有按期完成,雪松信托仍然在面对这些投资人的质疑。

昨天有财经媒体做了报道,根据该报道,雪松信托的回复是“属于中江历史遗留问题,正在解决”。

据称,此次还是解决了一些工商企业项目的兑付问题,但对政信项目,公司担心一旦用企业名义通过收益权转让的形式将受益人置换为机构后,还款方压力就小了,可能迟延还款。

这个原因其实挺现实的,毕竟歧视大户一直是传统来着……

但是,也有一点问题,这个歧视大户的传统不是一年两年了,大家都心知肚明,如果是基于这个原因,半年前为什么要跟政信项目的投资者签转让协议呢?

让不少人形成了“能一举顺利解决的期待”后再落空,和项目挤牙膏似的一点点回款相比,说不定后者还好受一些。

我看到有投资者在报道中表示:

“因为受益权转让了,在协议期内雪松信托不信披,也不召开受益人大会,投资者也没办法。”

这个理解可能不一定正确。协议是这样约定的:

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承诺不晚于X年X月X日按照本协议约定促成转让事宜。乙方可以其自身名义代表甲方与受让方签订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

乙方承诺的是“促成转让事宜”,也就是说,按照这个约定的话,乙方的责任是“促成转让”,而不是“受让收益权”。

现在没有收到转让款,这个交易有没有“促成”还不清楚,受益权究竟有没有转出去,回款进展究竟如何,也许要等到信托公司发了公告才能明了——截至目前,尚未看到进一步的回复。

但无论有没有促成,曾经的承诺没办法如期实现,信托公司至少是有些失信的。尤其是在强调“信任-委托”的信托世界里,话说满后事没做到,协议签了而未能履行,这些“并不悦耳的声音”出来,也就是难免的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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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落空的收益权转让背后:焦虑与疲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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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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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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