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新规及典型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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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14:15 3368 0 0
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作者:谢钍睿、章锡磊

来源:上海瀛东律师(ID:winteam500-sh)

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同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试行)》”)也正式印发施行。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及《指导意见(试行)》将作为第二期“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机制改革”试点院(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准则,无论是企业,还是律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都应当尽快熟知并理解。

一、《指导意见(试行)》要点解读

何为第三方机制?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简称为“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的一系列机制。

这个第三方机制意义重大,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所得出的考察结果,将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换句话说,如果第三方监督组织的考察结果为合格,人民检察院将大概率地对涉案企业、涉案人员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或不予起诉决定。

第十

四条

检察机关

办案重要参考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向企业提出检察建议的材料依据

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材料依据

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哪些犯罪行为及涉案企业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

从《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机制适用的案件范围不仅包括单位犯罪,而且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实施的生产经营相关犯罪案件也被纳入其中。毫无疑问,第三方机制的建立无疑将会对涉刑的企业家群体产生巨大激励作用,进而积极推行企业合规整改。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涉案企业都能享受第三方机制的政策红利。《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与第五条分别从正反两面列明了第三方机制的适用/不适用条件。对此,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需要明确:检察机关在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机制时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不仅要求涉案企业和个人认罪认罚并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还需要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且具备启动条件。

其中第四条第一项、第三项强调的是企业或个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第四条第二项强调的是企业具备合规整改的条件。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和个人要知道错了,愿意改正,而且企业还要有的救。至于第五条所列的不得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情形,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之外的限制外,其他的都是“不视为单位犯罪情形”的规定,应该比较好理解。

第三条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方机制怎么启动?

《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第三方机制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二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主动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

依申请启动机制的设立,实际上赋予了律师一种新的程序性权利。简言之,作为涉案单位或其相关涉案人员的辩护人,无论在逮捕审查环节还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能够准确使用这一程序性权利,将有很大的希望为涉嫌犯罪企业的相关涉案人员争取不批捕,为涉案企业及其相关涉案人员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机会。

第十

申请+

审查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商请

启动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二、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梳理总结

本次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等共4个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通过逐一梳理,可以归纳总结出以下几方面共同点: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惠及企业负责人

在本次发布的4个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各个涉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都为涉案自然人主体,部分负责人在积极认罪并配合企业合规建设的前提下,相应获得检察机关的宽大处理。由此看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不仅可以减轻企业刑事责任,同时也能帮助企业家免于牢狱之灾。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与其他检察制度联系紧密

在上述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在适用企业合规制度时,注重与检察听证、刑行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联系,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并结合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加深与相关主管单位的交流,强化对涉案企业的督导。使涉案企业和个人在付出代价的同时,努力让企业“活下来”。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取得发展实效

从所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在企业合规制度的落实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取得明显成效。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上述涉案企业均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防范再犯等有效合规制度,并通过企业内部合规制度的运行在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中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

第三方组织在制度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

结合与典型案例一同发布的《指导意见(试行)》来看,第三方组织在企业合规制度运行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尤其在企业与检察机关签订《企业刑事合规监管协议》或收到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后,需要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对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帮助企业健全落实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制度,并在检察机关召开的听证会上发表第三方客观意见。

三、 律师在企业合规改革中将大有可为

毫无疑问,第三方机制为涉案企业及其相关个人打开了一扇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窗户。但是在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常常并不具备独立完成企业合规的能力,往往可能会丧失最后的机会。而专业律师团队的参与和介入,则能够更好地实现与第三方组织的沟通和协调,更加准确地为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体系,通过企业合规手段争取宽大刑事处罚、实现刑事责任“软着陆”。

可以预见,当企业、个人面临刑事处罚时,有能力为企业及相关个人提供合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并完善企业合规体系的专业律师将迎来新机遇,为我国企业合规改革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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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瀛东律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新规及典型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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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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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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