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子同袍——股权激励价值、种类及财税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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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16:50 2577 0 0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股权激励研究报告》, 2006年-2020年10月上市公司采取各种股权激励模式占比中,限制性股票占比一半,员工持股计划与股票期权平分秋色。

作者:马隽

来源:上海瀛东律师(ID:winteam500-sh)

(二)股权激励的种类

股权激励有多种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势,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发展阶段不同的公司、不同的员工、不同的企业文化等,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模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奖励。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股权激励研究报告》, 2006年-2020年10月上市公司采取各种股权激励模式占比中,限制性股票占比一半,员工持股计划与股票期权平分秋色。

公司该如何选择激励方式?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市场上几种主要的激励方式的特点。

1.限制性股权/股票

限制性股权/股票指员工一次性认购公司的股权/股票,但认购后该股权/股票受到相应的限制,不得进行转让等交易,在限制期限内员工只有达到公司规定的目标后相应的股权/股票才能解禁,其持有的股权/股票才可自由流通。

针对上市公司而言,限制性股票对员工最大的诱惑在于其授予价格最低可以达到当前股份的5折。根据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限制性股票更适合于成熟性、发展较为稳定的企业,其股价波动较小,员工对其股价可以有比较理性的预期。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针对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权是一次性授予的,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一旦授予出去,特别是完成了工商变更的情况下,万一出现被授予方表现不佳,甚至是严重破坏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如果想回购,在员工不配合的情况下,公司可能会付出较多代价。因此建议非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时候应更加谨慎,同时授予时也一定要求员工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员工不“珍惜”,很容易破坏游戏规则,影响公司发展。

2.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均较常采用的一种激励模式。期权是指公司授予给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间期限内认购公司股权/股票的权利,前提是该激励对象在该期限内可以达到公司规定相应要求。采用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是否授予股权,给了公司比较大的灵活性,避免出现公司授予员工股权后员工表现未达预期的情况,同时也给了员工选择权,尤其在公司上市阶段,如果股票价格未达员工心理预期,员工可以选择不行权。

根据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根据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相比较限制性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较高,但由于一般1股期权的成本相较于该企业的股价也较低,因此在股票价格增长的情况下,期权可获收益也较高。

股票期权的模式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比较适合那些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初始财务资本投入较少,资本增值较快,人力资本依附性较强的企业,如高科技、网络、医药等风险较高或是竞争性较强的企业 ①。

较多的非上市公司会选择期权这种模式,与受限股权相反,期权可以保证公司在仔细观察员工的业绩后再授予,避免了员工能力与所获股权不相匹配的情况。同时,针对非上市公司,员工支付的行权价格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一般而言会远低于公司的估值,对于员工来说可承受性也较好。

3.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虚拟股权的一种。所谓虚拟股权,即公司授予给员工并不是真正的股权,而是股权对应的某种价值,虚拟股权包含股票增值权、账面价值增值权、分红权等。其中,股票增值权应用的比较广泛。股票增值权即公司授予给员工一定数量股票对应在一定期间内股价升值的收益。

股票增值权对于员工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其获取收益的同时不用支出现金去购买,对员工而言不构成资金压力,且可以选择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放弃。但是相应的,员工并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不享有股东对应的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同时,股票增值权的发放也对公司的现金流提出较高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在非上市公司阶段,适用股票增值权及其他虚拟股权的方式激励员工的企业较少,原因在于对公司而言,虚拟股权对公司的现金流要求较高,在现金流不乐观的情况下,不少股东会选择不分红等方式以减少资金压力,如此一来虚拟股权的激励作用就形同虚设;对员工而言,自己并不是公司真正的员工,且在非上市阶段公司的股权不具有公开市场的流通性,对于公司真正的财务状况如何,股东什么时候可以分红,老板认定股票增值多少钱,什么时候可以发钱,都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员工期待的激励效果可能会与实际效果相差深远。

4.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个上市公司阶段的概念,并且与上市公司阶段的股权激励相区分。非上市公司阶段,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并没有严格区分。因此首先,我们需要对比了解一下,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点在哪里。


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

主要

适用

法律

法规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定义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

对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既是设立持股计划的委托人,也是持股计划的受益人。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持股

方式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1)信托公司;(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证券公司;(4)基金管理公司;(5)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未明确规定,一般是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股票

来源

(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二级市场购买;

(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4)股东自愿赠与;

(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2)回购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资金

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所需资金:(1)员工的合法薪酬;(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同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应包括资金来源,需要披露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情况;资金来源涉及杠杆资金的,应当披露杠杆倍数和杠杆资金来源、杠杆倍数是否合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的计提方法、相关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锁定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无锁定期限制,但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无锁定期限制,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授予

价格

未约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发现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有所区别。员工持股计划更偏重于普适性,股票来源更灵活,资金支付也相对灵活,但对应的是适用主体面较窄,激励性较弱;而激励计划的激励性更强,价格优惠,适用主体面广,交易较灵活,获益高,但是对资金来源限制较严格。

5. 总结

前述4种激励方式在市场上运用得相对广泛,当然,除前述四种激励方式外,还有业绩股票、账面价值增值权、分红权等多种股权激励方式。各种激励方式并没有绝对的优势和劣势,企业在选择激励方式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进行运用。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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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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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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