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募信托产品出炉,畅想大资管市场未来格局?

时贰闫 时贰闫 作者:闫威
2019-02-27 12:43 2613 0 0
大资管市场犹如一个不断波动的水面,每一颗小石子投入水面,都会掀起一阵阵涟漪。

作者:闫威

来源:时贰闫(ID:yantwelfth)

2019年2月26日,一篇《重磅 | 对接资管新规,资金信托新规呼之欲出!公募信托产品1万元起购,首次认购私募信托设24小时冷静期》文章刷屏了金融人士的朋友圈,其中的爆点内容是公募信托产品即将出炉,同时这类产品的起投点将被设置为1万元,与当前的银行理财产品门槛一致。

若该报道提及的内容属实,那么意味着继银行理财子公司、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之后,又一巨头加入未来大资管市场的争夺,未来大资管市场格局变得越发扑朔迷离,一场行业的布局大战已经开始。

那么,笔者将站在大资产市场的角度,以公募信托产品为起点,畅想未来的行业竞争格局,并尝试预测各类机构未来的竞争与冲突。

畅想一:未来资管市场二人转?——银行理财子公司VS信托

在整个资管市场中,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一直占据着头两把交椅,虽然2018年信托行业整体业绩、管理规模下滑,但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三季度信托行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信托业管理信托资产余额为23.14万亿元,其整体管理规模依旧巨大。

相比于银行理财,信托产品最大的劣势在于其产品起投点过高,合格投资者标准过严,一般信托产品起投点在100万以上,优质信托产品甚至会要求300万、500万以上,家族信托产品一般要求1000万以上,导致其客户群体远低于银行理财。

若根据流传出《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的新增内容,信托产品将被划分为公募与私募,其中公募信托产品可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认购起点在1万元。同时信托产品分类中,创设新的分类,资金信托划分为资金融通型信托和资产配置类信托。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内容,第一点是公募信托产品的创设,意味着信托产品进一步解绑,尤其是起投点进一步放低,一万元的起投点已经与银行理财持平,将极大的激发信托产品的活力,信托机构公募理财管理规模短期内将会激增,未来甚至有可能超过原有的私募信托类产品。若以2018年信托行业23万亿的管理数据为基准,一旦放开公募信托产品限制,信托行业的整体管理规模极有可能翻倍达到40万亿左右的量级。而横向对比2018年银行理财产品规模,根据普益标准发布《银行理财能力报告(2018年二季度)》,472家商业银行(不包括外资银行)二季度末存续126649款理财产品,存续规模估计为29.09万亿元。我们按照30万亿管理规模来算,极有可能信托借由公募信托产品反超银行理财,成为资管行业中龙头机构。

因此,公募信托产品的出炉,首先需要警惕的就是银行。公募信托产品将成为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

但在这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优势在于,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了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的起投点限制。即相比于公募信托产品的一万元起投点,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并不设置起投限制,其投资门槛更低,操作更为灵活,这也是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核心优势之一。

第二点,是资金信托类别上的进一步细分,划分出资产配置类信托。过往信托类产品投资方向主要有房地产、工商企业、基础设施、金融机构、证券投资等方面,其中前三类占比超过五成。细分出资产配置类信托后,值得关注是这类信托接下来投资方向,是否与此前出炉的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类似,可投资证券、股权、债权、公募基金等领域,若如笔者所猜测这样,资产配置类信托产品其操作灵活度将大大提成,整体产品竞争力也将加强。

与之对应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投向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两者之间,存在多处重合,但资产配置类信托若可以投资一级市场股权产品,那么其具有一定优势。同时在证券投资方面,本次《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提出了固收类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允许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这点也是未来信托产品的一大亮点。

因此,若接下来《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正式落地,信托机构与银行之间竞争将更加激烈,同时承载着银行理财未来发展方向的银行理财子公司能否快速实现落地,也将影响着接下来两强争霸的结局。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信托机构已经在重点布局财富管理中心建设,部分信托机构制定了详细且庞大的财富管理团队建设计划。

从2018年年底开始,大力在市场中招募优秀的财富管理人才或挖掘同业机构(银行、券商、三方财富、私募等)团队。各家信托机构可谓动作频频,而财富管理团队的组建,将极大助力信托机构未来业务条线开拓,为即将落地的公募信托产品做好准备。

综上,未来大资管行业中两大巨头——信托和银行理财子公司,都已经为未来资管市场做着布局准备,伴随着公募信托产品的落地,未来资管市场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各大机构财富团队的组建和布局,也将这场竞争逐步推向高潮。

未来,究竟鹿死谁手,值得期待!是银行依靠银行理财子公司守住龙头地位,还是信托借由公募产品弯道超车,再或者出现第三方势力崛起上位,这一切等待时间告诉我们答案。

畅想二:谁能上位?——FOF产品VS MOM产品

2019年2月2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将MOM产品正式推向舞台,这一类并不算新型模式的产品即将登陆中国资本市场,其又将带给市场怎样的冲击,而与之颇多相似的FOF产品,两者之间会产生怎样的竞争,何者会变成未来资管市场中核心产品呢?

首先,我们从概念上将两者进行区分。FOF(Fund of Funds)即基金中的基金,是一种以其他基金为标的的投资基金。不同于其他类型基金,其并不直接投向股权、债权、证券等资产,而是投资其他基金的方式间接持有资产份额。比如:新增的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其所管理的资产配置类基金便被誉为大FOF类基金,其可以投资私募股权、证券、其他、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实现跨类别投资。

而MOM(Manager of Mangers),即管理人的管理人,由 MOM 基金管理人通过长期跟踪、研究基金经理投资过程,挑选长期坚持某投资理念、投资风格稳定并取得超额回报的基金经理,以委托子账户进行投资管理的多管理人投资模式。其投资的标的不是其他基金,而是寻找优秀的投顾团队,形成管理组合,并完成相应投资。

其次,这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一大亮点是——“第四条 母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开募集或者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即公募、私募都可以参与到MOM产品中,当然两者的产品架构、备案机构、监管部门有很大不同,但开放到公募参与,带给MOM产品更大的想象空间。

最后,不同在国内已经较为成熟的FOF产品,即将上线的MOM产品尚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其产品各方面要求门槛较高,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第7条、第8条、第9条,其对于MOM产品母管理人、子管理人、投资经理都设置了严格的门槛。

在母管理人方面,能够满足的机构较多,但最终细则出台后,标准是否会提升,门槛是否会提高,是需要注意的方面。比如:母管理人要具有专门投资研究团队,且专职从事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相关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在子管理人方面,则要求非常高,尤其是公募MOM产品的子管理人。比如:子管理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同时担任公开募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子管理人,应当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也就意味着,MOM产品子管理人需要是中基协会员单位(截至2018年底,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数量总计3428家,其中普通会员255家,观察会员3173家。)而公募MOM产品子管理人需要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符合这一标准的管理机构数量更少(截止2018年公募基金管理人数量122家)。

最后,在投资经理方面,标准依旧不低。比如:具备2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1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备2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基金(基金中基金除外)的投资经理;同时担任公开募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基金经理,除应当符合其他条件外,还应当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2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备5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那么,按照这些条件筛选下来,能够担任MOM产品子管理人的机构将会非常少,尤其是公募MOM产品的子管理人,其筛选范围框定在百家管理机构以内。

这里笔者不禁想问,MOM产品其优势便在于投顾团队筛选的灵活性,如果被设置这么多要求、门槛,将可供筛选的团队数量不断缩小,是否已与MOM产品的自身特性相冲突了呢?

希望MOM产品不要变成中国特色的MOM。

最终,我们回到本部分标题的问题,FOF产品和MOM产品谁将最终上位。从目前的发展势头上来看,FOF产品明显领先于MOM产品,尤其是从信托到私募基金,跨类别的资产配置类产品成为市场中的新宠。这一点,也是下一部分笔者要深入分析的内容。同时MOM产品受制于国内市场的不成熟,缺乏足够丰富的投顾团队选择,并且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中设置了较多的门槛和条件,不利于新兴的MOM产品发展。虽然在欧美国家MOM产品取得了亮眼的业绩,但在中国,投资者对其认可度有多少?这一点仍是存疑的。

但站在整个资管行业的角度,MOM产品的落地,有助于丰富资管市场的产品选择,补足了资管产品中的一环。其独特的产品操作模式,也对国内的金融监管提出的更高要求,其能否促进资管行业进一步分化,推进投顾团队专业水平的提升,是非常值得期待的方面。

畅想三:十字路口,向左/向右?——多元化资产配置VS专注单一领域

从银行理财子公司到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再到资产配置类信托,都反映出一个信号,是资管产品不断地在尝试跨类别、多元化投资,通过一只产品,投向多个领域,实现资产配置的多元化,降低单一资产的投资风险。

比如像银行理财子公司投向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等,再比如像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投向有私募股权类基金、私募证券类基金、私募其他类基金、公募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两者所能投资资产领域,基本涵盖了股权、证券、债权三大领域。

那么,像这类跨类别的资产配置类产品是否会成为未来资管市场的主流产品呢?

从目前来看,各类资产配置类产品尚处于市场试水期,尚未发挥身上的威力。不过一旦其管理模式、投资模式清晰明确后,对于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一方面,其通过多元化的资产配置,分散了产品的风险,但不足之处在于,分散的投资策略,难以保障收益。另一方面,多元化资产配置,可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投资者的需求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的,比如某一投资者,既希望配置一些债权类资产,又希望有一些高收益证券类资产,那么,资产配置类产品可以满足其多样化的需求。所以,在这方面上,资产配置类产品有着独有的优势。

那么,有多元化的资产配置类产品,必然有坚守单一领域的产品。对于这类产品,它会受到哪些影响呢?笔者认为,作为单一领域产品,一方面,其投资领域单一,保证其投资的专业度、专注度,可以提升其在细分领域的领先地位。但这一方面,仅针对于单一领域的头部机构,比如专注于股权投资的机构,其产品在股权投资细分领域中居于前列,整体业绩较好,其同样会受到热捧。但是,对于处于行业中小游的机构,其面临压力将是巨大的。其既要面临同类机构的竞争,又要面临多元化资产配置类产品的竞争,一旦其产品缺乏竞争力,极有可能被扫地出局。

另一方面,受限于单一领域,这类机构无法像资产配置类机构一样,快速拓展自己的客户群体,丰富资金来源。所以,极有可能导致专注单一领域的机构越发小而美,而专注于多元化资产配置类机构越发大而全。

因此,与其说是多元化资产配置类产品VS单一领域产品,不如说是大而全的资产配置类管理机构VS小而美的单一领域投资机构。关于机构未来方向的选择,并无对错之分,只是在做出选择之后,不同道路的机构,将收获不同的结果。

最后,笔者从公募信托类产品出炉,一步步延伸出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信托的未来竞争格局、FOF产品与MOM产品未来以及大而全资产配置类机构之路与小而美单一领域投资机构之路的选择,想表达的观点是:大资管市场犹如一个不断波动的水面,每一颗小石子投入水面,都会掀起一阵阵涟漪。每一个小石子的出现,都将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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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贰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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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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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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