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ob
来源:结构金融论坛
又一单城投供应链ABS成功发行,规模3.36亿元
9月15日,医药高新-联易融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设立,发行规模3.36亿元。从项目方宣传海报看,本项目核心企业为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实控人为泰州市人民政府。该项目为市场又一单城投供应链ABS项目。
城投公司作为国内融资市场上的主要主体类型之一,以往标准化融资主要通过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展开,资产证券化通路虽有尝试,缺少之又少。
近期,据行业内朋友透露,现在很多做供应链ABS业务的保理公司,券商都在大力布局城投,交易所放行的城投供应链ABS项目储架也逐渐增加。供应链ABS似乎有机会成为城投公司未来重要的融资渠道。
反向供应链ABS,一般是围绕核心企业向其上游供应商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应付账款展开,一般会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先统一受让归集上游供应链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此前,反向供应链ABS多为房地产企业作为核心企业的模式。城投公司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在与上游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一般都较强,能够让上游供应商比较好的配合与供应链ABS相关的操作,因此都是很适合发展供应链ABS的核心企业类型。
1、供应链ABS产品价值
对于核心企业:
(1)不增加企业负债
反向供应链ABS产品不增加核心企业负债,不会给企业资产负债率带来负担,发行额度不与净资产规模挂钩,是一种对财务报表比较友好的一种融资方式。
(2)释放原有偿债资金,留存资金使用灵活
反向供应链ABS募集的资金可以在当期代替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贸易款,帮助企业延长账期,原本需要用于支付应付账款的资金可以按照企业自身需求使用,无任何用途限制。
(3)反向供应链ABS具备创新性
ABS属于创新模式的融资产品,融资工具的丰富和融资方式的多样都是企业融资能力强的体现,有利于提升客户在资本市场上的形象。同时,为资金方提供更丰富的投资标的,也有利于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
(4)储架申报,多期发行
申报、发行效率高项目可以选择储架总额度内多期发行,无异议函有效期为24个月。城投公司的付款时间相对集中,因此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灵活选择发行时间和产品规模。
对于上游企业:
(1) 有效利用核心企业信用传导,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 通常来说城投公司作为债务人,对于工程及服务项下的应付款,在支付时间节点及金额上灵活性较低,采用保理融资方式可以实现应收账款的快速回笼,优化融资渠道。
2、城投供应链ABS实操要点
(1)交易结构和交易概述
(a)供应商因向核心企业提供工程施工,原材料买卖等基础交易,而对核心企业享有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核心企业通过出具《付款确认书》的方式作出到期付款承诺
(b)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通过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款委托给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投资者取得资产支持证券而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c)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签订《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将专项计划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
(d)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签订《资产服务协议》,委托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
(e)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行开立专项计划账户,对专项计划资金进行保管,提供托管服务。
(f)专项计划设立后,资产支持证券在中证登登记。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交易所进行挂牌转让,计划管理人将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专项计划利益分配。
(2)产品财务成本分析
反向供应链ABS的底层资产需要经过两次转让,以6%的成本为例,两次转让的过程中主要如下:
(a)发行前,保理商以折价率94%,受让账面金额为10亿元的应收账款,并通过过桥资金放款9.4亿元支付至供应商/施工方;
(b)专项计划以折价率95%受让账面金额为10亿元的保理应收账款,专项计划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9.5亿元;
(d)专项计划到期,核心企业及项目公司按照票面金额10亿元归还应付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折价转让模式下,供应商、核心企业及保理商应根据谈判结果确定采取买方/卖方贴息事宜。
(3)直接债务人和基础资产的选择
a) “单50“要求
在城投公司反向供应链ABS项目中,直接债务人可以是核心企业或核心企业的其他子公司。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基础资产不能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因此选择核心企业时,首先核查该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不能是银保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内的平台企业。除此之外,该直接债务人还应满足交易所关于来自于融资主体来自地方政府的收入不超过营业收入50%的要求。
b) 分散度要求
反向供应链ABS中债务人均为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基础资产的集中度,主要通过上游供应商的分散度来体现。相关要求遵守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中的规定,资产池应至少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权人且单个债权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此外,对于核心企业的子公司作为债务人的资产,如果超过当期入池资产的15%,应按照重要债务人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
c) 其他要求
根据交易所挂牌指南的要求,应收账款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且转让对价应当公允。因此,城投供应链ABS在设立过程中,保理商应在ABS设立之前就完成保理款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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