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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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39 2708 0 0
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作者:巴路君

来源:巴路君(ID:baluzhengguijun)

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信号明确,掷地有声。

一、学术上的争论

关于反垄断,学术上有争论。支持者认为,垄断企业会运用自身的力量,损坏消费者的福利,也会抑制中小企业,抑制全社会的创新与进步。反对者(如张五常)认为,很难判断是否垄断,有些垄断是竞争的结果,不能把竞争胜利者归为垄断、并限制它,若如此会降低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进步。反对者还认为,只要准入是放开的,在位企业总是面临潜在进入者的威胁;此外,企业总是面临创造性毁灭的威胁。在实践上,主要国家都有反垄断的法律。

两派观点都有道理。直观看,如果企业占领多数市场份额,它的话语权就很强,可能挤压上下游,获得超额利润,同时可能打压竞争对手。不仅如此,可能从经济学上,难以界定是否垄断,但民众的认知与感情是很重要的因素。说到底,反垄断属于社会治理的一部分,涉及利益格局调整,很难说对错,民意很重要。

中美的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从赚钱看,能力惊人,似乎都有一定的垄断力量,市场也给了高估值。它们的盈利能力可能来自于互联网行业的巨大规模效应,来自于经济数字化,来自于创造了很大的社会价值,但也可能来自挤压上下游,打压竞争对手。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位企业确实是时刻面临竞争的,很难说某个企业就垄断并高枕无忧了。比如电商领域,阿里巴巴2017年前是绝对的老大,看上去地位稳固。虽然有一些垂直电商平台,但都偏安于一隅,难以与之抗衡;京东能与它比一下,体量显著小于阿里巴巴,受创始人在美事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股价下跌较多。可到今天看,局势有了变化。京东看上去越做越好,自建物流体系,优势明显,口碑较好,至少在北京送货速度非常快,企业也开始盈利,股价大涨。半路杀出个拼多多,通过下沉三四线,社交推广,GMV飙升,市值已近2000亿美元。然后,又蹦出个抖音,直播卖货,火得一塌糊涂,背后是快速发展的字节跳动公司,连特朗普都想打压。还没结束,美团点评模式逐渐开始清晰,人们可以像点外卖一样买周围超市、商店的商品,相比淘宝天猫购物,送货速度优势明显。

二、如何理解互联网平台型企业

对互联网行业的分析,要回到它根本的属性。范里安在他的《微观经济学》教材中讲到一个概念,网络效应,即一个产品越多人使用它,它的使用价值越高。直到现在,这个简单的概念能帮助我们理解一些问题。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往往诞生在网络效应很强的领域。例如,腾讯,主要依靠QQ和微信,特别是微信,用户超过11亿,几乎所有用智能手机的人都会用。社交或通讯领域天然有网络效应,人们之间的关系就是一张巨大的网,当你的朋友都在使用QQ和微信时,它的使用价值就上升,你就不得不加入他们。抖音也是同样的道理。 

再如,阿里的天猫淘宝。当大量消费者逛天猫淘宝时,企业就不得不在上面销售,否则就会落后竞争对手。当上面有大量的企业在天猫淘宝卖各种产品时,很多消费者选择它也更容易找到合意的产品。京东、拼多多也是如此。美团点评、滴滴也是此理。 

早期,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一般说BAT。可现在百度市值远落后于阿里和腾讯,也可以用网络效应解释,搜索引擎并无太多网络效应。从获取信息的角度看,微信、今日头条等都提供了很好的渠道,或者直接上各个门户网站,或者依靠传统的电视等。从选择看,用户也可以选择必应Bing搜索或者搜狗,若谷歌重新进入中国,相当一部分人会转向它。 

就腾讯与阿里而言,腾讯产品的网络效应明显更强。人们几乎没有选择,不得不用微信,而且是一天花很多时间在微信上。阿里则面临很多的竞争对手,前文已探讨。从护城河的角度看,阿里不如腾讯。但阿里也有自身优势,它做商业的生意,它可以从平台中的交易抽取佣金。而腾讯的微信对消费者必然要免费提供,无法直接抽提成,必须想办法把流量变成收入。 

三、从实体角度看互联网企业的垄断性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有没有垄断力量,从传统经济与互联网的比较中,也许会更看得更清楚。 

以阿里巴巴的天猫淘宝为例,我觉得它相当于一个城市土地的垄断者。我们知道实体空间开店都需要土地,网络空间则需要阿里给注册一个店。实体店开在人流量大的地方生意更好,所以好地段卖得更贵。网络空间也是如此,天猫网站的首页若能展览你的商品,流量大,生意也会更好,所以要出现在首页,网店要给阿里交钱。城市要提供创造各类公共服务,吸引企业和个人,阿里也要提供一些公共服务吸引生产者和消费者。 

如果城市政府垄断了土地,假设为实现收入最大化,地价有一个最优安排,肯定不能无限的高,否则企业可能生存困难。如果不是控制土地,而是通过税收征收,也是类似的道理。 

为什么政府不能任意确定地价或税率,因为城市之间有竞争。张五常高度评价中国这种县域经济竞争制度,改革开放后对经济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如果放大到全球,国家之间也有竞争,要在税率、法治和基础设施等多个维度竞争。

至今仍记得,2017年底特朗普推动美国减税,人民日报痛批,指出美国税改是笼络民众、讨好企业行为,美国税改将挑起国际税务战,是坑队友的行为。国税局批美国减税不负责任。哈哈!

但实体与网络有一个很大的区别。一个城市面积是有限的,对企业或个人有吸引力的土地是有限的。网络空间则没有空间的限制,阿里类似于一个超大的城市,可以开无数的店。当然,消费者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注定很多店到最后不会有太多人光顾。既然一个平台这么多店,阿里可以左右哪些店更容易被消费者光顾,那么店家之间竞争非常激烈,需要交很多钱给平台。我们知道,政府卖地引发很多批评,因为土地被政府垄断,卖得很贵。若只有一个天猫淘宝,消费者又习惯在它上面购物,那可想而知,阿里可以多赚钱。用学术语言讲,阿里赚的不是利润了,而是租。 

幸好,现在成长出一些新的平台,能够与天猫、淘宝竞争一下。我们不知道,这几个平台是否足以保证竞争强度,而且未来可能最后走向一家独大,也可能共存,还可能合谋。平台越多,竞争越趋激烈,对开店的商家肯定是好事;平台数量不多,也未必就竞争不够。 

除了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网络空间与实体空间也有竞争。当开网店费用太高了,获客成本太高了,商家就会转向实体店。要知道,由于网络空间的竞争,实体门店的租金相对是下降了。所以,阿里前几年又提出新零售和O2O的概念,互联网起家的小米也大力度布局实体店,而且能做到线下线上同价,依然赚钱。 

前面分析了阿里,目前出现一些竞争对手。而腾讯,在通讯领域几乎没有能与它匹敌的对手,所以腾讯依靠这个,占据了大部分互联网游戏的渠道份额,它成了最赚钱的游戏公司。美国的谷歌、脸书等也被认为垄断,美国内部要对它们进行反垄断,欧洲要对它们征收数字税。 

从以上的分析看,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容易有垄断力量,当然它们现在有没有达到反垄断的条件,需要国家与专家评估。另一个可说明问题的事实是,前几年互联网创业企业不是卖给腾讯,就是卖给阿里,否则巨头们扶持一个竞争对手,先提出创意的企业玩不过,两家巨头形成了庞大的投资版图,应该说能左右中国的互联网经济。

注:图片来自网络,仅用于示意,未更新。

四、可能的政策走势

现在国家已经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未来可能怎么走呢?

我记得马云曾说,淘宝、支付宝要做水电煤。意思是,未来淘宝、支付宝会像水电煤一样,大家离不开它。我们知道,水电煤燃气通讯等都属于公用事业,定价一般都被政府限制,尽量只允许他们赚一个合理的回报,因为这样对其他企业有好处,整个经济的活力会增加。从这个角度看,未来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会越来越强,甚至会直接干预定价。

我们前文也说了,政府卖地,收入归国家,用之于民。互联网平台有点类似于城市土地的垄断者,也有大量的卖地收入,未来可能要交一部分给国家,发达国家现在提的数字税有点这个味道。数字税可以是非线性的、阶梯型的,减少平台型企业收租的动机,从而增加中小企业的活力。 

还有一个思路,扩大开放,引入外部竞争。中国平台型企业在国内对手比较少,但国际巨头还是能与之竞争,至少中国企业很难打败它们。 

五、投资角度怎么看

政府要反垄断,固然对相关的企业是利空,不过也恰恰说明它们护城河比较深,因此当价格调整后,不失为买入时机。微软长期被美国政府反垄断,但股价持续创新高,当然不可简单类比。 

短期看,政府大概率不会推出过于激进的措施,相关企业的盈利仍有保证,但从长期看,考虑到公共福利最大化,也不能抱过高的期望。万物相生相克,通常来讲,超额利润无法维持,当一个企业没有任何对手能克时,还有政府与民众。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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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谈谈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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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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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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