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合并差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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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11:11 2998 0 0
当复杂合并出现合并差价或补价问题时,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合并各方自行重组、合并各方相互支付差价两种模式予以处理。

作者:杜娟郭晶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在公司合并交易过程中,通常由合并各方先行进行公司估值公允作价,而后根据合并各方公司的估值配比各股东在合并后公司的持股比例;但实务中,常因公司控制权等因素的考虑,合并各方会在事先协商确定各股东在合并后公司的持股比例,随后再进行公司估值及后续交易;当各方商定持股比例与公司估值公允作价后的股东权益价值不相匹配时,就会产生合并差价或补价问题(此类涉及补价合并交易,本文引“复杂合并”之称)。

当复杂合并出现合并差价或补价问题时,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合并各方自行重组、合并各方相互支付差价两种模式予以处理。

模式一:自行重组

√ 自行重组基本方式

自行重组即合并各方根据商定的持股比例与公司估值的差额,通过减少或增加公司估值以匹配合并各方事先商定的持股比例,从而实现合并各方的交易目的。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估值过高的合并方

估值过高的公司可通过减资、分立、分配利润的方式减少公司估值,从而使得公司估值与事先商定的各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匹配。

例如,按照合并各方事先商定的持股比例,甲公司应当出资4000万,但经评估公司估值为5000万,超出了事先商定的出资额。此时,甲公司可通过前述路径将公司估值减少至4000万后再进行合并交易。

2. 估值低的合并方

估值低的公司可通过增资、合并的方式增加公司估值,从而使得公司估值与事先商定的各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匹配。

例如,按照合并各方事先商定的持股比例,甲公司应当出资4000万,但经评估公司估值为3000万,未达到事先商定的出资额。此时,甲公司可通过前述路径将公司估值增加至4000万后再进行合并。

√ 基本交易流程

√ 实务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公司各股东协商一致,甲公司的股东A在合并后公司的持股比例为30%,乙公司的股东B和股东C在合并后公司共同持股70%。经评估甲公司估值为2500万,乙公司估值为7200万。双方该如何以自行重组的方式处理差价问题?

股东A向甲公司以货币增资500万,使公司估值增加至3000万;股东B和股东A共同从乙公司减资200万(减资对价以货币形式支付),使得乙公司估值减少至7000万。后,甲乙公司再进行公司合并。

模式二:互补差价

√ 互补差价基本方式

支付差价即合并各方根据商定的持股比例与公司估值的差额,向股东或合并后公司支付差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1. 合并各方之间以股权转让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 合并后公司减资并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

3. 股东向合并后公司增资;

√ 交易流程

√ 实务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公司各股东协商一致,甲公司股东在合并后公司的持股比例为30%,乙公司股东在合并后的公司持股70%。经评估甲公司估值为4000万,乙公司估值为6000万。双方该如何以支付差价方式处理差价问题?

双方可在完成合并后,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理差价问题:

① 乙公司股东受让甲公司股东25%的股权,向甲公司股东支付1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

② 合并后公司减资16.6%,向甲公司股东支付减资对价1428.57万元;

③ 乙公司股东向合并后公司增值3333.33万元。

结 语

所有的并购重组交易都应当遵循等价交换、能量守恒原则,复杂合并也不例外,不论是先行重组抑或是互补差价,均是基于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不受损的核心目的,在实务中各公司可根据公司自身资金能力和交易需求灵活选择处理方式,以实现最终合并的商务目的。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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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并购重组|公司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合并差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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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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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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