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暂不扩容?再探碳配额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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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16:19 1998 0 0
大家期待已久的碳市场扩容并没有提及,整个碳市场还是维持以发电企业为主的布局。

作者:金融二叉树

3月15日,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

《通知》规定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需要开展2021年度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工作。

明确提出发电企业核查上报、碳额分配登记的明确时间节点。

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纳入本通知工作范围,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

大家期待已久的碳市场扩容并没有提及,整个碳市场还是维持以发电企业为主的布局。这也与两会政府报告的要求相符合“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建设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推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节能降碳。”但是也要“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碳中和”“碳达峰”是近两年的热搜关键词之一,不仅能源企业在积极布局和转型,我大“A”的小韭菜们也是前仆后继,各方“双碳”的热情都十分高涨。但是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背后也面临着“巨额”的投资需求,如何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成为研究的新课题。鼓励绿色金融模式创新,不仅可以完成投资需求,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企业碳中和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从“双碳”说起

在“双碳”的战略背景下,我国面临着经济战略转型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碳排放国,“碳中和”和“碳达峰”的实现有着重大意义。在20年9月的时候总书记就宣布,“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数据显示,在碳排放总量中,能源系统的排放占比超过80%,加大能源系统的转型和改革是重中之重。而根据清华大学发布的《中国中长期低碳发展战略与转型路径研究》,中国要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到2050年能源系统需要新增投资约138万亿元,新增投资的背后需要充足的资本“供给”。

下面我们就看看绿色金融的发展:

2007-2010年:初始发展阶段

绿色金融开始进入大家视野,各种绿色金融理念逐步提出,绿色金融政策逐渐发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ABS成为探索绿色金融融资模式的方向。

2010-2015年:探索阶段

建设碳排放额度交易试点,建立绿色信用指引和绿色信用统计体系,促进绿色信用的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各种绿色金融模式逐步应用于绿色行业及一般行业的绿色项目。

2015-2017年:发展阶段

随着研究及模式的日渐成熟、法律法规制度的逐渐完善,绿色金融正式进入发展阶段。2013年“一带一路”概念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具有非常丰富的能源资源,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储量分别占据世界储量的58%左右、79%左右和50%左右。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逐渐成为关注重点。

2017年至今:全面提速、创新阶段

2017年正式召开了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随着绿色金融研究、发展越来越深入,绿色金融进入全面提速、创新阶段。

22年3月两会政府报告对“双碳”工作作出进一步指示,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推动能源革命,确保能源供应,立足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推进能源低碳转型。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减量替代,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推进大型风光电基地及其配套调节性电源规划建设,提升电网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能力。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建设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推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节能降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完善减污降碳激励约束政策,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再来说说碳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又称作碳市场,是以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被排放组织所认证的、公开的交易市场。2013年起我国先后在深圳、上海、北京、广州、天津、湖北、重庆和福建八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试点主要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且于2017年12月宣布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成了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总体设计,2021年初,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2225家发电企业纳入首批履约周期。

数据显示,自7月16日启动至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运行11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连续12个交易日单日成交额超1亿元。其中,挂牌协议交易累计成交量3077.46万吨,累计成交额14.51亿元;大宗协议交易累计成交量14801.48 万吨,累计成交额62.10亿元。12月31日,收盘价54.22元/吨,较首日开盘价上涨12.96%。超过半数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参与了市场交易。

碳市场作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有望实现扩容升级和新一轮规模增长。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而建材和有色两个行业一直被认为最有可能纳入第二批碳市场的行业,石化和化工行业也在“摩拳擦掌”,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超过2000家石化和化工企业符合纳入条件。但是根据《通知》的内容推测,碳市场的进一步扩容会实现,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接着讲讲碳配额

首先,碳配额是有价值的。为什么这么说?第一,碳配额是用来限制企业碳排放的,而碳排放量的减少是资金、资源、技术等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说碳配额是具有价值的。此外,碳配额同时限制企业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力和义务,而在企业有碳配额剩余时,可以选择在碳市场上卖出剩余碳配额获得资金;而企业碳排放量超出碳配额时,可以通过碳市场买入碳配额以履行碳排放义务。

其次,碳配额有价值、可交易决定了碳配额可作为资产进行融资。除了碳配额的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外,碳排放质押贷款、碳资产租赁、碳配额绿色债券等也可以作为碳配额资产的融资方式。我国碳市场金融化程度虽然相对较低,但近几年来,我国碳市场的碳配额交易量逐渐增加、流动性逐渐增强、碳市场的活跃度也越来越高,这也为后续企业碳配额绿色融资方式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最后聊聊碳配额ABS

聊碳配额ABS之前,我们先来说说碳中和ABS,碳中和ABS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截至目前,市场上发行碳中和ABS18只,发行总规模331.4亿元。碳中和ABS可能存在的三种模式,就是基础资产属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产业、项目投向为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产业或者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属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产业且资金主要用于原始权益人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

碳配额与碳中和ABS相比更加具象,因为基础资产就是碳配额,毫无疑问碳配额满足关于绿色资产的规定,那么碳配额要是打包作为基础资产有哪些难点?

1、是否可以产生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

我们先来看碳配额是否可以产生现金流?答案是肯定的,碳配额可以交易,可以通过出售带来现金流。那么这个现金流是稳定可预测的吗?

从上文的碳市场交易数据可以看出,虽然子碳市场成立至今,交易量不断的在增长,但与其他市场相比,成交量并不是很大,成交也不是很活跃,这也与很多企业没有来得及开户有关。

但是碳排放交易的活跃度及交易价格都会影响现金流的测算,企业可交易的碳排放是固定的,那么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预测就与碳排放交易市场有着直接关系。所以对于碳配额作为基础资产来说,现金流的稳定和可预测性是一个难点,在交易结构和现金流测算上都需要重点关注。随着碳排放交易市场越来越完善,碳排放权的现金流预测也更加有效。

2、产品结构

碳配额如何打包作为基础资产

一个企业剩余的可以交易的碳配额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通过改良设备、改进设备减少碳排放量,增加可出售的碳排放权,企业可以将未来几年的碳排放权一起打包作为基础资产,那么这时就存在了一个问题,就是未来几年的剩余碳排放权的预测问题,又回到了现金流的预测上。

3、循环购买

除此之外在产品结构上还应关注是否增加循环购买,因为交易期间可能非常短,交易频率现阶段也不是很好预测。

虽然碳配额ABS还有一定空间的研究需求,但碳配额ABS的开展更有利于企业控制碳排放量,以碳排放权作为资产池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一方面扩大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利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实现碳配额和融资资金的转化,缓解企业的减排融资压力。另一方面,促进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及定价的合理性,更有利于碳市场的健康,最终服务于“碳中和、碳达峰”的目标。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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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碳市场暂不扩容?再探碳配额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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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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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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