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这些您必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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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17:33 3451 0 0
本文旨在对股权激励的作用、类别以及主要方式进行简要介绍,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作者:杜娟童颖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向员工授予一定公司股权,推动员工更加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与公司共担经营风险的一种激励方式。实务中,为企业长足发展,企业家们对股权激励趋之若鹜,但具体如何实施,怎样才能实现企业家的期望,则与激励方式的选择、模式的设计等息息相关。本文旨在对股权激励的作用、类别以及主要方式进行简要介绍,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股权激励的作用

股权激励的本质是,将企业的股权或与股权有关的增值权,通过一定方式授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技术骨干等,以捆绑共同利益,使上述人员共享企业发展红利。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可使被激励人员以长远的眼光深度思考企业发展,进而与企业形成“事业共同体”——利益共享、责任共担,从而勤勉尽责地为企业长期服务。总体来讲,股权激励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二、股权激励的类别

①期权激励

期权激励即赋予员工未来取得公司股权的期待权利,员工或其他激励对象到期/满足条件后行权,以取得公司相应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利。期权激励是创业公司最为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

②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激励的形式主要包括虚拟股权与股权增值权两种:

虚拟股权是将公司股权虚拟化,人为地将股权拆分为若干等值单位,并将一定数量的虚拟股权授予公司核心员工。核心员工以所持虚拟股权的数量和比例享有相应的分红权。

股权增值权,即被授予权利的核心员工在一定时期内,将有权获得规定数量的股权价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其不拥有该股权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表决权或分红权等。

③限制性股权

限制性股权,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处置该等股权。

三、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

①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即在公司股权层面上实施激励,激励对象获得的是公司本身的股权,成为公司的直接股东。主要包括直接持股与代持两种方式。

②间接持股

激励对象通过持有中间层公司的股权或出资,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中间层公司即为持股平台或股权池。

间接持股的方式主要包括有限公司及有限合伙的方式。

各实施方式操作各有不同,具体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手续及程序

法律性质

直接持股


1.需转让股权,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影响公司股权结构

员工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1.需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2.需转让股权,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不方便管理

1.员工成为持股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2.间接参与公司管理

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

1.需成立有限合伙

2.需转让公司股权,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员工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管理

2.安排较为灵活

结 语

股权激励对于鼓励员工最大限度服务于企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企业实际状况各有不同,只有充分深入调研,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妥善制定最有利于企业成长和员工发展的股权激励方式,对企业至关重要。同时,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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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这些您必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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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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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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