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OS:就你也来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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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22:29 1971 0 0
在“发过债”这个基础上,再来选的话,公募债主体资质更“硬核”,信息披露更健全,市场定价也更客观。一旦非标违约,代价也会更大。自然是选它更好。

作者:洛洛杨

来源:大话固收(ID:trust-321)

这两年做城投的信托项目,大家会格外关注是否是发债主体。非标要缩量,“标债”资格当然就金贵起来。

要注意,其实评级还要分成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
  • 债项评级,可以通过风控手段,比如找一家很牛×的担保公司来担保,就可以实现较高的债项评级。

  • 而主体评级,强调的是发债主体本身的信用资质。

两个比起来,自然是主体评级更“干”一些。发债主体评级在AA+以上这个层面,几乎很少会通过信托进行融资。

但是,最近的“评级通胀”也已经被黑的不行了……百亿以下的AAA都出来了,光看评级还是有点不够。

那看啥?

看它发的债啊。当然,我们这里主要说交易所债券。关于债券的信息都可以在沪深交易所债券信息平台查到。

一查就发现,7月份以来披露的信息,涉及私募债券164项,涉及小公募94项,而大公募一项都没有。

“大公募”、“小公募”、“私募债”到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发行数量差别这么大?

首先有个大原则——“公私分明”。

标准私募债(不是金交所定融)有点像私募基金,不是说没有门槛,但接近于备案制。没啥硬性的限制条件,只要交易所同意给你挂牌转让就行。

如果发行人和投资者没具体约定的话,连定期报告和评级报告都可以没有。

但公募就不一样了。发公募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以下财务要求: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感觉这个要求挺高?其实这只能算“小公募”,再加以下三个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这才叫“大公募”——人家历史清白,平均利润至少比年利息高出50%,而债项评级只能是AAA。

第二个大的区别,是针对投资者的。

大公募是真的“公募”-基本谁都能买;小公募就必须得是监管认定的合格投资者,至于人数无所谓,反正是公开发行。

但私募债就严格了,得是私募合格投资者,还有200人人数限制。

对标债来说,对投资者做区分和限制,实际上就是对债券流动性的限制。

大公募既可以竞价交易也可以协议转让,公众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来参与,你可以理解成债的IPO。

小公募就没这么自由啦。要想竞价交易自由买卖的话,要满足这么几个条件:

(1)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
(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者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适用于多个主体以集合债形式发行债券的情形)不高于75%,或者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债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加总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又是硬性的财务指标。那不满足这些条件的小公募怎么办,对不起你们只能私下里协议转让去吧。流动性就大大降低了。

私募债呢?

更有限。200人的范围内自行协商,没人接那就硬扛着。

看到这里,估计大家都会想:

私募债真渣,大公募标准又高、流动性又好,选它没错!

但是,大公募发的少啊……审核大大严着呢。我经常看一些公募债的审核意见,那些审核员恐怕比做项目的要专业多了。问的问题无不紧扣细节而重要。多看几个审核意见书,保准能降低踩雷概率。

此外,其实能出来发债的,首先就给资质加分了。全国的城投大概12000家上下,发过债的也就2500家左右,差不多20%。

即使是发个私募债券,人家也是站在“前五分之一”了。

在“发过债”这个基础上,再来选的话,公募债主体资质更“硬核”,信息披露更健全,市场定价也更客观。一旦非标违约,代价也会更大。自然是选它更好。

下一次,再遇到“发债主体”,不妨去查查它到底发了什么债吧~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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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交易所OS:就你也来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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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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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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