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监管逻辑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2022-01-04 14:53 2642 0 0
我们聊一聊金融科技的这些年。我们先找一条主线去理解金融科技的业态。三类需求对应金融的三种基本业态。传

作者:饺子兄弟

来源:大队长金融(ID:captain_financial)

我们聊一聊金融科技的这些年

按之前的习惯

我们先找一条主线去理解金融科技的业态

今天这篇有3400字,慢慢看

主线

刚接触金融科技

很容易被金融术语及产品结构迷了眼

我常和朋友讲

“金融只解决三件事”

有钱的人考虑钱生钱

缺钱的人考虑借钱

无论有钱没钱,总要转账和消费

三类需求对应金融的三种基本业态

支付、理财、信贷

金融科技的本质还是金融

去伪存真,仍然三种业态

互联网支付、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信贷


在理解金融科技业务主线的基础上

我们去看金融科技的监管

金融科技的本质还是金融

对这句话的第二层理解是

金融科技监管的本质还是金融监管

传统的、线下金融业务的所有监管

全部适用于金融科技

如果你从事互联网理财

除了掌握互联网存款、保险、跨境证券的单行文件外

必须熟读2018年资管新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如果你从事互联网信贷

除了掌握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的必要规则外

必须学习民间借贷及2017年141号文件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时至今日

若仍对这一点没有清晰的认识

试图用“金融创新”去寻找监管的“灰色地带”

就会踩到许多雷区

金融科技的本质还是金融

最后一层理解

科技是金融的助推器

网络流量提升金融服务的匹配能力

网络数据赋能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

但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也掌握了大量的个人数据

征信和风控的高速发展值得欣喜

套利和垄断的卷土重来需要提防

“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这十四字,说尽一切


利用这些元素,我们可以拆解金融科技巨头的业务版图

似乎也更能理解,为什么它的上市被紧急叫停了

利用这些元素,我们还能快速分析金融科技的新业态

例如时下新兴的数字货币

由国家信用背书发行的

因为具备了货币等价物的属性

会纳入支付监管体系

由普通企业发行的数字货币

与法定货币形成冲突

难有生存空间

搞清游戏规则并迅速通关的秘诀

一定是弄清楚你在和谁玩

支付

牌照是金融科技的入场券

过去几年,这是一条大多数人忽略的真理

2011年5月以来,央行共颁发271张「支付业务许可证」

2021年末,第三支付机构现存约211家

支付机构数量和业务许可进入了双降通道

事实上,这一轮的强监管始于2015年

围绕“支付回归本源”

第一步是切断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不当连接

以支付账户为基础嵌套理财和信贷的模式会成为过去式

第二步是资金断直连和信息断直连

实现支付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收口

资金断直连:自2017年4月17日起, 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 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  最终将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信息断直连: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必须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


历经多年的清理、约谈、整顿

2021年1月,央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

对已实施10年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迭代

3月,「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正式实施

取代了实行7年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这一轮的强监管实现了阶段性的里程碑

作为金融服务的基础设施

支付事关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我们有理由相信

在未来一年,尤其针对违规收单、特约商户管理、客户身份识别

监管会继续高压态势

理财

理财,又叫资产管理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拉开了资产管理的黄金十年

伴随宽松货币政策,理财需求彻底爆发

同一时间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线上开户和交易成倍增长

P2P、区域交易所、投顾机构等非持牌机构借互联网募集资金

2017年末,我国资管业务总规模已达百亿

大象,在刚性兑付的钢丝上,起舞

尽管当时的一行三会陆续颁布了近200个法律文件

事倍功半

由于金融机构分属不同监管部门

不同资管业务,适用不同标准和口径

彼此间,信息不交互,执法不同频

理财资金总能以多层嵌套的交易结构

流向投机领域、产能过剩行业、地方融资平台等等

监管套利必须得到控制

分业监管必须进行融通

在这样的期盼下

2018年「资管新规」横空出世

以功能监管的方式对不同机构的所有资管业务设立统一标准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这个基调,一以贯之

互联网理财,包含投顾、代销等各类中介形态

需持牌经营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

把握这两点,能看清过去一年监管90%的招式

1月,叫停第三方平台开展互联网存款

究其原因

持牌经营意味着中小银行的吸存本该受限于地域

互联网平台的介入却打破属地化,又埋下垄断的种子

互联网平台的宣传风格通常激进,投资者适当性却更要严谨

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一边强调保险、经纪和代理需要持牌

一边罗列互联网平台行为规范

11月,「关于基金投资建议活动的通知」

一边重申基金投顾需要持牌

一边敲打着大V引流基金开户的模式

2021年,我们看到跨境理财通启动

贯穿全年,我们也看到老牌跨境互联网券商被施以更明确的监管要求

2022年,金融和科技的界限越发明朗

互联网平台一定要认清自己的定位

永远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地方金交所等本就灰色的牌照上

有机会申请技术服务备案

你要跑的比谁都快

信贷

如果说资管新规实现互联网资管的大统一

那么互联网信贷的大统一,源于2017年的141号文件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141号文件实际上以互联网金融整顿的名义

实现了难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初衷

以功能监管的方式将所有互联网信贷业务统一纳入监管

涵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贷公司

这份文件的精髓,持牌经营以及息费控制

在过去几年开枝散叶

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示贷款年化利率的公告」

息费计算惯用的复利魔法终结

年化利率出现在对客界面,24%的年化利率锁住金融机构上限

7月,息费控制扩展至互联网平台

减费让利既要在银行这端,同时要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在收费方面的监管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会同合作机构按照其经营成本合理确定费用水平,不得直接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收入、利润等指标挂钩。

放贷需持牌 → 收费需持牌 → 获利需持牌

历经三阶段,持牌经营和息费控制耦合成新的果实

新的一年,互联网信贷持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选择一个合适的出生点,尤为重要

2020年末「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网络小贷的门槛迅速拉高,势必加速小贷牌照的出清

2021年,一度暂缓的消费金融牌照却逐步放开了

加速进场,拿下消金或民营银行,围绕B2B构建盈利模式

还有余力的机构,想想风控差异化怎么做

明年这个时候你会来感谢我的

征信

过去,一家数据风控公司似乎什么都能做

导流、风控、担保、出资、催收、分成

错位已久,积重难返

2021年是征信监管元年

1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4月,金融监管部门约谈互联网平台

7月,「征信断直连」通知下发

10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生效

信贷归位,平台归位,征信归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2021年也是征信持牌的前夜

百行、朴道、钱塘,目前仅有3家机构取得个人征信的资质

其他平台的出路呢?

一是尝试申请个人征信资质

可以预见会很难,监管会很谨慎

二是与持牌征信机构建立合作,共同对外输出产品

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你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就留了伏笔

2022年,征信行业会进入最后一轮大洗牌

征信通道、隐私计算这些新模式会依旧热闹

记住

千万别用“金融创新”去寻找监管的“灰色地带”

发自内心地拥抱监管

很老套,却是今天最后一句忠告

结语

金融科技狂奔十年

“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宴宾客,眼见他楼塌了”

行业沉淀了参与者和监管者的无数智慧和心力

走到了今天的十字路口

或许我们应当将目光更多地投向远方

当国内的移动互联网人口趋于饱和

当数字模型吸收了国内的人口和政策红利

我们是否有信心以更合规的姿态赋能海外市场

金融科技

从Made in China

到Powered  by China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大队长金融”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金融科技的监管逻辑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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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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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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