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比拼城投发展质量的关键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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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15:34 2228 0 0
城投兴则城市兴,城投弱则地区弱。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自2013年全面深化改革、2014年全面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后,市场一度认为融资平台模式彻底终结,未来的城市发展将由政府与社会企业进行全面、大范围的合作。

但在宏观去杠杆、经济周期下行的大背景下,企业投资的能力、效率都出现了显著的下降;并且企业追求持续盈利、超额利润的目标与地方政府的追求也存在很大程度的背离。

因此,近两年的地方政府的投资模式再次出现了转向,从追求与企业合作再次回到了依靠地方国资企业;兜兜转转后,城投再次成为了地方政府最关键、最核心的施政工具。未来五年的地方发展,都与地方城投息息相关;决定地方发展新高度的,将是当地城投发展的质量。

求人不如求己,做大做强城投

近年来,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持续加重。在资金压力攀升与运营管理能力缺失的情况下,城投的定位与职能确实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加之体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出现,许多地方政府都开始寻求企业合作,希望通过企业投融资、管理能力、引入资源的方式,实现地方的发展。

但是,与企业合作并没有想象的美好,反而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是企业投资“明股实债”,并未帮助地方债务“减负”。

许多政府认为自己的负债率很高,不敢再举债建设、希望借助企业来承担项目杠杆。但实际上,许多企业的投资也不过是“明股实债”,需要政府进行兜底保障,只是把表面上的债务转变成了隐性债务。从这个角度上讲,企业是借政府信用在融资,并未真正降低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

二是企业追求持续盈利、超额利润,总体成本大于城投。

企业的经营是追求利润的,尤其是片区开发投资,许多企业都希望通过运作获取超额利润、分享地方发展收益。但是,这一点与地方政府的初衷是背离的。企业在片区开发项目上获得的超额收益,实质上导致的是地方政府潜在的收益流失;让企业开发的成本必然高于城投开发,可以说是得不偿失。

三是大型企业只是“中间商”,具体工作还是交给市场。

许多地方政府都想引入大型企业,希望借助企业的资源实现地方的飞跃式发展。但是,企业的所谓“资源”实质上是基于商业利益形成的,并非是企业的资本;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所谓导入资源不过是“中间商赚差价”,甚至直接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并无法起到承诺的作用。纵观国内成功的招商引资,还是以政府直接对接引入的质量最高,企业资源不过是锦上添花。

因此,在许多地方政府实践过后,我们会发现地方要真正的发展还是要靠自己的主体。与其大包大揽把全部任务交给一家企业,不如把这项工作交给城投,然后不断分解目标任务,将每项专业化的工作交给专业主体来做。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不仅节省了资金成本,还可以灵活的随时根据目标调整任务,做到城市发展与政府施政相统一,真正是“求人不如求己”。

基建投资改革,城投堪当大任

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其实也注意到了这些趋势。因此,最新的市场化改革思维与过去出现了很大变化:从过去的直接交给市场主体,变成了市场化运作;即从政府交给社会企业运作,转变成了国有资本承接政府职能、以市场化的模式实施。

如今,无论是《政府投资条例》还是地方专项债券等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出台,都将城投作为地方发展的重点主体之一;发改委也重新开始鼓励城投市场化转型、发行政策性的专项企业债券。

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国资公司才是发展的核心与重点,是内循环时代的发展新动能。在城市发展领域,城投也将是当之无愧的主角。在市场化的思维下,以城投为发展主体,并采用市场化发展的模式、国企改革的思维,实现地方发展与兼顾公益性的目标。

地区竞争加速,资本运作是关键

在未来地方发展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城投为主要平台的大背景下,地方发展的“加速度”与城投的发展息息相关。但在内循环加速的情况下,地区间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许多地区的发展进入了竞争阶段。谁能跑赢对手,就能实现真正的赢家通吃;无论是产业发展还是吸引人口,都是如此。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城投也开始走上了相互竞争的道路。谁发展的质量更好、资本运作的水平更高,得到了市场资源、金融资源也就越多;获得资源越多的城投,可以市场化运作的项目也就越多,促使整个地区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未来五年将是比拼城投发展质量的关键时刻。正如国资与政府向来二位一体一样,城投兴则城市兴,城投弱则地区弱。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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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十四五”,比拼城投发展质量的关键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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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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