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经济性裁员中的职工债权保护

金诚同达 金诚同达
2022-01-04 09:54 2208 0 0
如何判断企业破产重整启动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是否合法、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备受关注。

作者:吴华彦、王雪蕾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东风破”系列

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东风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国破产制度架构,立足破产程序中的广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剖析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的各类权利及行使要点,以期解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敬请期待。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多家企业面临破产危机。对于有挽救机会的企业,自然希望借助破产重整程序使企业脱困重生,而进行重整的企业难免会通过经济性裁员来解决用人成本过高的问题。相应地,这也导致大量职工失去就业机会。在此情形下,如何判断企业破产重整启动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是否合法、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备受关注。本文主要围绕破产重整情形下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职工权益、职工可能面临的问题及权益保护建议进行探讨。

一、破产重整情形下经济性裁员流程概述

1. 经济性裁员中对于企业破产重整法定情形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41条,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可启动经济性裁员。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基于前述规定,当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重整的,应被认定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企业可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2.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流程及实务要求

实务中,很多职工在面临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启动经济性裁员程序时,并不了解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流程以及实务要求,便无法判断企业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故提前了解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流程和实务要求,将更有利于职工判断企业于破产重整项下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合规性,辨别是否存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经济性裁员具体流程图详见如下:

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性裁员具有人数要求,即当次裁减人员需达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旨在保障企业合理调整人员结构权利的同时防止企业滥用解除权。在符合法定裁员人数要求的情形下,如上图所示,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企业应先行制定裁员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裁员报告说明、确定裁员名单、制定被裁职工补偿方案等。待方案制定完成后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提供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破产重整相关资料,提出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结合意见修改、完善裁员方案。经确定裁员方案后,企业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为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完成档案整理等收尾工作。

3. 经济性裁员的对象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裁员时应当考虑优先留用人员以及禁止裁减人员,旨在稳定与企业具有长期稳定劳动关系、为企业付出了身体健康的代价、家庭负担较重人员或其他应当被法律保护的人员,重点保障其基本权益。具体优先留用人员以及禁止裁减人员如下图所示:

二、职工在破产重整下经济性裁员中所享有的权益

1. 程序性权益

1)破产重整方案表决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因此职工作为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

实务中,因职工人数众多,可能难以一一通知并召集参加债权人会议,故企业职工可采取召开职工大会并委派职工代表的方式确定职工债权的代理人,由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参加债权人会议、就破产重整方案行使表决权。

2)生产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即,职工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以进一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虚假债权、不符合破产重整或经济性裁员法定要求的情形。

3)裁员方案的建议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流程,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应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虽裁员方案并非须由工会或全体职工表决通过,但职工仍有权提出对裁员方案的修订、完善建议。

4)对裁员程序的监督权、异议权

职工享有监督企业根据法定流程以及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裁员方案内容予以执行的权利,并有权对于企业裁员程序不合规、不合法等情形提出异议。

2. 实体性权益

1)依法领取经济补偿金及其他款项的权利

  • 破产重整经济性裁员情形下经济补偿金标准

在企业破产重整情形下的经济性裁员,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裁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即按照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即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被裁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上限进行了规定,即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如结算经济补偿金时,当地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还未公布的,则适用再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

  • 破产重整经济性裁员情形下,被裁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债权性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故在破产重整经济性裁员情形下,被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亦属于职工债权。

2)职工债权的优先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故被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职工债权,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完毕后予以优先清偿。

3)职工被裁后的优先录用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经济性裁员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因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主要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形势不好等原因所致,实施经济性裁员亦系短期内降低企业成本、帮助企业脱困的过渡救济措施,职工被裁并非因职工本身过错所致。优先录用权的设置旨在为被裁职工拓宽再就业的机会和渠道,进一步保障被裁职工权益。

三、破产重整情形下经济性裁员中职工可能面临的问题及权益保护建议

1. 企业违法裁员及职工救济途径

1)企业违法裁员常见情形

经查询威科先行司法大数据,在“破产重整”、“全国地区”项下(不限年份),以“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为关键词,检索到相关案例共201个;以“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为关键词,检索到相关案例共190个;以“裁减人员方案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为关键词,检索到相关案例共338个;以“裁减优先留用人员”为关键词,检索到相关案例共1个;以“裁减禁止裁减人员”为关键词,检索到相关案例共157个。各常见违法情形占比详见下图:

如上图所示,企业违法裁员的常见情形以程序违法为主,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未向职工说明情况以及未听取职工意见的占大多数比例。

2)职工救济途径

根据破产重整项下经济性裁员程序的时间段不同,职工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大致分为事中救济和事后救济两种方式,具体如下图所示:

i. 事中救济措施:

  • 利用工会或职工代表监督破产重整程序及裁员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了企业职工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行使监督权的权利,若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及裁员程序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职工可以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监督。

  • 就程序违法情形积极行使异议权

职工如发现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及裁员程序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拟裁掉禁止裁掉人员、裁员方案违法、未听取职工意见等,有权就前述违法情形提出异议。企业应审查职工(尤其是被裁职工)的异议理由,若确发生被裁人员属于禁止裁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裁员情形的,企业应当予以及时调整。

  • 就程序违法情形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投诉

职工如发现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及裁员程序中未按裁员方案或法定流程执行的,可考虑向裁员方案备案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投诉。

ii. 事后救济措施事后救济措施

  • 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有关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劳动合同订立、工作时间等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如企业破产重整经济性裁员程序下,被裁职工对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经济补偿金与企业存在争议的,有权就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事宜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经劳动监察部门查实确存在克扣工资或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还有权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被裁职工加付赔偿金;如查实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启动劳动仲裁或后续诉讼程序

在企业破产重整经济性裁员下,被裁职工如就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与企业存在争议的,可先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被裁职工有权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在企业依法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在违法解除情形下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如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破产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情形下,就职工权益损失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0条,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履行忠实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即若被裁职工的债权若因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导致受损的,被裁职工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但需提请注意的是,根据过往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认定此类案件时,对于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履行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通常会限于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范围内,即对于债权人证明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的举证要求较高,若确存在相关情形的,建议职工在破产重整经济性裁员流程中注意固定、留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与破产管理人的沟通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四、结语

本文重点围绕破产重整情形下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职工权益、职工可能面临的问题及权益保护建议进行介绍及分析。虽企业在破产重整情形下享有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权利,但裁员流程亦需合法合规。对于企业存在违法裁员情形的,被裁职工仍可以通过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提起相应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权。故遇企业效益下降、濒临危机时提前充分了解经济性裁员流程、职工在企业破产重整下享有的权益以及救济途径,将更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自身利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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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JT&N观点 | ​​破产重整经济性裁员中的职工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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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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