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楼市”,助推新一轮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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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22:01 2190 0 0
地方政府必须加快城市更新的项目进度,以城市更新来推动新一轮有效投资的落地,才能实现今年较为困难的稳增长目标。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随着央行改变了对于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提出“稳妥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此后,多地针对房地产的限制政策与金融政策都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这一系列的政策变化,无疑对多地正在蓄势待发的城市更新项目是个极大的利好;之前影响城市更新的诸多因素,也由此迎刃而解:

适当释放需求,改善人居环境

由于之前房地产金融化造成的问题与风险较多,导致过去一段时间执行了史上最为严格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这虽然帮助调控了重点地区的房地产价格,却也使得部分城市的住房需求出现了阶段性的压抑,使得部分人民“住有所居”或者“改善居住环境”的诉求未能得到实现。

在当下房地产金融化得到有效遏制,总体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稳楼市”、“适当释放需求”就成了当务之急;并且,许多作为新型城镇化重点地区的城市,还有进一步提升城镇化质量、进一步吸纳区域人口的需求。因此,这将助推有较高居住需求地区、新型城镇化重点区域城市,通过城市更新模式来改善区域内的人居环境,以及适当的拆旧建新来释放区域内的住房需求。

在去年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中,虽然限制了城市更新的拆建比与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但随着宏观政策的微调,对于目前库存较高的地区,城市更新中的拆迁部分同样可以进行货币化安置。这就使得城市更新项目既可以起到帮助消化库存、加速土地出让复苏的作用,又能维持地方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可谓一举多得。

改造既有建筑,推动租赁住房

“十四五”期间,加快发展租赁住房是重点任务之一,也是“住有所居”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城市建设用地与规划的诸多限制,虽然政策上要求提高租赁住房用地在新增土地供应中的占比,对许多城市来说仍然比较有限,并不能满足潜在人群的需求,且新建租赁性住房的供应成本也处于较高水平,并无法降低实际居住成本。

而在城市更新中,保留利用既有建筑是占比最大的工作;住建部也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更新项目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这就意味着,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利用城市更新片区中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转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当前总体供应成本最低、也是最符合城市居民需求的做法。推动城市更新项目落地,就是推动租赁性住房建设。

并且,以既有建筑改造为租赁住房,也是达成城市更新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的最佳方式;租赁性住房产生的长期稳定、可持续性收入,也可作为平衡前期改造投入的重要渠道,实现城市更新项目的“收益自平衡”。

平衡基建地产,发力有效投资

在“稳增长”的旋律下,政府发力有效投资是一大重点,使得基建投资再次成为了热门话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如今的基建投资不仅强调“有效投资”,还要求市场化运作、项目收益自平衡,不再是以政府信用、增加政府债务作为资金来源。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在宏观政策的要求下今年的地方专项债券仍然处于高位,但城投融资仍然偏紧,地方稳投资需要城市更新等市场化运作的、不增加地方债务的新模式进行发力。

在当前的具体需求中,城市更新模式是最有效的平衡了地方基建与地产需求的市场化模式,还可以同步解决城市中的公共服务、环保等项目的投资需求,也是地方城投转型的最佳依托。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必须加快城市更新的项目进度,以城市更新来推动新一轮有效投资的落地,才能实现今年较为困难的稳增长目标。可以说,2022年是城市更新项目的最佳窗口期。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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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稳楼市”,助推新一轮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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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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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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