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前进场施工,立项后另行发包的,可就工程款及窝工损失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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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7 12:55 1856 0 0
在未签署施工合同时,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不能得到保障,承担较大风险,建设单位违约另行发包时,工程款结算难。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概述】

在未签署施工合同时,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不能得到保障,承担较大风险,建设单位违约另行发包时,工程款结算难。本文选取案例,即承包人在工程未立项,未签署合同时,进场施工,后因新的业主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施工,工程款和窝工损失难以主张,虽然最终通过起诉的方式成功索要款项,但历经数年的时间成本和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二审的诉讼历程等精力成本不可小觑。

【律师建议】

一、保留好书面材料。包括签署书面合同、涉及工程量工程款变动的要书面往来书面确认达成协议要签章、会议纪要留存、采购保留合同发票等,即便对方不予签章,也要及时保留送达的证据;

二、规范施工,保证质量合格。

三、及时索赔。建议采用示范文本合同,将索赔事项约定具体期限方式等,按照合同执行。在出现索赔情形时,及时发送书面函件,可采取较为委婉的申请、请示、汇报等。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主张款项,不能解决的,及时起诉,行使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1522号际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0年3月,原告际源公司通过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协调,对某隧道工程进程施工,并完成了三通一平、路基清表、便道施工、设备安装等工作,后因地下军用光缆等其他原因被告知停止施工;

二、通泰控股成为该工程业主,并于2013年11月发包了某路桥公司,双方签署了承包协议,约定总价款1.69亿元,双方已经履行,通泰控股已经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给某路桥公司;

三、际源公司向通泰控股提出补偿,但未达成一致;2015年,际源公司、通泰高投、河北某公司签署了《关于由审计单位对2010年施工补偿费用审定认可书》,一致同意由河北某公司对工程补偿费用进行审定,经审定,审核后的造价为175万元;该报告已经报送通泰控股,但并未支付;

四、际源公司将通泰控股、某路桥公司、通泰高投、快速路管理处起诉,主张前期施工损失;

五、际源公司自认仍有4.7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其余为损失;

【一审判决】

判决某路桥公司支付施工损失款175万元及利息;由通泰控股连带赔偿;

【二审判决】

判决某路桥公司支付施工损失款4.7万元及利息;由通泰控股支付前期施工损失款170万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一、停工是由业主方原因导致。

二、依据审核报告审定的间接损失175万元,在双方均不申请重新鉴定及没有新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因此,业主通泰控股应承担施工损失款;

三、作为后期的施工单位某路桥公司,在享受了前期施工劳动成果后,理应在收益范围内即未支付工程款4.7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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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立项前进场施工,立项后另行发包的,可就工程款及窝工损失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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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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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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