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三个常见公司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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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15:36 2657 0 0
闲来无事,刷起了近期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筛选的真实案例改编的电视剧《扫黑风暴》。

作者:知信法务

来源:知信律师事务所(ID:zhixinlawoffice)

中秋小长假很快结束了,家里休息3天,闲来无事,刷起了近期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筛选的真实案例改编的电视剧《扫黑风暴》。剧情不用多说,跌宕起伏,实力派演员孙红雷、张艺兴、刘奕君等演技爆表,着实吸引眼球,不时成为大众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其中,剧中不仅涉及到刑事犯罪,也还涉及股权之争,其中股权之争的情节,更是为剧情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董耀抢先让李丽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字,能否产生转让伊河新村项目的法律效果?

剧中,新帅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核心资产是伊河新村项目绿藤市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股东分别为马帅、海总、秦老、文良、周总、李成阳。公司股权结构为马帅持股30%、文良持股10%、李成阳持股10%,海总、秦老和周总共计持股50%

其中,从海总、秦老和周总的各自持股比例,能够知道海总是仅次于马帅的第二大股东。伊河新村项目作为新帅公司核心资产,谁掌控和占有公司股权将实际控制伊河新村项目资产。

马帅在看守所意外过世后,其享有的30%股权被太太李丽涓继承。李丽涓继承股权后无心公司经营,只想套现两亿元离开是非之地,而此时对马帅股权垂涎三尺的除了小股东文良以及搭档区长董耀,还有长藤资本公司高明远,都伺机将李丽涓股权囊入自己名下,最终,文良和董耀借助马帅与董耀早期曾合作开发关系捷足先登,抢在李成阳前面与李丽涓私下达成股权转让套现换钱交易,李丽涓也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了字。那么该份项目转让意向书能否产生转让伊河新村项目的法律效果?

李丽涓,只是公司大股东,非公司法人,在签订项目转让意向书时并未出示其受公司授权的相关文件,以上不足以成为相对人相信该股东李丽涓有权代理公司签字盖章的合理理由,因此,剧中李丽涓签署项目转让协议书的行为事实上无代理权。

二、海哥以“不签字就断腿”,在这种情况下,股份转让合同有效吗?

马帅去世后,李成阳成为新帅的二当家,海哥十分不满,上演了一出“不签字就断腿”的戏码,威胁李成阳将所有股份交出。

从民事角度来看,海哥的行为属于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效力方面具有可撤销性。

(参照民法典第150条规定)

从刑事角度来看,海哥以“断腿”威胁,李成阳在作出决定时不具有意识到骗局的可能性,基于恐惧心理作出了转让股权的决定,且海哥支付了对价,以上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参照刑法第226条规定)

三、海总逼迫李成阳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字,但未提前通知其他股东,是否有问题

海总,在得知马帅意外身亡后也希望接管公司,设局逼迫李成阳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李成阳不得已将自己10%股权转给了海总,但海总并未通知其他任何股东,甚至直接强行接管了新帅公司。这就涉及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是否需要通知其他股东以及股东是否可以优先购买的问题。

《公司法》第71条

(1)内部,即股东之间转让时,可以自由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即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剧中李丽涓向文良和董耀控制公司转让股权,属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征得其他股东比如李成阳、海总等过半数股东同意,同等条件下李成阳、海总还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扫黑风暴》自开播以来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剧中情节大多取材自真实案例,追剧之余,聊聊法律,工作学习两不误。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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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扫黑风暴】引入三个常见公司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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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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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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