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13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情节严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
人民法院不移送,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下2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诉:(1)公安机关不予接受申请人控告材料或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答复不立案;(2)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接受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
拒执罪分类:(1)暴力抗法;(2)转移财产;(3)凭空消失、外出打工。
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逃废债伎俩常见情形之一是外出打工玩消失。
典型案例:(2018)鲁1122刑初605号《聂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诉被执行人聂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莒民一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聂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赵某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人聂飞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聂飞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未如期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外出打工,赵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莒县人民法院自2013年3月7日多次向被执行人聂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聂飞均未到庭履行义务,后其亲属代为履行20000元,剩余款项未履行。被执行人聂飞外出打工期间,更换联系方式,下落不明,且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账户(查获时内有人民币19300余元)存储收入资金,隐藏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7年4月20日,莒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至莒县公安局,该局于同年5月11日立案侦查,并对聂飞上网追逃。同年9月8日22时许,被执行人聂飞在北京市朝阳区金泰日坛宾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抓获,临时寄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后被移交至莒县公安局,到案后对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执行人聂飞的银行卡4张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
2017年9月21日,被执行人聂飞向莒县人民法院缴纳现金8812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赵某对被执行人聂飞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刑事被告人聂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取款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临时寄押证明书、谅解书、(2012)莒民一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2013)莒执字第477号执行回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莒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被告人聂飞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聂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聂飞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聂飞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实务中,民事判决执行中外出打工玩消失是否可以追究拒执罪,笔者认为该种属于隐藏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并一直在执行程序中处于持续状态,追究违法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是合理的,但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习惯、背景判断。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犯罪客观行为不断出现新的变化,需要立法工作与时俱进,法律工作者集思广益,开拓思路,在不违背立法精神、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加大执法力度,才能更务实的解决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难点之一在查人找物,虽然目前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相关财产信息只需2分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理财产品、个人对外投资等16类25项信息。即形成了法院和工商、公安、不动产、金融机构等部门的“总对总”,地方法院申请最高法院指令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所在地法院查询财产信息的“点对点”查控关系。但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申请执行人主动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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