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个贷不良处置是一针强心剂(付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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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07:48 2603 0 0
在10月19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说明。

作者: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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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19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并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草案》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处调整,其中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虽然从规模上看,这对于总计284条三万余字的《民事诉讼法》而言,《草案》属于小修小补。但是从关键性上看,这些修改均是针对近些年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新显现的程序性难题。因此《草案》可以说是久旱逢甘露,也可以称得上是对症下药。而对于个贷不良处置过程遇到的各种难题来说,《草案》更是解了燃眉之急。

一、公告送达将从六十日变为三十日。

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实则是一种兜底的送达手段。即在穷尽一切可能仍无法通知或联系到当事人或被执行人时“仁至义尽”的一种做法。

在早期,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及科技不发达,确有一定概率存在当事人因非自身主观原因而不知情因此无法参加诉讼,导致无法答辩或主张自己的权益。但是在手机和移动互联网渗透率几乎100%的今天,也只有当事人居住在极个别极其偏远地区或当事人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或年纪较大才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而即便公告送达,上述情况中的当事人也几无可能看到公告送达文书。因此《草案》在这其中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即在保留公告送达方式从而保证司法程序公正严谨的前提下,缩短了公告送达期限。

在通过诉讼方式处置个贷不良过程中,债务人恶意失联是比较常见的情况,特别对于长账龄的案件更是如此。如果整个诉讼到执行过程中,都适用公告送达,按照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实务情况,至少要三次公告送达。这意味着,单单送达就需要半年时间。这对于冰棍效应极其明显的不良资产处置而言是极大的延宕。

二、新增 “第十六条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新冠疫情期间,很多法院已经尝试线上开庭的审理方式,从而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不因为疫情过分延拖诉讼程序。同时随着科技发展,移动互联网和5G技术的普及,也为线上开庭提供了保障。在此情况下,民事诉讼法从程序法的角度对线上审理的诉讼形式进行全面地追认。

对于个贷不良处置而言,案件数量众多本来就是一个梦魇,单一案件上任何一个小的提速,适用于庞大的基数,都会得到可观的效率提升。

三、《草案》第九十条将电子送达途径由“传真、电子邮件等”改为“电子方式”,同时将现行的“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改为“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本条修改事实上进一步扩大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一直以来,很多金融机构在其合同中都有约定电子送达条款。但现实是,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支持,实务可能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状况。同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因此也无形中延长了诉讼周期。

因此这一修改将会和“公告送达期限缩短”一起推动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对于提高个贷不良处置效率也是一个利多。

四、删除简易程序使用条件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中的“争议不大”。

在实务中,很多金融机构并未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有些时候即便约定了人民法院也会因为“争议较大”而排除适用。事实上作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无法完全清偿的债务人,希望减免债务本金或利息是常态,因此争议不大几无可能。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简易程序的适用不应以当事人双方合同签订后的意志为转移,这也是保证程序正义的一个环节。同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也有利于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减轻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案件压力。

五、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

小额诉讼程序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或者简易的简易程序。其设置恰恰契合目前大量金融机构消费贷“单笔金额小,诉讼成本高”的特点。以上海为例,“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在4万元左右,“百分之五十”在6万元左右。对于很多金融机构而言,其每月产生的金额在4-6万之间的个贷不良资产数量也相当可观。

同时,《草案》将新增的当事人合意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模式的门槛设定在“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下”。以上海为例,这个额度可能高达30-40万元。如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像约定仲裁协议一样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会极大提高金融机构中低价值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六、《草案》对于经调解组织调解后双方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管辖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处有利于通过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然后进行司法确认的个贷不良处置模式更加合规有序顺畅的展业和发展。

七、另外新增了独任审判员制度可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的规定,同时将独任审判员的适用条件以消极条件的方式列出。

这实际上扩大了独任审判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但这类修改对个贷不良处置影响不大,在此就不做赘述。

当然,本次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初衷不是解决个贷不良处置行业的痛点。但是其提高民事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目标,对于个贷不良处置行业是一体适用的,甚至这些修订对解决个贷不良处置行业问题更加有帮助。因此若《草案》能通过,可以为解决个贷不良处置——甚至整个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很多棘手问题提供很好的法律工具。同时也会促进整个行业向更加健康、有序、合规的方向迈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前后对照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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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个贷不良处置是一针强心剂(付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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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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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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