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应对优先购买权的方案及行使权,如何维护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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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5:33 3820 0 0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属性,在股东向本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作者:李涛律师|股度股权律师团队

来源:股度股权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属性,在股东向本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具体而言,优先购买权有下面几层意思:

1、优先购买权只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2、优先购买权只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并不发生优先购买权问题。

3、“同等条件”不仅指转让价格,还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支付方式、期间等条件。

4、公司章程可以对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特别约定,约定优先于公司法的规定。

二、股权并购中优先购买权的应对方案

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股权并购中,优先购买权问题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并购交易的进行。在股权并购交易中,投资方往往寻求目标公司的控股权,如果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这种控股式收购可能会引起小股东的警觉,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整个股权并购交易失败。

因此如何在并购交易中妥善处理股东优先购买权这一问题,是并购法律服务中一项重要内容。从实务角度出发,通常有以下几种应对方案:

1、价格对抗法

设置股权转让的条件,包括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付款节点及交易期限等因素,比如要求一次性现金支付,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支付等,给小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制造障碍,从而使得小股东被迫放弃优先购买权。

2、两步走:先参股后控股

投资方先少量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取得目标公司股东的身份,然后在寻求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这样就完全避开了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实务中还可能遇到一种情况,小股东对投资方非常敏感,连小比例的股权转让都不肯轻易放弃,让投资方参股也遇到障碍,对应的解决方案是:投资方与出让方协商好,参股时的股权转让价格设置得很高,控股时的股权转让价格再调低,也就是结合第1种解决方案来使用。

3、间接收购:老股东设立全资子公司,投资方收购全资子公司

实务中还有一种更复杂的方式,目标公司有A/B/C/D四个老股东,投资方准备收购控股股东A的全部股权,遭遇小股东D行使优先购买权抵抗。现在A专门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A1,并且把A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A1,同时把A1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投资方,这样投资方代替A,通过100%控股A1来完成对目标公司的间接控股。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问题

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股权的,出让方应当向其他老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如果没有书面通知,那么股权转让行为可能无效。

在股权并购实务中,股权出让方通常会先与投资方协商好转让条件后一并通知其他股东,由其他股东答复是否同意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书面通知的要点:

1、应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否则可能被视为没有完全履行通知义务。

2、要注意目标公司章程中的特殊约定。

3、可以考虑在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就拟出让股权股东已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进行备注,并由其他股东在决议上签字确认,以免日后追诉。

结语:

优先购买权问题是在股权并购交易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律师在为并购交易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全盘考虑,设计出合法合规、经济可行的交易方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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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股度股权|李涛律师谈股权并购中优先购买权的应对方案及行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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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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