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疑难问题

刘韬 刘韬
2020-10-05 11:30 2749 0 0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来源:刘韬

执行程序是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最后一道程序,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提供合理的保证。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很多疑难点需要律师注意。

执行程序中出现如下多种执行依据:民事裁判文书、调解书;行政裁判文书、调解书;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商事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国内认可的境外判决书、裁决书。

根据执行依据,研究法律问题,要结合真实的案例,先看如下一个真实案例:

事件1、A与B因借贷关系对B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00万,A起诉B,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到执行法院。

事件2、B与C因为股权买卖关系,对C享有到期债权2000万,B未起诉C。

事件3、执行法院依据A的申请,向B的到期债权第三人C发出履行通知书,C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执行法院不再执行该到期债权。

事件4、A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A借给B的1000万,被刑事判决书认定为赃款。执行法院再次依据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A借给B的1000万,将B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再次向C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问题1、本次执行中,执行法院可否将B列为案件被执行人?

问题2、本次执行中,执行法院以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还是以之前的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还是以两者为执行依据,两个判决是否冲突?

问题3、本次执行中,执行法院向C再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C作为B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将款项划拨致法院,执行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是否有法律依据?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依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生效日期:2014年1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生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及其他刑事及民事实体法。

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有:

1、被执行人系公民,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情形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情形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被执行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情形3、合并/分立——申请变更、追加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情形4、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 。

情形5、投资人——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情形6、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问题:被执行人为经营者,可否直接执行该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或者追加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

情形7、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

情形8、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3、被执行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情形9、法人(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申请法院直接执行分公司)——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

情形10、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清偿)(申请法院直接执行总公司)——法人(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申请法院直接执行总公司的其他分公司)——其他法人分支机构。

情形1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申请变更、追加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

举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团法人、商会协会

情形1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不足以清偿)——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4、被执行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情形1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不足以清偿)——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

情形14、被执行人为公司(不足以清偿)(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

情形15、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足以清偿)(股东不能证明独立)——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5、被执行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情形16、被执行人为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情形17、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6、被执行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情形1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

情形19、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过程中)——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执行和解中,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该第三人(担保人)的财产。

7、被执行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情形20、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30、32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

公司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追加被执行人相关的法定情形:

情形1、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2、公司解散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未缴出资股东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情形3、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包括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以未出资本息为限。 公司的发起人与该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该出资不实股东追偿。

情形4、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5、当事人约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在非货币财产贬值后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情形6、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被解除股东资格,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发起人或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7、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该出资不实股东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8、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造成一定后果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情形9、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需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10、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情形11、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并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情形1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查找被执行人或者被告财产线索思维方程式:

除了………..还…………..?

除了被执行人,还有没有其他人可以成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除了这套房,还有没有别的房子?

被执行人除了房子,还有没有其他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在自己这,还会不会藏在别人那?

被执行人除了有这个爸爸,还有没有别的爸爸?

被执行人除了这个媳妇,还有没有别的“媳妇”?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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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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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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