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99%的公司减资都是违反《公司法》的?

齐精智 齐精智
2020-11-07 09:56 3707 0 0
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径行减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各自收回出资范围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齐精智律师

《公司法》规定减资必须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减资要通知已知债权人,所以公司减资时不用通知已知债权人就能在工商局完成减资登记程序,但却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所以,齐精智律师提示99%的公司减资不通知已知债权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但却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径行减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各自收回出资范围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冲突才是公司减资法律风险的来源。

1、《公司法》规定减资要通知已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减资要通知已知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去工商局办理减资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并不要求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司在没有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在工商局顺利办理减资手续。

二、诉讼阶段,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减资行为虽不属于抽逃出资,但因公司资产减少缩小了公司承担责任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故法律对公司减少资本规定了比增加资本更加严格的法律程序。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性质,减资股东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79号“某信用社与某煤电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要求——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贾纬,代理审判员沙玲、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2012:43)

三、执行阶段,债权人无权将违法减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应履行出资义务但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而因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导致尚未出资的股东,是否应按上述司法解释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此可知,股东依法获得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公司减资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产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在无证据显示股东存在欺诈或者其他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直接要求股东加速认缴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不符合股东出资认缴制度的设立初衷。

本案中,2009年7月31日,云飞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2016年6月3日,云飞公司增资总额为9000万元。同日,云飞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将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修正为12000万元,出资形式修正为:振华公司认缴8400万元,魏广孝认缴2400万元,乔玉莲认缴12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6月3日之前。2016年11月7日,云飞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乔玉莲将其拥有公司10%的出资共计1200万元转让给魏广孝;魏广孝与振华公司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6月3日。2017年1月19日,云飞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2000万元减少至3000万元。2017年1月25日,云飞公司在《西安日报》上刊登《减资报告》。对于云飞公司3000万的注册资本,魏广孝、乔玉莲与振华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畅想公司与云飞公司因借贷合同发生纠纷。云飞公司决定增资至12000万后,在履行期限未届满前,再次减资为注册资本3000万,且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陕西元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元通验字【2009】072101号《验资报告》审验已缴足,故云飞公司并未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乔玉莲转让出资行为及云飞公司增资后再次减资情形,不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情形。

案件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陕01民初1073号。

综上,法院眼中的《公司法》与工商局眼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有重大差异的,该重大差异造成了99%的公司减资都是违反《公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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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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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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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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