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恒律师谈并购要约邀请重要提示(以转让方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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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15:17 2348 0 0
什么是并购要约邀请?

作者:王恒律师|股度股权律师团队

来源:股度股权

首先,我们谈一下什么是并购要约邀请?

无论是资产并购还是股权并购,并非全部由交易双方直接协商进行交易,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向潜在买方(投资公司)发出交易的要约邀请,由投资公司在接到要约邀请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要约报价,由出让方在几家报价的投资公司中选择出价最高的公司按照要约邀请和报价函中议定的规则订立合同进行交易。这种做法实际是出让方为了获得一个好的交易价格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价格的形成和交易对方的选择过程。而要约邀请函是出让方通过中介机构发给潜在买家,请求其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要求就交易标的进行报价的书面函件。

一、这里简单讲一下要约邀请式并购交易的工作程序

1、适用对象:出让股权或资产,而增资并购或合并并购基本不适用。并且,交易的支付方式也只有货币。也就是一方出让股权或资产,另一方支付货币。

2、工作程序

1)股权出让方内部拟定方案并通过决议

2)委托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出让方应当说明自己的交易意向、交易范围、交易方案和交易目标,出让方和中介机构会订立委托合同,后面的工作基本由中介机构完成,委托人只作出决定即可。

3)寻找潜在交易对象。结合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地域,寻找最有能力和最有实力的潜在买家。

4)中介机构与潜在买家接触,试探潜在买家的意向。

5)与潜在买家签订保密协议。

6)向潜在买家发出要约邀请。会通知潜在买家交易的范围、基本情况、报价的要求和截止时间。

7)潜在买家进行最初报价。示意性的,第一轮没有约束力。

8)潜在买家第二轮报价。对象:第一轮报价的前三名。第二轮报价应当在报价截止日前提交报价,这轮报价可能是有约束力,一旦报价者被选中将不得不交易。

9)简要谈判。谈判主要是通过要约邀请和报价的方式完成,最终签署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10)交割。交易完成。

二、并购要约邀请重要提示(以转让方的角度)

(一)内部流程确保无瑕疵

这里的内部流程,也就是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如果是出让股权,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是转让资产,应该经过权力机构如股东会或董事会集体决议通过后才可以实施。因此,要确保内部流程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无瑕疵。因此管理层应当拟定方案,涉及出让的范围、出让的理由、最初估价等,最后提交公司权力机构形成决议。

(二)与中介机构对接

出让方要向委托机构说明自己的交易意向、交易范围、交易方案和交易目标,中介机构会根据出让方的要求和出让方的客观情况编制操作方案。

(三)保密协议不可少

中介机构寻找到4-5个潜在买家后,会安排与潜在买家订立保密协议,一般在订立保密协议后才会向潜在买家透露更多的信息。当然,在要约邀请邀请函里也会约定保密条款,并明确保密条款会持续有效并适用于本交易。

(四)竞价程序明晰且可操作性强

这里的竞价程序是要约邀请函里明确的回复要约邀请的方式、期限、转让方式、交易路径、交易价格形成的方法、出让方披露的方法、潜在买家尽职调查的安排,等等。这些内容和竞价程序应当明晰,且具有操作性。

(五)要约邀请函重要细节提示      

1、简要介绍背景。明确委托人拟出让的标的,明确要约邀请函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要约提案,明确本提案受到之前出让方与潜在买家订立的保密协议的约束。

2、竞价程序介绍清楚。明确分几个阶段以及每个阶段要做的工作,比如第一阶段会明确潜在买家享有的权利,如初步尽调和提问的权利。第二阶段为潜在买家享有的权利,如进入详细资料室的权利,获得更多的公司信息,甚至被邀请参与目标给管理层会面以及参观厂房,等等。

3、提案。明确提交提案的截止时间以及提案的方式,是电子文档递交,还是书面提案?如果是电子文档,应当明确收件电邮和收件人。如果是书面提案,应当明确收件人和收件地址。

提案里应当重点关注:

1)竞价者身份。应当在邀请函里要求竞价者公开最终受益人,并证明竞价者是以负责人或最终受益人代表的身份提交提案。

2)财务能力。一般会要求竞价者说明筹集资金的方法,如果是外部融资,应当明确告知额外的审批过程、获得该资金需要的时间。

3)审批。要求竞价者说明签署最终协议所需的内部审批程序、所需的时间以及管理层和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关注度。如果涉及政府审批,则应当告知审批的流程和所需的时间。

4)条件。要求竞价者明确本次交易最终完成需要的条件,以及达成这些条件所需的时间。

5)交易团队。明确交易团队的名字和联系方式,以及主要联络人。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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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股度股权|王恒律师谈并购要约邀请重要提示(以转让方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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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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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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